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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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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二号
——2024年2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2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骆 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到甘肃、海南进行调研,就修订草案有关问题与司法部、国家保密局等部门进行沟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司法部、国家保密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月1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适应保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完善保密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和相关保密制度,及时对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了保密事项范围。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保密事项范围事关定密的科学性,应当精准、适当,防止太多太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

二、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定密权限。有的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定密分为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二者权限不同,应当分别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三、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对国家秘密确定作出了规定。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密点标注是保密工作精细管理的有效形式,国家保密局正在积极推行这一制度,建议法律中增加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四、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的地方、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提出,应当细化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内容,体现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增加规定“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涉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五、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管理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载体”。

六、修订草案在“附则”中规定了工作秘密。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提出,工作秘密不是国家秘密,但实践中大量存在,应当予以规范,加强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文修改为:“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根据工作秘密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月2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保密立法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指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适应新时代保密工作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健全了保密管理制度,强化了保密监管措施。修订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及时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经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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