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峯遺稿/卷九
襍著
[编辑]尤庵先生禮疑問答辨疑
[编辑]通祠堂深衣居家雜儀。爲一編。故謂之通禮。
旣以通禮爲題。而祠堂以下三章。皆低一字。則可知三章之摠爲通禮。此則編書之例。人皆可按而見也。其命名之奧。則似不在是矣。夫三章。實皆人家日用之常禮。而有吉有凶。無不通行。如祠堂。則本章諸儀之外。吉則冠婚之吉。凶則朝祔之節。皆係於此。深衣則禮所謂吉凶通服者也。居家雜儀。則亦有備不虞吉凶之費等語矣。如冠昏自冠昏。而不能兼喪祭禮。喪祭自喪祭。而不能兼冠昏禮。惟此三章。於四禮。無不相關。斯其所以爲通禮也。今先生以爲通三章爲一編。故謂之通禮。是命名之義。在編書一事而已。未知朱先生本意。果如是否。
嘗見申公義慶家禮圖。則祠堂階下之屋。連接于祠堂南簷。狀如丁字。而國家所造德興大院君祠堂。則不爲連接。而又南北相重。未知孰是。
家禮云。隨地廣狹。以屋覆之。葢廣狹。據東西而言者也。是則大院君祠堂南北相重者。似得矣。如是然後可容丈夫婦人。東西序立之位也。
凡屋之制。後爲房室。前爲堂也。詳在朱子大全釋宮說。可考而知也。
正寢謂前堂。前堂者。葢以中門之內。有燕寢正寢。南北相重。據此而言。故目正寢爲前堂也。今以前堂之堂。看作後爲房室。前爲堂之堂。則凡屋之制皆然。正寢廳事何別。而獨以正寢。謂爲前堂耶。
問妾子承重。則其母神主。當立別廟耶。其弟不得主耶。答別廟可也。亦有宗法。弟不可主之也。
妾子承重。當處其母以庶母。庶母有子而死。則何可捨其子而主之以嫡子乎。况禮云妾母不世祭。程子曰。庶母不可入廟。子當祀於私室。是則宗法。用不得宗子爲主。而何以哉。先生所謂弟不可主之說可疑。
親盡歲祭之時。若宗子來參。則當以宗子爲主。蓋宗子有君臣之義。雖親竭之後。猶齊衰三月。
親盡歲祭。在家禮。而有曰。諸位迭掌歲。卛宗人一祭之。是則當日族人之長爲主。觀乎諸位與卛字。可知也。宗毁之後。何可以宗子爲主耶。親竭後。猶爲齋衰三月服者。此言大宗宗子。猶主不遷之廟者也。不然而只主小宗祖之祀。而至於親盡。則豈有爲此人服之之理哉。
家禮所謂傳重。非正軆者也。
傳重非正軆之說。非家禮。乃䟽家語也。何以云云耶。
問。高祖親盡當祧。則其祔位隨而祧遷否。若其祔位之兄弟。若兄弟之子在。則不當遽埋。其將奈何。答。其祔位。當埋安於其墓矣。其兄弟及姪。雖有所不忍。而分則有限。無如之何矣。
祔位之兄弟。卽祧祖之孫也。宗家雖代促親盡。而正位長房之奉。尙有三代之遠。而祔位則遽已埋之矣。家禮云。長殤之祭。終兄弟之孫之身。則况成人而無後者。可不祭於兄弟及侄之世乎。此亦一變禮。似當有權處之道否。若無他長房。而祔位之兄弟。與侄相繼奉安。則亦可膠守經禮否。抑當從祭終兄弟之孫之禮乎。
衣袂綴衣身處。亦各削一寸。
衣袂綴衣身處。各削一寸。窃恐禮所不言也。備要衰之袂縫。連於衣身之左右。則明言其不削幅。而深衣則不言。故覽者聽瑩矣。然禮記深衣篇。裾之高下。可以運肘。袂之長短。反屈之及肘。註。衣四幅而要縫七尺二寸。又除負繩之縫與領旁之屈積各寸。則兩腋之餘。前後各三寸。續以二尺二寸幅之袂。則二尺有五寸也。衣四幅共爲八尺八寸。而除腰縫七尺二寸。則所餘一尺六寸也。又除負繩之縫與領旁之屈積各寸。則只餘一尺二寸。是所謂兩腋之餘。前後各三寸許者也。兩腋前後共四幅。而每幅各三寸。則緫爲一尺二寸也。以各幅三寸。續以二尺二寸幅之袂。而爲二尺五寸。則是亦不削幅明矣。未知先生所謂各削一寸。何據而云耶。
衣全四幅。除六邊之各一寸。又於當前兩邊。裁入三寸。而還綴領二寸。則通四幅爲八尺矣。
衣全四幅。除六邊之各一寸云者。蓋計負繩縫餘及左右屬袂處而言也。左右屬袂處不削幅。則六邊中四邊。恐不當各除其一寸。其說詳在上條所引深衣篇註矣。
玉藻論大帶處。大夫四寸。士以二寸。再繚於腰。而亦爲四寸。家禮再繚之文。似出於此。而但其文在於結於前之下。勢殊臲杌。常以爲疑。欲質於知者而未果矣。
家禮再繚之文。雖在結於前之下。前字下以乎代爲吐。則文勢順。而似不至臲杌矣。
緇冠頭圓。故着於頭者。無不圓矣。來示所謂圓。則不便於綴五梁者。未能曉解。武旣圓則梁亦隨其圓而接着矣。未見其不便也。
武旣圓云者。似與補註之說不同矣。補註云。冠武兩旁。各廣三寸。前後各長四寸。是則方而不圓明矣。
繼高祖之宗子有故。則命其次宗子若其父自主之。次宗子謂繼曾祖。或繼祖之宗子也。其父謂繼禰之宗子也。據此則行之禰廟。家禮已言之矣。復何疑乎。若是繼禰者之弟。則亦當告於其禰廟。而自冠其子矣。
曾祖祖禰之廟。固皆可告。而所謂命其次宗若其父自主之者。非謂捨高祖廟。而自告於曾祖以下之祠而行之而已。故曰。必繼高祖之宗子主之。有故則命其次子云云。觀乎必字與命字。則可見其所主之如何也。祝版之末云。若族人。以宗子之命。自冠其子。則祝版亦以宗子爲主曰使介子某云云。葢自繼高祖之宗子言之。則次宗子以下。皆爲族人。禮所謂下正猶爲庶者此也。是則行之禰廟。是豈家禮之意哉。若宗家隔遠。勢有所不及。則或不免如是。而亦非通行之正禮也。
所謂一處。指婿所舘而言也。其下所謂却就彼之彼。歸館之舘。皆指此一處而言也。來諭所謂以彼字。爲女家者。非是。
此文上下。各以一則。爲頭辭則上下段。葢兩事也。其云上下者。皆指舘而言。而舘之爲用則不同。上段之舘。假做婿家。故知就彼之彼。指其舘而言也。今若以上段之彼字。並做一處看。則是往迎女於這館。歸行禮於這舘。以一舘而言往又言歸。其果成說乎。恐問說爲得耳。
不擧女之擧。擧而語人之謂。凡生子。語人曰男也女也。
旣曰生女則戚戚。又曰。至有不擧其女者。以至有二字觀之。則不擧者。不止於戚而已矣。今若曰擧字是擧以語人之謂。是生女而不語於人而已。其所慈愛養育。則無異於生子矣。此何以過於戚。而當至有之歎也哉。故愚以爲不擧。乃棄而不養之謂也。
女家以婦人爲贊。故婿家亦不以男子爲贊。盖亦男女有別之意也。
小註。贊者之說。終是可疑。禮云。男女不相授受。烏有婦人而爲婿之贊者。執盞受授而不與爲嫌哉。如是而謂有男女有別之意。則尤不敢知也。
古者。宗子有君之道焉。故宗子雖踈且卑屬。皆有齊衰三月之服。其見之之禮。與舅姑同。何疑乎。
齊衰三月之宗子。是豈指婦人相見者而言哉。婦人相見者。必是其夫至親。至親則自有本服。又何可復有齊衰三月之服耶。此葢親已盡而猶主大宗之祠者。如別子及有大勳勞。爲子孫百世不遷之祖。主是祀者。與族人屬已䟽而親已盡。則族人方爲之齊衰三月。大傳註。凡大宗族人與之爲絶族者五世外。皆爲之齊衰三月者是也。家禮云。與宗子同居。則詣其堂拜之。如舅姑之禮。旣曰同居。則其非齊衰三月之宗子明矣。
禮有因喪冠之文。國恤成服時。冠之可也。若於國恤葬後行之。則其節文。未有所考。不敢杜撰也。
孔子曰。武王崩。成王年十三而嗣立。明年夏六月。旣葬。冠而朝於祖。開元禮云。以其冠月。因喪服則冠也。非因冠月待變。除卒哭而冠。是則葬後而冠。亦有據矣。何以謂未有所考乎。其節文。曾子問因喪服而冠註。因喪服而冠者。因着喪之成服。而加喪冠。雜記云。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旣冠於次。入哭踊三者三。乃出。是則葬後節文。似當倣此而損益而已耳。
飯含抄米。多少隨宜。禮書亦未有定式耳。
儀禮飯含。米用二升者。設重粥餘飯故也。書儀家禮。皆仍之而不改矣。今云禮書。亦未有定式。所謂禮書。抑指何而言歟。可疑。
飯含。亦有賓客爲之之禮。恐無一定之主也。贈是重禮。舅似主之。
今先生於飯含。則曰無一定之主。於贈。則曰是重禮舅似主之。是則飯含爲輕。或夫或子。皆可主之。賓客飯含之引。蓋實此也。古禮使賓客爲之飯含者。正如雜記所謂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及里尹主之之類。是豈有主喪。而使賓客爲之之謂哉。家禮飯與贈。皆使主人爲之。元無輕飯重贈之辨。無一定之主云者。可疑也。
靈座靈床。兩設盥櫛之具。似無是理。靈座註云云。恐是未設靈床時事也。
設靈座。卽襲日事也。距大斂。猶間二日。二日之內。設櫛類於此也。及至大斂後設靈床。則乃移盥櫛之具於其側矣。北不待明者。可按而知也。今此似無。恐是等語。似若聽瑩者然。未敢知也。
哭尸而當拜與否。則未有明文。不敢質言。
執友親厚人之入哭條註。來哭者。當服深衣。臨尸哭盡哀。出拜靈座云。葢臨尸。則哭盡哀而已。拜則施於靈座矣。斯豈非此禮明文。而乃謂未有耶。愚謂靈座未設。則只有臨尸一事而已。恐不當拜耳。
問。小斂條。男子斬衰者。袒括髮。齊衰以下至五世袒者。袒免于別室云云。不言齊衰期以下。而言齊衰者。並言母喪歟。答。家禮之意。則母喪似入於齊衰之文。然不敢質言耳。
斬衰袒括髮。齊衰袒免。是爲父爲母之大分也。自朞至三月。皆在以下之中矣。齊衰必先看於母喪。然後方論於以下也。此云。母喪似入於齊衰之文者。恐欠分曉耳。
父母之喪。雖有齊斬之異名。而其致哀之道一耳。家禮寢苫枕塊。雖只據斬衰而言。然以其下文時見乎母者觀之。則但據父喪而言。故只據斬衰也。其下所謂齊則指五月三月杖朞不杖而言。非謂母喪也。
旣曰雖只據斬衰而言。則其下當別設他語。翻轉其意。不應一直說下。至以時見乎母一句。發明據斬衰之意而已。是則然字上。恐脫包爲母在其中矣七字。以上文致哀之道一耳。及下文齊衰。非謂母喪之語觀之。則尤較然矣。
問。成服前何無朝夕上食。答。恐是急遽。故只設奠耳。
設靈座註。侍者朝夕設櫛類奉養之具。皆如平生云。朝夕奉養之具。其不包上食而何。惜乎。問者不以此奉質於臯比之下也。
問。齊衰絞帶之廣四寸之文。在於圖式。而期大功以下絞帶之廣無文者。何歟。答。絞帶四寸。而期大功不言者。豈蒙上文耶。
絞帶四寸之文。在於圖式。而丘儀從之矣。圖式成於楊信齋之手。而不遵家禮何歟。家禮則斬衰條云。腰絰大七寸有餘。絞帶其大如絰。齊衰以下。但言腰絰寸數。絞帶則蒙上文。大如絰之意也。齊衰三年。腰絰五寸餘。絞帶但云以布爲之而已。杖朞不杖朞齊衰五月三月。並同上。大功腰絰四寸餘。小功腰絰三寸餘。緦麻腰絰二寸。推此則絞帶寸數可知也。齊衰絞帶四寸。已違家禮之制矣。朞大功。又何可蒙此四寸之文也耶。
問。中衣直領。緝不緝。答。曾見世人父喪衰。不緝。母喪衰。緝之。然旣無明文。未知其得失也。
問者。問其中衣直領之緝不緝。而答之以衰。則問答不相値矣。其必闕文誤字耳。
問。斬衰中衣及直領。亦不緝邊耶。答。此無明文。然當從衰服而不緝。
中衣。卽深衣。以布緣邊者也。所謂斬衰者。斬其衰而已。雖承衰之中衣。尙且緣邊。况直領干於何事。而並不緝乎。如上條斬衰不緝者。只據衰而言。未聞他皆不緝也云者。恐爲定論也。
問。初喪制服時。諸父兄弟之服。皆去負版等制。殊失禮意。追後添制。或恐無妨否。答。服旣成而中改之。非朱子大全所載分明。未知如何而可也。
服旣成而中改之非。雖有朱子之訓。此不過從俗不經尺寸裁縫之差失耳。今製期服之衰。而去負版辟領衰。則是如斬衰而緝邊。何可不改耶。
問。爲人後者。爲其長子服斬與否。禮無其文。而今之爲人後者。爲其長子。多服斬衰三年。古禮則自始祖以下。必嫡嫡相承者。爲長子服斬。其間或有養他子爲後者。則不得爲斬。而以古禮之意推之。則此三世之間。亦必嫡嫡相承。乃可服斬。彼爲人後者。爲長子服斬。恐非禮意也。答。禮只言祖與禰而不分所生。此與嫡嫡相承。自是別義。葢雖所後旣已服斬。且以爲祖禰廟。則其義似難分開矣。
父爲長子斬者。喪服䟽。所謂繼祖禰已。三世。卽得爲斬是也。庾蔚之曰。用恩則父重。用義則祖重。父之與祖。各有一重之義。據承一重之義。而長子正體於上。將傳宗廟之重。然後可報之以斬。故傳記皆據祖而言也。朱子曰。正體謂祖之適也。四種禮。庶子爲後。謂之體而不正。嫡孫爲後。謂之正而不體。庶孫爲後。謂之傳重非正體。是則爲人後者。非其子則不可謂之體也。自支庶則不可謂之正也。非正非體。而只有承重一事。則其禮同於庶孫。其非祖之適明矣。雖承祖之重。而不得爲正體。則此人。何可爲長子斬乎。此條與下條不同。豈有初晩之異歟。恐當以下條。爲正論。〈按下條。出後於人者。禮旣同於衆子。則其不得爲其長子斬明矣。大抵爲長子斬者。據禮則必適適相承者。然後乃可行之。嫡嫡相承云者。謂祖父以上。皆以長子相承。其間如有支子傳重。養他子爲後者。則雖累代之後。亦不可爲長子服斬矣。然朱先生高祖振。實其父惟甫之支子。則是非適適相承者。而先生猶爲其長子塾服斬。則雖非適適相承。而若繼祖與父。則當爲長子三年矣。〉
入門變服。如始死之變服也。坐哭又變服。如小斂時變服也。其曰如小大斂者。謂此也。其曰亦如之云者。其變服節目。如大小斂時所行也。然上文只有小斂變服。而大斂則無之。此可疑耳。
家禮奔喪條云。入門詣柩前再拜。再變服就位哭註。初變服如初喪。柩東西向坐。哭盡哀。又變服。如大小斂。亦如之云云。蓋奔喪者。以四脚巾,白布衫,繩帶,麻屨。入門詣柩前。哭再拜。乃就東方。去巾衫,帶,屨。而被髮扱上袵徒跣。初變服如初喪者。卽指此也。柩東西向坐哭盡哀。實倣初喪。尸東西向哭擗也。明日朝。又就東方。袒括髮。此又變服。如小斂者也。大斂。固別無變服。而其云如大小斂。必合而言之者。袒括髮。通爲大小斂變服故也。亦如之云者。指柩東西向坐。哭盡哀而言也。亦如之三字。在家禮指不勝屈而同一意例。隨處已極分曉矣。今先生目之爲變服節目。則殊可疑也。
家禮日晡時。設祖奠。日晡是常時夕食時。故今人多兼行夕上食。然旣曰饌如朝奠。則非上食之比。而厥明又曰。徹祖奠云。則豈可以上食而經宿乎。至於遣奠之時。又不必與上食相値。故其下發引註。別有食時上食之文。恐當各設也。
旣曰。饌如朝奠〈止〉經宿乎一段。是問解祖奠前上食之說。前乎晡而上食。恐非食時上食之意也。至引發引註。則尤恐不然矣。遣奠雖發引之曉。而係是在家之禮也。至發引條。始言柩行。次言男女哭從。又次言親賓出郭哭拜辭歸與夫駐柩而奠。然後乃曰。若墓遠則每舍設靈座於柩前。朝夕哭奠。食時上食。葢謂路遠經宿則如是云爾。此則在塗之禮也。是豈遣奠之朝。別設上食之謂哉。苟如是。則路近而未及食時下棺者。當上食於何時耶。葢饌如朝奠一句。在治葬章前後凡四言。而至虞祭註。金河西始疑其朔字之誤。則沙溪先生取錄於備要矣。發引前一日。因朝奠以遷柩告。註始云。饌如朝奠。夫旣曰因朝奠。而註又曰。如朝奠。則是朝奠如朝奠也。今指一人而言曰。是人如是人。其果成說乎。河西沙翁何不先疑於此。以例其下乎。祖遣兩奠。誠送死之大節也。事之小大。而禮爲之隆殺。則處此禮。豈可如朝奠。而已哉。愚嘗以四朝字。作朔看。如是然後自啓殯以下。皆爲殷奠。皆兼上食。事順理得。方無饋奠先後之疑矣。
問。遣奠遷柩條。施扃加楔。扃與楔。指何物而言耶。答。楔。以木牽緊物者。葢先以索圍繞。以木貫之而回轉。使索緊急者也。
遷柩遣奠。各爲一條。而遷柩註云。遷柩就轝。乃載施扃加楔。以索維之。附註所謂載。謂升柩於轝也。以新組束柩於轝。乃以橫木楔柩足兩旁。使不動搖者。其必解釋遷柩註說。而誤載於遣奠條矣。問者遣奠遷柩條云者。似亦未審於此矣。楊氏之解楔。與士喪禮楔齒之楔同一語意。楔齒云者。以角柶橫口中。使不合者也。窃詳楊氏之說及楔齒之法。所謂加楔。乃用小枘。揷於柩與方床之間。則束柩之索。自緊急而不動矣。今先生謂以木貫之而回轉。使索緊急。恐與楊說不同。回轉二字。已非楊氏所言。而以木貫之。則勢當縱貫。貫與橫木。果可同乎。
古禮。直謂之衾。而但無識而已。今俗製如柩形。自上罩下。未知出於何書耶。鄙家果依古制。甚便於用矣。俗制則罩下之際。甚覺艱澁不便。
喪大記夷衾質殺之制猶冒也註。夷衾。亦上齊手下三尺。繒色及長短制度。如冒之質殺。士喪禮牀第夷衾䟽。冒緇質。長與手齊。赬殺掩足。夷衾亦如此。上以緇。下以赬。連之乃用也。此色與形制大同。而連不連則異也。據此則制如柩形。自上罩下者。乃古制直作無識之衾。如先生所云者。果見於何書而爲古制耶。未敢知也。
問。玄纁奠于柩旁云者。乃是棺槨之間。而近世有識之家。或於柩上之上下分奠。未知如何。答。柩旁者。來示是也。置于柩東。乃是古禮。而亦未知必置於柩上之東也。
世之人。皆以柩旁柩東。作兩事看。故所謂有識之家。亦或聽瑩矣。按雜記魯人之贈也。三玄二纁。註。贈。以物送別死者於槨中也。據此則置于棺槨之間者。乃古禮也。開元禮之奠于柩東。家禮之置于柩旁。皆本於此。所謂柩東。卽指柩之東旁。豈柩上之謂哉。老先生此語。誠爲定論。而乃以開元禮爲古禮。而不及於雜記何耶。
父喪未葬前。遷母喪。則雖有事於舊喪。不敢變斬衰。禮也。唯旣葬而虞祭時。始服遷葬之緦矣。
父未葬。不敢變服。禮固然矣。然父未葬。雖遇期功之服。不得爲之成服乎。重喪未除而遭輕喪。則制其服而哭之之禮。不當行於父葬之前歟。揆以禮意。似無是理。然則改葬母啓墓時。制緦暫着。卽反重服以卒事。母虞時。乃服緦似可。而先生以虞祭時始服爲言。未敢知也。
問。三年內祭祀。無參神而有辭神。何歟。答。虞祭練祥㝡初。序立入哭。似是參神也。
窃謂三年內無參神者。常侍之義也。有辭神者。祭祀之禮也。以練祥言之。則易服前後。皆有入哭。入哭是豈參神也哉。
問。祔祭祝適于某考之適字。答。適。猶詣也就也。
曾見釋此語云。適。猶主也。未知詣就二字。見於何書。當考。
練後几筵朝夕拜省。禮文所無。而退溪以爲可行。世俗亦多行之。第老先生之意。則以爲三年。有朝夕常侍之義。故未練。朝夕哭而無拜禮。則練後似亦無拜。故家禮不言也。孤哀則從退溪說行之。
朱先生嘗以居家雜儀。爲正倫理篤恩愛之本。列之於首篇。而其每日晨省之禮。只曰。丈夫唱喏婦人道萬福。所謂唱喏。卽揖而問安者也。昏定之禮。亦如是矣。三年內有朝夕常侍之義者。誠如沙翁之言。則平日所不行之拜。何可行於練後几筵之朝夕耶。恐當以沙訓爲正。而略倣晨昏禮行之似好。如何如何。
小祥。冠衣皆練。則腰絰絞帶。亦當用熟麻。而但疑禮問解。有葛絰用麤皮之問。答以疑用麤皮。據此則腰絰絞帶。不必用熟麻矣。
禮經換澡葛註。澡熟也。是則不當用麤皮。而問解旣有云云。老先生亦欲據此。未敢知也。
問。小祥後絞帶。或有用布者。未知如何。答。疑禮如此矣。
斬衰練變布帶之說。考諸儀禮。則周公之經。子夏之傳。康成之註。皆無見焉。至唐賈公彦之䟽。乃曰絰帶。虞後變麻服葛。絞帶。虞後雖不言變。按公士大夫之衆臣。爲其君服布帶。又齊衰已下。亦布帶。則絞帶。虞後變麻服布。於義可也。楊信齋於圖式。引此䟽說。而備要又引圖式矣。葢喪服斬衰章註云。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衆臣布帶繩屨。貴臣得伸。不奪其正。而惟其衆臣厭降而不得伸。乃爲布帶繩屨。布帶與齊衰同。繩屨與大功等也。夫父子。恩服也。君臣。義服也。君臣。視父子而等之。羲服。由恩服而推之。至如公士大夫之衆臣。又義服中厭降者也。何可以恩服。而反視義服中厭降之制乎。賈氏之引此。已甚不倫。而又以爲齊衰以下亦布帶。是甚說歟。夫以老先生之盛。認爲儀禮。則亦未敢知也。
問。三年內主喪者。或病重。逮其祥日。勢難參行。則將如何。答。祥日。主人有故。則卜日退行。而諸兄弟。則自當除服其日。只依常時忌祭之例。哭而行事。
先滿者。先除。後滿者。後除。此朱先生語也。後之論是禮者。何敢違之哉。然此語在主人則可也。而在諸弟則難行。何者。以聞喪者言之。則主人在家。而諸弟奔喪者。主人先滿。故練祥行之自如。諸弟之後除。固無碍矣。若主人奔喪而諸弟在家。則主人後滿。故二祥從主人退行。先滿者先除。是未練而先服練。未祥而先服禫。揆以禮意。極涉逕庭矣。古者喪制無限。聖人雖作爲中制。定以三年。而必曰與其禮有餘而哀不足。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餘。君子爲禮。禮疑從厚者。其以此也。故愚謂諸弟先滿。則從其兄。加服若干月日。待祭日變除。方得於從厚之義也。今主人有故。卜日退行。則諸兄弟自當除服云者。是亦先乎祥而除服。未知終如何耳。
練帶。若不用麤葛。而用其去外皮者。則其潔白光鮮。不宜於喪服。其用麤之說。恐不可易矣。然麤葛之輕重。與麻甚相懸。〈葛輕。麻重。〉儀禮用葛之義。或出於此耶。
用麤之疑。已辨於前矣。去外皮者。其潔白光鮮。誠不宜於喪服。而準禮熟治者。外皮雖落。微黃不白。正宜於變重爲輕之事。常所經歷者然也。若用麤皮。則比麻較重。何可謂葛輕乎。
問。將行祥禫。遭祖母喪云云。答。將行練祥而昆弟死。則殯而後祭。禮也。若祖母死。則雖亦期服。而正統之喪。異於昆弟。此所以有來問之意也。然非同宮。而必待祖父母葬後而祭。則有一說焉云云。大抵其父母與其祖父母。旣是父子則是同宮矣。然則斷之以同宮。雖臣妾。葬而後祭之文。似差有據。然若是異居。則又難牽强而同之。此爲難矣。
雜記曰。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旣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同宮異宮之說。本出於此也。蓋同宮則極其輕而言。臣妾以上。皆可推之。而異宮則止於昆弟。昆弟以上。不在其例。可知也。將行父母練祥而遭祖父母喪者。雖異居。何可殯而後祭乎。老先生所謂若是異居。則又難牽强而同之者。恐未安。如何如何。
問。亡兄未及立後。禫後無改題主等事。只可以行時祀。純吉之服當着於時祀耶。答。禮禫祭吉服。祭畢。還着微凶之服。至吉祭。然後始服純吉之服矣。今哀家旣不行吉祭而行時祭。則當於時祭畢後。服純吉之服矣。
喪之祭。始於虞。終於吉祭。此三年喪之始終。整然不可闕者也。雜記註曰。禫祭玄冠黃裳。禫訖。朝服綅冠。踰月吉祭。玄冠朝服。旣祭而玄端而居。間傳註。陳氏曰。禫祭之時。玄冠朝服。祭訖。首着纖冠。身着素端黃裳。以至吉祭。平常所服之物。無所不佩云云。夫綅與纖。考諸韻會。皆白經黑緯。卽所謂微凶之服也。至吉祭。然後乃服純吉之服。今若不行吉祭。則是乃退溪所謂不知禫服除在何日。吉服着在何日也。改題不過一節目。而或有焉。或無焉。如父喪居先。而母喪在後。則無改題一節。吉祭則禮無不設之喪。烏可以改題有無。而遽斷吉祭之行否乎。若使不行吉祭。而只行時祭。則是喪之事。猶未了而遽行平日之禮矣。况時祭。在家禮許用盛服。老先生所謂時祭畢後。服純吉之服者。亦未敢知也。
昭陽戴絰錄
[编辑]遂菴老先生寢疾。易簀于黃江之寒水齋。寔崇禎後再周辛丑八月二十九日戌時也。越一月。乃以十月十六日卯時。禮葬于忠州之速谷。是月初九日。余與李君公直。約行同赴。十三日方到黃江洞口。聞本村多士彌滿不得容。日又暮。遂止舍于梧翠之南岸漁村。厥明犯曉馳進。李參奉退夫〈先稷〉,李師傅可久〈頤根〉,韓副卛德昭,尹文化瑞膺,蔡諮議君範,黃斯文子朝皆會。凡加麻者。又百餘人。丈巖亦加麻來會矣。退夫爲執禮。德昭君範爲執事。方設朝奠。以告遷柩。而上食則將待食時別設云。告訖。余問于子朝曰。家禮遷柩註。饌如朝奠之朝字。明是朔字之誤。則自此時當用朔奠之饌。〈本註。饌。如肉魚麵米食飯羹之類。〉此實先生之所嘗印可。而士友家多講行者也。兄何不以此預講於敬仲及諸友乎。子朝曰。吾與敬仲昨已講定。而敬仲爲看役。往于速谷。余則追至。而此議遂不行矣。余於昭範諸公。明言其不可。因以爲旣往不可追。祖遣則當如朔奠。勿析奠食爲二事可也。諸公皆頷之矣。朝上食後。奠酹者畓至。不容暫止。始於平明。中夜而止。太學四學。諸處書院。皆來奠。余憫其朝祖太晩。抗聲禁止者再三。然後乃奉柩。祖于祠堂。禮當出遷于廳事。而以屋勢不便。還奉于故處。可欠。然略移小南。以寓出遷之義。靈床則已撤矣。祖奠後。諸生列坐齋下。逮夜。昭範諸友起而謂曰。當行夕哭。余曰。此時乃遷于廳事以後事。則禮云。主人以下就位坐哭。乃代哭不絶聲。以至發引。此時何可別有所謂夕哭耶。第吾輩勢不可留此經夜。則不可不哭而後退也。遂哭將訖。擧眼望見。則堂上似有奉魂帛以入之狀。旋又滅燭。余驚問其故。某友輩答曰。奉魂帛入就靈床矣。余曰。卽今乃遷于廳事以後事也。盖朝祖。實象平生必辭尊者之義。遷于廳事。已是出行之始。觀乎陳器之序。則可見矣。故名其晡時之奠曰祖。祖者。始也。旣夕禮䟽。所謂死者將行曰祖者是也。白虎通註則曰祖者。徂也。卽行之義。其意尤較然矣。窃究禮意。此時專取行者之義。是豈奉魂帛出入於靈床。以象昏晨寢興之時哉。果如兄輩之言。則朝祖註。歷言奉魂帛奉奠及倚卓。而獨不言奉靈床以從。何歟。瑞膺曰。爲言不必如是。蓋以奉靈床以從之語。爲太激而云也。爭之良久。終不契矣。雜記終夜燎註。終夜燎。謂遷柩之夜。須光明達旦也。據此則是夜滅燭之失。尤可見也。〈右十四日〉
是夜聞發引當在平明。約與禹漣川執卿。同往舍館。卽梧翠南村也。翌曉與執卿偕至。則丑時已設望奠。而兄已載轝。方設遣奠。聞遣奠前已行上食矣。葢自遷柩至遣奠。一切拘於俗習。雖祖奠兼上食。偶合於禮。而亦俗間所通行。〈缺〉瞽說矣。禮文之東西看。固學者所不免。而某友輩苟有自家所見。而不從鄙說。則其於沙愼兩先生祖奠前後上食之說。當主其一。而顧皆不然。可歎。五服之親及門人若干人。登于載柩之船。其餘門人及會葬者。分登別船。船凡十二隻。各人騎從。則由岸隨行。
〈右十五日〉
發引取路木道。順流而下。余與李君公直。覔舟同乘。李師傅可久,李都事器甫,魚君聖時,安君泰碩,李君筴諸人。皆同船。余提論天命五常之說。葢乙未夏臯比下問答。而器甫聖時實與參聽於當時故及之。其說錄在別紙耳。〈見下〉
引行至速谷。奉柩於墓幕。夕上食奠皆如儀。至夜君範設靈床。奉魂帛以入。余曰。據禮靈床已撤於朝祖時。而自遷于廳事以後。不言復設靈床。豈有行以後。與在殯時有間而然歟。禮所不言。恐不當自我創設也。君範戱答曰。昨日未收歟。葢指祖奠後所爭也。
十六日卯時。遂用轆轤下棺。
題主。題主官。令善書者題之。多士滿座。而余坐距題者稍間。題畢。奉置靈座。始就奉審。則旁題至祀字間空之。余曰。家禮備要。皆自奉字間之。葢奉字雖主於子孫。然如慰䟽中慰字。乃我之所慰於主人。如啓辭中啓字。乃臣之所啓於君上。而皆不以連書者。以其所爲而設者。有在故也。家禮圖。固多沙翁之評證。而此則因而不改。其意可知也。何可以一時創見。率易改之乎。〈後余掌直獻齋。權尙書丈以東銓長。被譴黜。退寓完南墓幕。距齋所密邇也。余往侯則敬仲適至。余又伸前見。尙書大頷之。敬仲亦唯唯。至欲告由改題矣。〉
初虞行于墓幕。主人位于階下。余謂家禮。三年內主人以下皆位於堂上。初無階下位也。韓仁甫曰。位於階下是矣。爭之良久。主人以下。乃升位於堂上。多士堂狹。不得已位至階下。葢地勢使然也。
亞獻。欲以親賓爲之。余謂亞獻。乃主婦事。一家中當代行。不宜以親賓代之。諸議亦多紛紛。君範盥手以入。余止之曰。兄决不可爲。必讓於敬仲而出焉。君範諾而入。遂自行之。其擧措可異矣。終獻。德昭爲之耳。
十七日。食後當返魂。早朝。余與若而士友。上墓哭辭而退。食後方返魂。李友智叔〈齊哲〉來言。魂帛已埋於墓所矣。余驚問曰。孰尸其事。智叔曰吾纔上墓。則方欲埋之。吾曰。何不議諸諸友。姑徐之。顧問于德昭君範及瑞膺諸人。則皆曰可埋。已與敬仲議之。敬仲遂埋之。蓋敬仲已與三人議之。而吾實未詳而問之矣。余曰。作者之處此禮。儘有精義。今返魂前埋魂帛。是甚道理。不圖吾友輩誤禮一至此也。遂以此詰責德昭。則德昭答曰。人家類皆不潔。非久又當奉几筵上京。故議埋于墓所矣。余曰。凡人家中。自無古今之殊。則潔不潔。旣不當復論。雖今日返魂。明日上洛。神返室堂。何等大事。而做錯至此哉。此而不講。而猶可謂返魂乎。然遂事。言之不可及矣。
謹按家禮。發引則必以箱盛主置帛後。及墓。奉魂帛就幄座。則又必曰主箱亦置帛後。題主則又必曰奉魂帛於箱中。以置主後。返哭則又必曰奉神主。入就位櫝之。出魂帛箱。置主後。重言複言。惟慮主帛之或離。其意葢如是。然後庶幾彷徨之魂。依附於新主。而然猶曰在塗徐行。其反如疑。旣虞猶不之墓所。而必埋於家中潔地者。又不以主帛相隨。而保其必依。故其致意於始與終者。如是其鄭重。是則送死大事。孰非不可講。而返魂一節。尤爲大事中大事。則何可草草放過。如今日之爲者哉。噫。我老先生一生諄諄敎人者。豈非葬之以禮。祭之以禮之訓。而及至人之葬祭我先生。則率循一時之私見。而全昧天理之節文。所謂不待七十子喪。而大義已乖者。今果驗矣。可慨可慨。
十八日。再虞。入哭訖。設蔬果。遂進饌。余抗聲止之曰。何不待降神而遽進耶。權調元在卓傍。斥言其不識禮。而撤去已設之餠矣。侍者進藥果一器。敬仲曰。祖父平日。每謂油煎之果。非禮家之所當用。若有宗族之爲守宰者。備送祭物。則雖不得已用之。而自家中備用則不可。今何可遽用之乎。遂斥去不用。觀者皆駭之。而敬仲之意則自好矣。祭訖。瑞膺謂敬仲曰。雖有先生遺命。旣已備之。則今姑用之。令家中。勿復造可也。有何斥去之義乎。三虞則進設無妨。敬仲從之。每獻。衆賓皆哭。余曰。家禮只許獻者之哭。葢爲獻而哭也。獨儀節。有主人以下皆哭之文。故備要取之。非家禮本意也。今主婦亞獻。而衆賓皆哭。尤未安。余則不哭。終獻。李可久爲之。
闔門。寒水齋室堂。皆各有門。侑食訖。祝闔室門。余曰。三年內。祭皆位于堂上。〈位于堂上者。盖象生時。子拜父母于堂上之意。伊川曰。父子主恩。有尊卑無貴賤。故拜于堂上也。〉旣曰。主人以下皆出。祝闔門云。則主人以下當出堂外。而闔堂之門。今雖堂狹。設靈座于室。而家禮正寢。旣設靈座于堂。則今當通室爲一堂看。當闔堂門。而室門則不當闔也。不然則主人以下位于堂上者。何故出立于門東西相向之位耶。僉曰。三年後位于階下。則當闔何門乎。余曰。當闔庭外之中門。此不得不爾之勢也。盖時祭祔位之尊者。設于堂東序或西序。妻以下則設于階下。若只闔堂門。則妻以下皆不與於闔門之中。可乎。不特此耳。侑食條。主人主婦於香案前。皆北向再拜。降復位。其下乃曰闔門。而註方云。主人以下皆出。祝闔門。葢主人主婦。自堂中香案前。而降復於階下。序立之位。自序立位而出。然後祝乃闔門。則其闔中門。不亦較然乎。諸公皆考見備要曰。闔門註。主人以下皆出云者。卽指侑食註降復位而言。非謂降復位之後。又有主人以下皆出者也。余曰。侑食闔門。是兩事乎。一事乎。一先一後。各立題目。各有註解。則上下段落。不已井井。而認做一事。是甚意見。侑食只是主人主婦事。以下皆不得與焉。則降復位者。明是主人主婦而已也。闔門註。旣曰主人以下皆出。其下歷言主人,衆丈夫,主婦,衆婦女。則主人以下者。明指在位長幼尊卑而言。非只謂主人主婦而已也。以位言之。則降復位之位。指階下北向之位也。闔門後位。門外東西相向之位也。此箇義理何等明白。而兄輩之見。如是艱難。何哉。諸見終不相契。至三虞。執事侑食而出。君範仰見之曰。此所謂主人以下皆出者也。其見愈恠。余不復辨也。三虞終獻。尙璧爲之。
卒哭後。與瑞膺。哭辭靈座而退。行至忠州五甲。〈地名。〉午過韓仁甫〈德全〉之廬。成君爾鴻仲擧。卽仁甫之妹婿也。方在座矣。譚間復提闔門之論。至披備要而反復焉。余指時祭圖曰。沙溪先生。亦認爲堂門門外東西向位。排設於階上。此非皆出。乃皆昇也。設或有階下。妻以下祔位。而亦有妻之子。序立於主人之後者。則其勢自階上。俯臨其母之神位。是果人情之所可安乎。瑞膺亦執堂門之論。而於圖則疑之曰。此必初本也。余曰。吾見前後本皆如是。兄於何處見得其不然者歟。仁甫曰。彦明每臨事爭之。何不預講乎。余曰。旣有笏記。明文燦然。吾何逆覩其臨事做錯而預言之耶。瑞膺曰。俗語喪事不言。是一賻助。吾則事過後。從容言之。如藥果事是也。〈藥果。再虞時。敬仲所斥去者也。〉其意葢以余隨事爭執爲非也。以愚觀之。瑞友之言似不着題。若當他家事。吾安肯開口乎。先生之葬祭。而見其違禮。袖手不言。則其於遵守俗語則得矣。而其於爲師門地。則無乃不誠乎。瑞友猶如此。他尙何望。心窃慨然。窃嘗聞孔子於矍相。講行飮禮。而使子路揚觶而言曰。耆老好禮。不從流俗者入此位。耆老好禮不從俗。實吾儒家法。而雖在聖人之世。流俗之不可從。已如是矣。况乎衰季之世。級夷已降。風氣益漓。則流俗之不可從。又奚啻萬萬於聖人之世哉。今士友輩。平日出入於大人之門。飫聞禮義之談。則其於人家通行之禮。宜無所聽瑩。而及至當大事。節次施行。一循流俗冥行之習。而至於返魂前埋魂帛。又非俗人之所曾爲。噫。向所謂吾儒家法。於是乎掃地。而禮之一字。無地復講矣。張子曰。禮義之家。雖婢僕。出而之他。必能笑喪祭之無理者。今以先生弟子。而反見笑於禮家婢僕。則不亦可羞之甚乎。余與執卿。語及此事。嗟歎不已。執卿曰。使公擧而來。其力量。必不使之至此。余曰。公擧之不來。吾亦恨之。遂引朱先生所謂老釋感泣之語。相與悼痛而罷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