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5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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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 44年10月24日 解釋爭點質權人聲請法院拍賣,須先取得執行名義?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8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93 條 ( 19.12.26 ) |
解釋文
[编辑]質權人因有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情形而拍賣質物者,仍應依照本院院字第九八零號解釋辦理,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即應先取得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