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1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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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13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30 條 ( 24.02.01 ) |
子縣甲男入贅丑縣乙女之家,丑縣法院誤將乙請與甲離婚之訴移送子縣之法院,乙女如受該移送裁定之送達,而未為即時抗告致被確定,依舊民訴法第二九條一二兩項,及現行民訴法第三零條第一二兩項,子縣法院均應受其拘束,不得將該訴訟更為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