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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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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9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9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9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5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7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前經北京政府核准註冊之公司,依民國十七年施行之公司註冊暫行規則第五十條規定,除已依註冊條例,向全國註冊局補行註冊領有執照者外,應自該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原有執照呈請總註冊所查驗,若公司未依該規則所定期限內,將原有執照呈請查驗,則原有執照,當然歸於無效,於公司法施行後,如未依該法另請登記,自得依該法第二三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參照院字第五五三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