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1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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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6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88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23 條 ( 19.12.26 ) |
甲在外納妾乙。(如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後所納者,不得謂之妾。),生子丙方在襁褓,甲即死亡,則丙自應由其行親權之母乙為之指定住所。至甲妻丁對於丙,不過為直系一親等姻親尊親屬,而其對乙因不同居,自不生家長家屬關係,其請求乙、丙回籍同居,乙自可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