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1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51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1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1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6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9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脫逃罪,以具有依法逮捕拘禁人之身分為構成要件,若刑事被告遵傳應訊後,經承辦推檢諭令法警帶同取保時乘機潛逃,既非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自不應依上開法條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