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1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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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1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1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2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6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9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危害民國案件,仿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七條組織臨時法庭審判者,受判決人得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

  (二)共產黨人之自首,如在犯罪發覺之後,即與修正共產黨人自首法之規定不合,自不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