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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4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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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4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4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4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0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18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16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夫妻同居之判決,雖不能強制執行,惟傳案勸導,自無不可。

  (二)擔保人在負責期間內,如非故縱債務人逃亡,執行法院不得予以拘提。

  (三)在夫妻同居訴訟中擔保交出某造之保人,如不能交出時,對於對造因欲達到被保人到案之目的,所生之費用,該保人應負賠償損害之責,其賠償之範圍,自以實際上支出之費用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