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4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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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0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18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16 條 ( 19.12.26 ) |
(一)夫妻同居之判決,雖不能強制執行,惟傳案勸導,自無不可。
(二)擔保人在負責期間內,如非故縱債務人逃亡,執行法院不得予以拘提。
(三)在夫妻同居訴訟中擔保交出某造之保人,如不能交出時,對於對造因欲達到被保人到案之目的,所生之費用,該保人應負賠償損害之責,其賠償之範圍,自以實際上支出之費用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