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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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9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9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9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6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4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來電所述情形,應構成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共同搶劫而故意殺人之罪。

  附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軍法處原代電

  南京最高法院崇鑒,茲擬一案,特請貴院作詳細之解釋,其事實如后。甲某存法幣數十元於其姪家,被其姪之弟乙知悉後,又被丙見甲皮包中儲有券洋,於是乙與丙乃互相商議,於某日午後各暗藏兇器約甲飲,同時經乙、丙二人預約之丁,經過其間,彼此會晤,又紿甲到乙家,乙先行,甲次之,丙又次之,丁最後,至一河邊時,約午後九時,丙抽出兇器,突向甲後頸砍去,乙又返身抽出兇器殺中甲之腿部。乙、丙二人登時將甲殺斃,丙在甲身上搜出皮包一個,將兇器拋置河中後,乙、丙、丁三人同行,由丙清點券洋,乙、丁均分得數元,其餘全被丙拿去。次日地方人士發見死屍,由甲姪認領安埋,說出乙有嫌疑,當將乙捕獲供認殺甲俵分券洋不諱,此案之認定現有二說。(一)乙等殺甲有殺死之決心,始有殺死之行為,其殺人罪業經成立,且殺甲時復無強暴脅迫之行為,顯係圖財而故意殺人,兇犯乙應由法院照通常法律程序辦理。(二)乙等犯意之目的在財,因與甲係素識,不置甲於死則自己之性命必因甲之呈訴而遭危害,其為強盜而殺人顯無疑義,兇犯乙應歸軍事機關照軍法審判。二說誰是用。請貴院詳為解釋示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