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6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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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6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8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01 頁 | |
相關法條:農會法 第 20 條 ( 26.05.21 ) |
受委任之在職人員,依修正農會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被選為農會職員,其兼任自亦為法所不許,惟此項在職人員具有農會會員資格者,選舉他人為農會職員,在農會法并無禁止明文,自不在限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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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8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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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農會法 第 20 條 ( 26.05.21 ) |
受委任之在職人員,依修正農會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被選為農會職員,其兼任自亦為法所不許,惟此項在職人員具有農會會員資格者,選舉他人為農會職員,在農會法并無禁止明文,自不在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