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1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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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4 頁 |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載,審判開始後,法院雖認為該案件應屬下級法院管轄,仍應繼續審判之,此項規定,依同法第四百條為第三審所準用,故凡檢察官以反革命起訴之案件,經高等法院開始審判後,縱使查明應歸地方法院管轄,仍應由高等法院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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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4 頁 |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載,審判開始後,法院雖認為該案件應屬下級法院管轄,仍應繼續審判之,此項規定,依同法第四百條為第三審所準用,故凡檢察官以反革命起訴之案件,經高等法院開始審判後,縱使查明應歸地方法院管轄,仍應由高等法院繼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