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97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96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7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7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3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8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對於不合法之聲請再議,誤依刑訴法第二三七條第一款發回續行偵查,如續查結果,認為仍應不起訴時,除將該不起訴理由呈報上級檢察官外,無庸再作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