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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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6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8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58、759、923 條 ( 19.12.26 ) |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規定,限於依法律行為所生不動產物權之變動始適用之,依法律直接之規定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並不包含在內,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既僅規定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則雖在物權能依土地法登記後,典權人亦不待登記即取得典物所有權,惟其依法律直接之規定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與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無異,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規定,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