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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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6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0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3 條 ( 24.01.01 ) |
關於鹽專賣暫行條例之案件,應處徒刑拘役或應諭知無罪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及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應以判決行之。又同條例所定之沒收,係行政處分,應由鹽務行政機關自行處理,業經本院院字第二四四五號解釋咨復行政院查照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