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53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53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3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3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6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0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05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以一訴請求返還租賃物,並附帶請求支付租金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專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不得將租金支付請求權之價額併算在內,院字第一五五一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