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1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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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1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7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 條 ( 24.01.01 ) |
某甲與匪夥約定時間搶劫某家,因上盜落後,行至距離目的地里許地方,同夥已將某家搶劫終了,是某甲尚未著手於搶劫之實行,係屬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結夥搶劫之預備犯,應依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