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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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7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59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25 條 ( 19.12.26 ) 強制執行法 第 14 條 ( 29.01.19 ) |
民國紀元前二十年出典之不動產,經民國十年前之確定判決,命典權人放贖者,出典人固非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惟此項典物依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出典人僅得出典後三十三年內回贖,出典人未於期間內提出典價回贖者,回贖權即歸消滅,典物返還請求權亦即不能發生,其於期間內曾提出典價回贖,而典權人拒絕受領典價返還典物者,因回贖而發生之典物返還請求權,即自回贖時起算,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消滅時效,如典物返還請求權已不能發生,或其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典權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