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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3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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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3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3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3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8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咨所謂附逆明據,如合於律師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律師資格,自不得許其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