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17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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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1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64 頁 | |
高等法院分院,其審判職與高等本院同,可受理迴避縣知事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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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分院,其審判職與高等本院同,可受理迴避縣知事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