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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2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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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2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2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3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7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收買制錢鎔毀成銅變價營利,法律無處罰明文,其行為應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