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2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改嫁之母如係本生母,刑法上應認為直系尊親屬。

  (二)子隨母嫁並改從繼父姓氏,對其繼父刑法上不能認直系尊親屬。

全文內容

[编辑]

民國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司法院復廣西高等法院電

[编辑]

  廣西高等法院院長覽。該法院上年十二月寒日代電致最高法院請解釋刑法上直系尊親屬一案。茲據最高法院擬具解答案。呈核前來內開。(一)改嫁之母。如係本生母。刑法上應認為直系尊親屬。(二)子隨母嫁。並改從繼父姓氏。對其繼父刑法上不能認為直系尊親屬等語。本院長審核無異。合電遵照。司法院銑印。

附廣西高等法院原代電

[编辑]

  南京最高法院勛鑒。據桂林地方法院院長魏道昌全代電稱。改嫁之母刑法上是否認為直系尊親屬。又子隨母改嫁。並改從繼父姓氏。其子對於其繼父刑法上是否認為直系尊親屬。懇轉請解示遵等情。合電轉請解釋見覆為荷。廣西高等法院叩寒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