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39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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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4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60 頁 | |
查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接見他人,除妨害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外,別無限制,則偵查中律師得主任檢察官之許可,被告自得接見,但非認為有辯護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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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4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60 頁 | |
查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接見他人,除妨害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外,別無限制,則偵查中律師得主任檢察官之許可,被告自得接見,但非認為有辯護人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