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28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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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2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6 頁 | |
告訴人於聲請再議後,在原檢察官辦理間,又復狀請撤回再議,除原檢察官認再議之聲請為有理由,已撤銷其不起訴之處分,仍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外,毋須再製處分書,更毋須將原案卷宗及證物件,檢送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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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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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於聲請再議後,在原檢察官辦理間,又復狀請撤回再議,除原檢察官認再議之聲請為有理由,已撤銷其不起訴之處分,仍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外,毋須再製處分書,更毋須將原案卷宗及證物件,檢送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