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5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5 頁 | |
犯罪在懲治綁匪條例頒行前,裁判在該條例頒行以後時,應依盜匪案件適用法律暫行細則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適用懲治綁匪條例處斷 (參照司法院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指字第十號指令)。
←司法院院字第6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5 頁 | |
犯罪在懲治綁匪條例頒行前,裁判在該條例頒行以後時,應依盜匪案件適用法律暫行細則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適用懲治綁匪條例處斷 (參照司法院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指字第十號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