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74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74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4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4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4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違警罰係屬行政處分,業經院字第七零一號解釋在案,則法院已無處罰違警之權,自不待言。惟自訴人既以被告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竊盜罪提起自訴,核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并無不合,法院應就其行為是否成立竊盜罪審理判決,若法院認為不得提起自訴案件,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項裁定駁回,則開審理與否均得為之,至裁定後如何通知檢察官,并無一定形式,或裁定書或用通知書,皆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