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1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1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6日 |
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依法不得有上訴權,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雖有前項決判,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之規定,但檢察官於收受送達判決後,既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究難因告訴人收受送達在後及其曾向該檢察官陳述意見而於上訴期間經過後許其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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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6日 |
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依法不得有上訴權,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雖有前項決判,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之規定,但檢察官於收受送達判決後,既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究難因告訴人收受送達在後及其曾向該檢察官陳述意見而於上訴期間經過後許其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