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29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29日 |
與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列不得結婚之親屬同居而生之子女,生父非不得認領,經生父認領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與其生母之關係,並不因而有所變更,其生父與生母相互之關係,亦不受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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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29日 |
與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列不得結婚之親屬同居而生之子女,生父非不得認領,經生父認領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與其生母之關係,並不因而有所變更,其生父與生母相互之關係,亦不受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