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27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日 |
某甲充任偽特務警長藉勢殺害某乙,經非法組織之法院判決論處罪刑,在三審上訴中,該管第二審法院檢察官於收復後重行偵查,雖未提訊被告即予起訴,然其提出之起訴書既與法定應行記載事項並無違背,自不得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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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2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日 |
某甲充任偽特務警長藉勢殺害某乙,經非法組織之法院判決論處罪刑,在三審上訴中,該管第二審法院檢察官於收復後重行偵查,雖未提訊被告即予起訴,然其提出之起訴書既與法定應行記載事項並無違背,自不得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而為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