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97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30日 |
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謂縣稅捐指依法令劃為縣收入之各項稅捐而言,縣參議會關於縣稅之議決與中央法令牴觸者,仍屬無效,其與經中央核准之省單行規章抵觸者亦同,同款所謂增加縣庫負擔,凡足以增加縣庫之負債或支出者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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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30日 |
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謂縣稅捐指依法令劃為縣收入之各項稅捐而言,縣參議會關於縣稅之議決與中央法令牴觸者,仍屬無效,其與經中央核准之省單行規章抵觸者亦同,同款所謂增加縣庫負擔,凡足以增加縣庫之負債或支出者皆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