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5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22日 |
原代電所述情形,如係以所列被告各機關辦理徵收人員有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為理由請求賠償損害或返還利益,應由各被害人對於辦理徵收人員起訴方為適當。
←司法院院解字第365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55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6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22日 |
原代電所述情形,如係以所列被告各機關辦理徵收人員有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為理由請求賠償損害或返還利益,應由各被害人對於辦理徵收人員起訴方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