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60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
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提起訴訟之原告,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各該條所定之期間,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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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
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提起訴訟之原告,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各該條所定之期間,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