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3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1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漢奸之子在其父犯漢奸罪後,因分居而受有其財產之贈與,該財產仍屬漢奸之財產。
(二)已見院解字第三四七六號及第三四七七號、第三四七八號、第三四八三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