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务院關於頒發國家机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等暫行办法和計算工作年限暫行規定的命令
國务院關於頒發國家机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等暫行办法和計算工作年限暫行規定的命令 1955年12月29日 |
55国秘字245号 |
國务院關於頒發國家机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等暫行办法和計算工作年限暫行規定的命令
現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还不能和企業職工採取同样的办法計算工齡,國家机關和企業部門的工資标準也有差别,因此,在國家机關工作人員中还不能立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目前为了適当地处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和計算工作年限等問題,制定了「國家机關工作人員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处理暂行办法」、「國家机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办法」和「國务院關於处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現在一併頒發,望即遵照执行。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國家机關所屬的事業費開支的單位,都可以参照这个命令所頒發的各項办法和規定执行。
國务院總理周恩來
1955年12月29日
國家机關工作人員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简称工作人員)的退休,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子年滿60歲,女子年滿55歲,工作年限已滿5年,加上参加工作以前 主要依靠工資生活的勞動年限,男子共滿25年、女子共滿20年的;
(二)男子年滿60歲,女子年滿55歲,工作年限已滿15年的;
(三)工作年限已滿10年,因劳致疾喪失工作能力的;
(四)因公殘廢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条 工作人員退休後,按照下列标準,逐月發給退休金: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項条件的退休人員,工作年限满5年、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退休時的标準工資加退休後居住地點的物價津貼,下同)的50%;滿10年、不滿15年的,發給本人工资的60%;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二)項、(三)項或(四)項条件的退休人員,發給本人工资的70%;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三)項或(四)項条件、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退休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80%。
工作人员对革命有重大功績,或者在参加工作以前長期从事科学、技術、文化、教育等事業,並且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他的退休金经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國务院批准,可以酌量提高。
第四条 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务院關於处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办理。
第五条 工作人員的退休,必須經过任免机關批准。
工作人員退休時,由各级人事工作部門办理退休手,塡發「退休人員証明書」,並且同時通知他退休後居住地點的縣級人民委員会予以登記。
第六条 工作人員退休時,本人和他的家屬到他退休後居住地點的車船費、行李費、途中伙食補助費和旅館費,参照現行行政經費開支标準中有關的規定办理。
第七条 工作人員退休後,他的退休金由他退休後居住地點的縣級人民委員会在优撫費項下發給,到他死亡時为止。
第八条 工作人員退休後死亡時,由他退休後居住地點的縣級人民委員会在优撫費項下,一次加發本人三个月的退休金,給他的家屬,作为喪葬補助費。
第九条 本办法从1956年1月1日起实行。
國家机關工作人員退職处理暫行办法
第一条 國家机關工作人員(以下简称工作人員)的退職,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工作人員合於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職处理:
(一)年老或者病弱不能繼續工作,又不合退休条件的;
(二)自願退職的;
(三)不適宜現職工作,又不願接受其他工作的。
第三条 工作人員退職金,按照下列規定一次發給:
(一)工作年限满5年或在5年以下的,除了發給本人一个月的工資外,每滿一年加發本人一个月的工資;
(二)工作年限滿10年或不滿10年而在5年以上的,除按(一)項的規定發給外,从第六年起,每滿一年加發本人一个半月的工資;
(三)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除分别按(一)、(二)兩項的規定發給外,从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加發本人兩个半月的工资。
第四条 工作人員退職時,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务院關於处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办理。
第五条 工作人員退職,必須經过任免机關批准。
工作人員退職時,各级人事工作部門办理退職手續,塡發「退職人員証明書」。
第六条 工作人員退職金,由原工作机關在行政費項下開支。
工作人員退職時,本人和他的家屬到退職後居住地點的車船費、行李費、途中伙食補助費和旅館費,参照現行行政經費開支标準中有關的規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从1956年1月1日起实行。原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發布的「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退職处理暫行办法」同時廢止。
國家机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办法
第一条 國家机關工作人員(以下简称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照本办法办 理。
第二条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医療費用,仍按公费医療制度办理。
第三条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照下列規定,由所在工作机關逐月發給:
(一)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头一个月工资照發,从第二个月起按以下标準發 給工資:工作年限不滿2年的,發給本人工資(标準工資加所在地物價津 貼,下同)的70;满2年,不满5年的,發給本人工资的80%;滿5年 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 的100%;
(二)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以下标準發給生活费:工作年限不 滿2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50%;满2年,不滿5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 60%;滿5年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 發給本人工資的80%。
工作人員对革命有重大功,或者在参加工作以前長期从事科学、技術、文 化、教育等事業,並且对社会有特殊資献的,他的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经过任 免机關批准,可以酌量提高。
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到他恢復工作或者退休、退職時止。
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隨着工标的变而变動。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中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务院關於处理國家机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办理。
第五条 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工作機關的各項福利待遇。
第六条 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必須經过医療機構或者医師的証明和任免机關的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从1956年1月1日起实行。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發布的「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國务院關於处理國家机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
[编辑]一、國家机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称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机關工作的時間,一律計算为工作年限。
二、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参加人民民主革命政权机關工作的時間,应当計算为工作年限。
三、工作人員在参加國家机關工作以前,参加下列工作的時間,可以連續計算为工作年限:
(一)在中國共產党的机關工作的時間,或者接受党的决定以社会職業为掩護而实际做革命工作的時間;
(二)在民主党派的机關工作的時間,或者民主党派成員和無党派的民主人士以社会職業为掩護而实际做民主革命工作的時間;
(三)在中國工農紅軍時期、抗日战爭時期和解放战爭時期,参加革命軍隊工作的時間;
(四)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的人民团体的机關工作的時間;
(五)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區政权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机關所屬的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
(六)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區政权所屬的企業單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業單位工作的時間。
四、工作人員被抽調参加各种幹部学校、訓練班学習的時間,或者在革命根据地的抗日軍政大学、陝北公学、中國女子大学等学校学習的時間,都可以計算为工作年限。
五、工作人員退職或復員後又参加工作的,前後工作的時間可以合併計算工作年限。
六、起义人員参加國家机關工作的,从起义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曾經資遣囘家以後参加國家机關工作的,从参加國家机關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
七、新招收的工作人員,試用期間,可以計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員受过開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但是情節較輕,並且經过任免机關批准的,他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時間,也可以合併計算工作年限。
九、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按週年計算。在計算退職金、退休金時,按週年計算後剩餘的月數,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計算;六个月和不滿六个月的,按半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