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北平研究院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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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北平研究院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9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9月29日
1945年10月17日
公布於民國34年10月17日

中華民國 34 年 9 月 29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1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7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20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3 月 27 日 廢止11條
中華民國 62 年 4 月 12 日公布

第一條

  國立北平研究院,隸屬於教育部,為學術研究機關。

第二條

  國立北平研究院,設左列各研究所:
  一、物理學研究所。
  二、原子學研究所。
  三、化學研究所。
  四、藥物學研究所。
  五、生理學研究所。
  六、動物學研究所。
  七、植物學研究所。
  八、史學研究所。
  國立北平研究院於必要時,得呈請教育部增設其他研究所。:  

第三條

  國立北平研究院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均簡任,秘書一人,研究員十六人至三十二人,副研究員十六人至三十二人,助理研究員二十四人至四十八人,編輯二人,助理員三十二人至六十四人,均由院長聘任。
  國立北平研究院各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由研究員兼任。:  

第四條

  國立北平研究院置總幹事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全院行政事宜,幹事二人至五人,分掌文書、庶務、出版、出納等事宜,均由院長聘任。

第五條

  國立北平研究院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佐理員一人,委任,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六條

  國立北平研究院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七條

  國立北平研究院得派用技術員八人至十六人,雇員十六人至二十四人。:  

第八條

  國立北平研究院,得設通信研究員,並得聘請國內外有重要發明或貢獻之學術專家為名譽研究員。

第九條

  國立北平研究院為學術研究之必要,與國立中央研究院及其他學術機關隨時取得聯絡。

第十條

  國立北平研究院辦事細則由院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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