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衍義補/卷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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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服之辨
《書·舜典》曰:明試以功,車服以庸〈(民功曰庸)〉。
孔穎達曰:「人以車服為榮,故天子之賞諸侯皆以車服賜之,《覲禮》曰『天子賜侯氏以車服』是也。」
程頤曰:「言之善者,從而明考其功,有功則賜車服以旌異之。」臣按:賜服以表功,自唐虞之世已有之。《皋陶謨》: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
孔安國曰:「五服,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之服也。尊卑采章各異,所以命有德。」
臣按:先儒謂天命有德之人,則以五等之服以彰顯之,蓋爵予之以名、服錫之以器,皆所以彰顯夫人之德也。人有是德契合於天人,君承天命以彰顯之,命之以爵而必與服俱,不過承天之意而已,苟以命德之服而加諸無德之人,豈不逆天意哉?
《周禮》:大司徒以本俗六安萬民,六曰同衣服。鄭玄曰:「同猶齊也。民雖有富者,衣服不得獨異。」賈公彥曰:「士以上衣服皆有采章,庶人皆同深衣而已。」
臣按:衣服之制皆有等差,謂之同者,各隨其等而為之服,士與士同、庶人與庶人同,不得自為異制也。
司服,公之服,自袞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之服,自牴冕而下如公之服;子、男之服,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孤之服,自希冕而下如子、男之服;卿、大夫之服,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如大夫之服。
王昭禹曰:「凡諸侯之服各視其命之數,上公九命,故其服九章,自袞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七命,故其服七章,自牴冕而下如公之服;子、男五命,故其服五章,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孤之服自希冕而下如子男之服,自此而下皆諸侯之孤、卿、大夫、士也,公之孤四命,故其服三章,希冕而下如子、男之服;公、侯之卿皆三命,其大夫皆再命,子、男之卿再命,則其服一章而已,故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公、侯、伯之士同一命,子、男之士不命,則其服無章數,其首服以皮弁,故曰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如大夫之服,則玄衣纁裳而已。」
臣按:先儒謂冕服之名皆取章首為義,袞冕九章以龍為首,龍首卷然,故以袞為名,其衣五章、裳四章;闇冕七章,華蟲為首,華蟲即闇雉也,其衣三章、裳四章;毳冕五章虎蜼為首,虎蜼毛淺,毳是亂毛,故以毳為名,其衣三章、裳二章,此是周時五等之爵及其孤、卿、大夫、士朝祭之冕服各有章數如此。今世古制不行,所謂朝祭之服無復有章數矣。
弁師,諸侯〈(後既有諸侯比當作諸公)〉之繅〈(藻同,雜文之名)〉斿九就〈(成也)〉、昬〈(惡玉也)〉玉三采〈(朱白蒼也)〉,其餘如王之事,繅斿皆就〈(謂皆三采也)〉,玉瑱〈(以玉為之塞耳者)〉、玉笄〈(以玉為之,所以貫者)〉。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韋弁、皮弁各以其等為之而掌其禁令〈(不得相逾越)〉。
劉彝曰:「尊卑、貴賤由乎冕、弁定等差也,卑不可逾於尊,賤不可逾於貴,弁師掌其禁令則禮行於九服矣。」
臣按:古者之冠,自天子而下至於大夫皆謂之冕,後世惟天子得謂之冕焉。夫古者冕服之制上下同用之,但有命數等差爾,後世則有不然者,姑存古制以示後世,使後有作者因今之制用古之意,庶幾有以為復古之漸。
屨人辨外內命夫、命婦之命屨、功屨、散屨,凡四時之祭祀以宜服之。
臣按:內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宮中者;外命夫,卿、大夫、士在朝者。命屨,以王命賜之者也;功屨,冬之皮屨,服功裘者;散屨,卑者之素屨也。
《後漢志》注:光武建武元年,復設諸侯王金璽綟綬,公侯金印紫綬。九卿以下秩中二千石,大長秋以下秩二千石,校尉、都尉以下秩二千石,以上皆銀印青綬;中外官尚書令以下中二千石丞,正、平、諸司馬以下皆千石,尚書、中謁者以下秩皆六百石,雒陽市長以下秩四百石,以上皆銅印黑綬;諸丞、尉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皆銅印黃綬。
臣按:此漢朝印綬之制。然所謂金紫者,印與綬也,非服色也。北朝周武帝初服常冠,以皂紗全幅向後襆發,仍裁為四腳。
胡寅曰:「君子大復古,重變古非泥於古也,以生人之具,皆古之聖人因時制宜,各有法象意義,不可以私智更改之也。以周家紗襆一事論之,此後世巾幘朝冠之所自始也。古者賓祭、喪燕、戎事冠各有宜,紗襆既行,諸冠由此盡廢,稽之法象,果何所則求之意義,果何所據哉?為治莫大於禮,禮莫明於服,服莫重於冠,冠必欲盡善,其必考古而立製。」
臣按:此後世襆頭之始。隋文帝始服黃,百官常服同於庶人,皆著黃袍。
胡寅曰:「服章之設,所以辨上下、定民誌也,莫卑乎民,莫尊乎天子,上下無所辨,民誌何由定,僭亂由此而生矣。隋文儉約,施之宮閫之中、燕私之用可也,與庶人同而坐乎廟朝,儉不中禮,不足以為法矣。」
臣按:衣服者,身之章、名器之所寓也,君子正其衣冠則民望而畏之,苟上下同服則混而無別,何以聳下人之觀視哉?
唐太宗貞觀四年,詔三品以上服紫,四品、五品服緋,六品、七品以綠,八品、九品以青。高宗上元元年,敕文武三品以上服紫,金玉帶;四品、五品服緋,金帶;六品、七品綠,銀帶;八品、九品青,鍮石帶。庶人黃銅、鐵帶。永徽二年,五品以上隨身魚銀袋,以防召命之詐,出內必合之,三品以上金飾袋。咸亨三年,五品以上改賜新魚袋,並飾以銀,三品以上各賜金裝刀子、礪石一具。武後時督、刺史亦準京官帶魚袋,又改賜佩魚,皆為龜,尋復舊。開元以後,百官賞緋紫必兼魚袋,謂之章服。
臣按:此有唐一代章服之制。所謂金紫者,金謂魚袋之飾、紫謂衣也,與漢所謂金紫名同而實異矣。
宣宗重惜服章,有司具緋、紫衣數襲從行以備賜,或半歲不用,其當時以緋、紫為榮。
臣按:唐自中葉以後品服太濫,每朝會朱紫滿庭而少衣綠者,當時視金紫如韋布,宣宗稍加重惜,人遂以為榮。蓋朝廷之所以尊而天下之人所以奔走而趨赴之者,求名與器也,朝廷章服乃名、器之所寓,人君必自貴然後人貴之,人人可得則不足貴矣。
《宋志》:朝服,一曰進賢冠、二曰貂蟬冠、三曰獬豸冠,皆朱衣朱裳。進賢,五梁冠,一品、二品侍祠、朝會則服之,中書門下則冠加籠巾、貂蟬;三梁冠,諸司三品、御史台四品、兩省五品侍祠、朝會則服之,御史大夫、中丞則冠有獬豸角;兩梁冠,四品、五品侍祠、朝會則服之,六品以下亦服之,衣無中單,無劍佩綬,御史則冠有獬豸角。
臣按:此宋初朝服之制。一品至九品,其冠之途金銀花額皆同,所不同者,其簪導五梁則毒瑁、三梁兩梁則犀也;其服並緋羅袍、白花羅中單、緋羅裙、緋羅蔽膝、皂縹褵、白羅大帶、白羅方心曲領、銀革帶、白綾襪、皂皮履皆同,所不同者,冠五梁者則玉劍佩、暈錦綬、二玉環,冠三梁者則劍佩以銀、綬以獅子錦、環以銀,冠兩梁者則劍佩以銅、綬以練鵲錦、環以銅而已。今朝之制因之而有不同者,惟公、侯、駙馬、伯有立筆而加以籠巾、貂蟬,而文武臣僚皆不得用,方心曲領惟加之祭服而朝服亦無焉,其餘皆同,惟不佩劍。若夫今日侍祠之祭服則與唐宋皆不同矣,唐宋皆略準《周禮》服冕有旒,今制皆與朝服同,惟易以青衣而加以方心曲領耳。臣嘗因是而通考之,宋朝服之冠雖曰有三然皆進賢冠也,加以貂蟬、豸角因異其名爾,其制作始於漢,即古緇布冠也,文儒者之服也,前高七寸、後高三寸、長八寸,公侯三梁、中二千石以下至博士兩梁、自博士以下至小史皆一梁,晉加為五梁,唐之梁數如漢,宋初有五梁、三梁、兩梁而無一梁,其後又加以七梁、六梁凡七等,我朝則加至八焉,公八梁,侯、伯、駙馬及一品皆七梁,二品六,三品五,四品四,五品三,六品、七品二,八品、九品一也。夫冠有梁所以別貴賤之等級也,上而天子之通天冠前後二十四梁以應冕旒前後之數,人臣之數則自八而下以至於一而不及於九者,九者陽數之極也,至是不可復加矣。
宋因唐制,為公服,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其制典領大袖,下施橫,束以革帶,襆頭、烏皮靴,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
朱熹曰:「自隋煬帝令百官以戎服從,一品賜紫、次朱、次綠,後世遂為朝服。」
馬端臨曰:「用紫、綠、青為命服,昉於隋煬帝而其制遂定於唐,然漢夏侯勝謂士明經取青紫如拾芥、揚子雲亦言紆青拖紫,西漢服章無所考見,史言祭服用衤勺〈(紺色)〉玄,東漢則百官之服皆衤勺玄,而青紫乃其時貴官燕居之服,非微賤者所可服歟。」
臣按:孔子曰「紅紫不以為褻服」,朱子謂「紅紫間色不正,褻服私、居服也」,言此則不為朝祭之服可知。嗚呼,五胡亂華以來,極於元魏之世,凡中國之衣冠、禮服皆為所變,一切趨於苟簡,是雖華夏之域,其所以為身之章者無復上衣下裳之制,豈但其服色之不正而已哉?自隋以來以紫為大臣之服,我朝始復古制,朝服一以赤而所謂公服者始革去紫不復用,一洗唐宋以來之舊習。
太宗雍熙元年,出魚袋以賜近臣,由是內外通朝文武官佩魚,服紫者飾以金、服緋者飾以銀,後俱以入銜。
黃履翁曰:「明庶以功,車服以庸,古人所以重報功之典,彼其之子不稱其服,詩人所以譏其無德焉。嘗觀唐初之所辭受、宋朝之所予奪,其意猶古也。溫璋為大理丞賜以緋衣以審獄得情也,牛叢為睦州刺史力辭金紫以越等不宜也,陽城以處士而賜緋衣所以旌逸德也,李泌以山人而賜金紫所以表異能也,夫受之者不以為褻、辭之者不以為矯,正唐人別功過之美意也。以三品服賜楊安國,以五品服賜趙師民,重儒臣也;以三品服賜王素,以五品服賜余靖、歐陽修、蔡襄,寵諫臣也;曾致堯之浮躁不可賜以章紱則奪之,王文度之伎術不可加以佩魚則抑之,夫予之者不以為徇情、奪之者不以為少恩,此勸懲之微權也。」
臣按:魚袋之制始於唐,蓋用以為符契也,其始曰魚符,左一、右一,左者進內,右者隨身,刻官銜姓名,出入合之,因盛以袋,故以魚袋名焉。宋因之,其制以金銀飾為魚形,公服則係於帶而垂於後,以明貴賤,蓋無復如唐之符契者矣。我朝革去前代魚袋不復設,凡常朝參官則製牙為牌,刻其官銜於上,凡勳、親、文、武四字號,俾其懸於帶上以出入禁門,無者則不得闌入焉。其制雖與唐之魚符不同,其所以為出入之防則一也,其諸異乎宋人用以為美飾榮觀者歟?
宋初因五代舊制,每歲諸臣皆賜時服,然止賜將相、學士、禁軍大校。建隆三年,太祖謂侍臣曰:「百官不賜甚無謂也。」乃遍賜之。歲遇端午、十月一日,文武群臣將校皆給焉。
臣按:此宋朝歲時賜服之制。
太祖建隆三年,給中書門下、樞密、宣徽、節度使及侍衛步軍都虞侯以上、皇親大將軍以上天下樂暈錦,三司使、學士、中丞、內客省使、駙馬、留後觀察使、皇親將軍、諸司使、廂主以上簇四盤雕細錦,三司副使、宮觀判官黃獅子大錦,防禦團練使、刺史、皇親諸司副使翠毛細錦,權中丞、知開封府、銀台司、審刑院及待制以上、知檢院鼓院、同三司副使、六統軍金吾大將軍紅錦,諸班及諸軍將校亦賜窄錦袍,有翠毛、宜男、雲雁細錦、獅子、練鵲、寶照大錦、寶照中錦凡七等,應給錦袍者皆五事。
臣按:此宋朝給賜錦袍之制。錦凡數樣,皆為鳥獸之形。我朝定制,品官各有花樣,公、侯、駙馬、伯繡麒麟白澤,不在文武之數,文武官一品至九品皆有應服花樣,文官用飛鳥,象其文彩也,武官用走獸,象其猛鷙也,定為常制,頒之天下,俾其隨品從以自造,非若宋朝官為製之,歲時因其官職大小而為等第以給賜之也。上可以兼下,下不得以僭上,百年以來文武率循舊制,非特賜不敢僭差。惟武臣多有不遵舊制,往往專服公、侯、伯及一品之服,自熊羆以下至於海馬非獨服者鮮而造者幾於絕焉,伏請申明舊制,違者治之如律,蓋本朝無金紫之賜,所以辨章服者實有在於斯。
《元志》:仁宗延祐元年,定服色等第,惟蒙古不在禁限。
臣按:元朝服色雖禁不許服龍鳳文,然所謂龍者五爪一角者爾,其四爪者上下通用不禁。逮我聖朝立為定制,凡品官常服用雜色皞絲、綾羅彩繡,庶民止用絹紗布,及凡官員、軍民、僧道人等衣服、帳幔並不許玄、黃、紫三色並織繡龍鳳文,違者罪及染造之人。嗟乎,禮所以辨上下、定民誌也,而上下之辨、心志之定,必由於耳目之所見聞、身體之所被服,自其顯著者而禁革之,所以潛消其非分之望、密遏其過求之心於隱微之中,此先王制禮之深意、杜亂之微權也。
以上論章服之辨
○胥隸之役
《周禮》:宰夫掌百官府之征〈(上所召)〉令〈(下所稟)〉,辨其八職,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書以讚治;七曰胥,掌官敘以治敘;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
吳澂曰:「府主蓄藏文書及器物者,官契謂要書,藏謂所蓄藏者。史主理文辭而述事者,官書謂史所述者,讚治若今文書起草也。胥治文書之次,敘謂才智為什長者,官敘即胥所治者,治敘謂應所治之先後也。徒趨走以應呼召者,官令謂官府之令,征令即上所召也。四者皆庶人之在官者。」
臣按:宰夫八職,其前四者皆王臣,此四者乃庶人在官者耳。府如今世掌庫藏之吏,史若今吏典掌文案者也,胥若今之都吏,所謂一胥則十徒才智為什長者也,徒若今隸卒之屬。
《王制》:製農田百畝,百畝之分〈(分或為糞)〉,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也。
鄭玄曰:「農夫皆受田,公田肥瘠有五等,收入不同也。庶人在官,謂府、史、胥、徒之屬,官長所除,不命於天子國君者。」
賈公彥曰:「《王制》『下士視上農夫食九人,祿足以代耕』,則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
李覯曰:「孟子曰『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蓋以農夫而制祿,則治於人者必思所以養之,食於人者必思所以治之,且示其不能交相無也。庶人之在官者,其家亦授之田,《周官》之所謂官田也,祿足以代耕而又受其田,所以責其廉也。」
方愨曰:「以食九人者為上農夫、食五人者為下農夫,則食八人至於食六人者為中農夫可知矣,其詳有五等之別,其大略不過三等而已。言其祿以農為差,則多者不得過九人之祿,寡者不得下食五人之祿。」
臣按:先儒謂自太宰至旅下士凡六十三人,而府、史、胥、徒止百五十人,五官亦然。夫官若是其眾而下吏止若此,其所以省吏員者至矣,吏省則其祿易給,吏有祿則人知自愛,故當時庶人之在官凡有秩祿者無非賢德之人,而漢猶仿此意,佐史有鬥食之秩,長安遊徼吏有百石之秩,左馮翊有二百石卒史,張敞為膠東相,吏追捕有功者得一切比三輔尤異,自是以後,百石吏皆差自重,賢人君子往往多出其間,有得於先王遺意。後世不然,上至朝廷、下至州縣,每一職一司官長不過數人而胥吏不勝其眾,夫官之不勝吏奸也明矣,天下何從而治哉?由是言之,則夫太宰之所以省吏者,直欲夫祿之易給也。吏之所以必給其祿者,直欲人人知自愛也,雖然,周人所以多其官而少其吏者,固是使其祿之易給而人知自愛,然亦所以省事也。蓋為治之道當委任責成,而歲終考其殿最,必使案不重校、文不煩悉,然後易以考校而無紛更蒙蔽之患。苟一事而數人主之,則甲可乙否、此是彼非,一人之聰明有限,眾人之錯雜難防,是豈禦簡舉要之道哉?古人有云:「省官不如省事。」欲事之省,莫若少置吏,吏省則事體歸,一而上之人得所據而不煩矣。
孟子曰:「耕者之所獲,一夫百畝,百畝之糞,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
方愨曰:「《王制》言百畝之分,孟子言百畝之糞,蓋分以均之之法出乎上,糞以治之之力出乎下,互相備也。」
臣按:先儒謂此章之說與《王制》不同,然皆是說庶人在官之祿必視農夫之上下以為多寡也。《王制》謂「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孟子謂「小國之下士與庶人之在官者同祿,祿足以代其耕」。則《王制》所謂下士視上農夫食九人,則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孟子所謂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蓋亦與王制之意同也。但《周禮》所謂府、史、胥、徒,胥雖列於府史之下,然十徒而後一胥,胥乃眾人之中有材智為什長者,則其祿當比三者稍加優,而賈氏特序而順推之,以為多於徒而少於史,恐未必然也。〈(以上言吏胥)〉
《周禮》:司隸掌五隸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帥其民而搏盜賊,役國中之辱事,為百官積任器,凡囚執人之事。邦有祭祀、賓客、喪紀之事則役其煩辱之事,掌帥四翟之隸,使之皆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守王宮與野舍之厲禁。
王昭禹曰:「五隸,罪隸與四夷之隸也。掌五隸之法,則其役使之差等各有度數存焉。辨其物,則衣服、兵器之屬也。掌其政令,正之則有政、使之則有令也。帥其民而搏盜賊,役國中之辱事,民謂五隸之民也,盜賊之未獲者則司隸帥而搏之,國中汙辱之事則司隸帥而役之,以五隸之屬各有百二十人則足以供其事。非特是也,百官任用之器亦其民為積之也,凡囚執罪人之事亦使為之也,邦有祭祀、賓客、喪紀亦役之也。掌帥四翟之隸守王宮與野舍之厲禁,蓋以四夷之民內守王宮、外守厲禁皆司隸帥之也。」
臣按:隸謂給勞辱之役者,設官以掌之謂之司隸,而司隸又統其屬有五焉,曰罪隸、曰蠻隸、曰閩隸、曰夷隸、曰貉隸。先王之世設為百官、百執事,各有其職,所以奉上而臨下者,禮節事為舉其大者而已,若夫勞苦之役、卑瑣之務、汙辱之事必有卑賤者以代之,此司隸之官所由設也。所謂帥其民者,役常民而為之也。罪隸者,有罪而役之也,蠻、閩、夷貉則俘虜而用之者也,然不徒供使令也,衛王宮、守厲禁、搏盜賊、養鳥獸、牧牛馬、助牽傍皆用之焉。今制,凡大小衙門各設直廳皂隸,於凡職官自一品至九品又皆給以皂隸以供使令之用,其多寡之數隨其品級以為等差,此即役常民而用之者也。若夫民有犯該徒者,法司又計其歲月俾其給役於諸司,即周人罪隸之餘意。
條狼氏掌執鞭以趨辟,王出入則八人夾道,公則六人,侯、伯則四人,子、男則二人。
吳澂曰:「條,除也;狼,道上之狼扈也。趨謂疾行,辟謂辟除行人也。」
臣按:先儒謂條狼氏掌執鞭以辟道路之穢惡及車馬人物之壅塞不通者,即今制職官出而隸人引路以傳呼者也。
《左傳》:昭公七年,芊尹無宇曰:「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馬有圉、牛有牧。」
孔穎達曰:「《環齊要略》云『自營為厶,八厶為公』,言正無私也。大夫者,夫之言扶也,大能扶成人也。士者事也,言能理庶事也。服虔云:『皂,造也,造成事也。輿,眾也,佐皂舉眾事也。隸,隸屬於吏也。僚,勞也,共勞事也。仆,仆豎主藏者也。台,給台下微名也。』此皆以意言之。」
臣按:人有十等,自王公而下數而至於台極矣,諺所謂一階服事一階,即此意也。〈(以上言徒隸)〉
以上論胥隸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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