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衍義補/卷122
卷一百二十一 ◄ | 大學衍義補 卷一百二十二 |
► 卷一百二十三 |
○器械之利(下)
《荀子》曰:魏氏武卒,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矢五十個,置戈其上,由〈(與胄同)〉帶劍,嬴〈(負擔)〉三日之糧。如淳曰:「上身一、髀禪一、脛繳一,凡三屬。」
臣按:魏之武卒操弩負矢而置戈其上,是蓋長短之兵兼用也。
《司馬法》曰:兵不雜則不利。長兵以衛,短兵以守,太長則難犯,太短則不及。太輕則銳,銳則易亂;太重則鈍,鈍則不濟。又曰:弓矢禦(句),殳矛守(句),戈戟助(句)。凡五兵五當,長以衛短,短以救長。迭戰則久,皆戰則強,見物與侔,是謂兩之。
臣按:所謂「兵不雜則不利」與夫「長以衛短,短以救長」,古今制隊伍、用兵器,其法不出此數言。
《六韜》曰:陷堅陳、敗強敵,以大黃、參連弩,飛鳧、電景矢自副。
注曰:「飛鳧,赤莖白羽,以鐵為首;電影,青莖白羽,以銅為首。」
臣按:《周禮》六射之目,其二曰參連。參連雲者,謂前放一矢,後放三矢,連續而去也。考《吳越春秋》有云「夫射之道,從分望敵,合以參連」,《後漢書》亦云「弩射以參連為奇」。夫古人自八歲入小學已學射藝,而教以參連之法,自幼及長習熟其事,故仕而為將、不仕而為卒,無不能射者。今世古法盡廢,有能射疏及遠者已為奇矣,若夫參連之法,少有知者,誠能以古參連法教士卒,使當矢石之間一射而連放三矢,則是一人而兼三人之用也,意者李廣以二千騎當胡騎四萬之圍,所謂大黃即《六韜》所謂大黃、參連乎?
漢高祖四年,初為算賦,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
臣按:此漢以後賦民治兵之始。考史,成帝建始元年立故河間王弟上郡庫令良為王,注謂「北邊郡庫官之兵器所藏,故置令」,則前此邊郡各有庫、庫有令以掌兵器,舊矣。然《地理志》於南陽郡宛下注「有工官、鐵官」,則不獨邊郡有武庫,而內地亦有之矣。
高祖時,蕭何治未央宮,立武庫以藏兵器。
臣按:《漢志》中尉屬中有武庫令,則是時既立武庫以藏兵器,而設令以司之,屬之中尉。其後光武置武庫令主兵器,則以屬執金吾,考工令主作兵器弓弩之屬成,則傳金吾入武庫。魏晉一遵其制,蓋始於此也。
《百官表》:中尉,秦官,武帝更名執金吾。屬官有武庫令丞,中尉屬官有武庫令,少府屬官有若盧、考工室令丞。
臣按:《漢書》注:「若盧以藏兵器,考工室主作器械。」
哀帝時,毋將隆言:「武庫兵器天下公用,國家武備繕治造作皆度大司農錢,邊吏職在禦寇,賜武庫兵。」
林駉曰:「周之兵器在民,漢之兵器在官;周之在民以兵農為一之時,漢之在官以兵農已分之後。」
臣按:漢自郡國至於京師皆有武備,在郡國則有庫兵,或置工官,庫兵以算賦為之,而工官與鐵官同置於產鐵之郡;在京師則有武庫令,掌於中郡而天子又有若盧、考工室以藏兵器,以主作器械,一以少府主之,武庫則以大司農錢為之也。漢制財用有二,供天子雜用以少府之錢,若大司農錢非軍國之事不得用也,兵甲之作以為軍國之備,故亦用大司農錢歟。
晁錯言於文帝曰:「勁弩、長戟射疏及遠,匈奴之弓弗能格也;堅甲、利刃長短相雜,遊弩往來,什伍俱前,匈奴之兵弗能當也;材官騶發矢道同的,匈奴之軍笥、木薦弗能支也;下馬地鬥,劍戟相接,去就相薄,匈奴之足弗能給也,此中國之長技也。」
臣按:自昔談兵者皆以弩為中國之長技,故漢兵器以弩為尚,將軍有強弩、積弩之名,而其用人亦有材官、蹶張之目。平城之圍,陳平請強弩傅兩矢外向,夏侯嬰徐行,弩皆因滿外向;淮南之反,亦欲以強弩臨江而守,卜式亦願與臨菑習弩者請行死之,與夫弓弩持滿、抱弩負渼〈(盛弩箭祇)〉見於周亞夫、韓延壽之傳。自古用弩以取勝,見於史傳者不可勝紀,今世則惟用弓矢,而所謂弩者,隊伍之間不復用矣,意者有神機火槍之用以代之,故不復置歟?然以臣觀之,二者皆不可偏廢也。敵惟用弓矢一事,今我既用弓矢、又用火槍而又復用古人之弩,則是敵之長兵一而我之長兵三,以一製三,敵騎欲來衝突,不待短兵接而我之三技已斃之於百步之外矣。
武帝元狩二年,李廣將四千騎出右北平,匈奴左賢王將四萬騎圍廣,廣為圜陳外向,胡急擊矢下如雨,漢矢且盡,廣令持滿毋發,而廣自以大黃射其裨將,殺數人。
服虔曰:「黃肩弩也,晉灼曰:『黃肩即黃間也,大黃其大者也。』」《漢志》有《遠望連弩射法具》十五篇。
臣按:古者弩之制有七,一擘張弩、二角弓弩、三木單弩、四大木單弩、五竹竿弩、六大竹竿弩、七伏遠弩。擘張弩,步兵所用;角弓弩,騎兵所用;木單、竹竿、伏遠等,其力益大,所及漸遠。今世官兵全不用弩,而四夷亦未聞有用者,惟廣右徭綍用之,然其弩不可施於騎,殆古所謂擘張者歟?《炙轂子》曰「夷牟製角弩,馬上用之」,則是角弓弩乃可用於騎者,今不得其制,然朝家萬一用之,天下之大,安知其無人以意會而為之者歟?
《李陵傳》:發連弩射單于。張晏曰:「三十綣共一臂。」《諸葛亮傳》:亮性長於巧思,損益連弩皆出其意。
臣按:《魏氏春秋》云:「亮損益連弩謂之元戎,以鐵為矢,長八寸,一弩十矢俱發。」夫弩而謂之連,則非一弩也,意必數者相連,謂之損益者,前蓋有此弩,至亮而有所損益於其間耳。考史,魏司馬懿征公孫淵,軍至遼東,為發石連弩射城中;唐李元諒節度隴西,築連弩台;盧耽節度四川,為大旝連弩,南詔憚之,則古人攻戰以連弩取勝者多矣。今連弩之制不可考,說者謂古時西蜀弩兵尤多,大者莫逾連弩,十矢謂之群鴉,一矢謂之飛槍,通呼為摧山弩,即孔明所謂元戎也。今具其法如此,萬一有巧思者出,因其名而想其意度,以復古人之制,是亦攻守之一助也。
虞詡為武都守,令軍中強弩勿發而潛發小弩,羌並兵急攻,使二十強弩共射一人,發無不勝。
臣按:五兵之利莫利於弓弩,而自漢以來而弩之取勝者比弓為多。虞詡守武都,遇有急攻,使二十強弩共射一人,此非但可用之以弩,而弓矢之利亦宜依此用焉,此即俗所謂攢射也。宜申諭軍中習為攢射法,臨戰之際,寇中有驍勇出掠陳者,攢矢而射之,蔑不中矣。
陳球守零陵,弦大木為弓,羽矛為矢,引機發之,遠射千步。
臣按:此大木弓後世無有,可依其法制之以為守城寨之具。
明帝永平中,北匈奴攻金蒲城,耿恭為戊己校尉,以毒藥傅矢,語匈奴曰:「漢家箭神,其中創者必有異。」虜中矢者視創皆沸,大驚,匈奴相謂曰:「漢兵神,真可畏也。」遂解去。
臣按:今唐鄧山居者以毒藥漬矢以射獸,應弦而倒,謂之毛胡盧。元末因用其人為兵,立毛胡盧萬戶府,耿恭所用毒藥傅矢蓋此類也。又聞廣西徭綍所用弩矢皆傅以藥,中人濡縷即死,比唐鄧者尤毒,宜取其方付邊城以為毒箭,是亦禦敵之一技也。說者多謂西北地寒而藥性不行,恐不可用,然耿恭用之金蒲城,豈非沍寒之地耶?
唐初,置軍器監,後並入少府監。開元初,以軍器使為監領,領弩、甲二坊。
臣按:此唐人造軍器之所。
府兵之法,人具弓一、矢三十、刀一,其介胄、戎具皆藏於庫,有所征行則給之,番上宿衛者給弓矢、橫刀而已。
臣按:此唐人府兵所執之器械也。我朝制兵,每一百戶轄百軍,分為二隊,每隊銃手五名、刀牌手十名、弓箭手十五名、槍手二十名。臣愚以為,今每隊之中短兵太多、長兵太少,宜如唐府兵之法,每人皆具弓刀則長短兼用也。或曰國家承平於今百年,內外懾伏,何用變更?為臣非敢變亂成法也,亦惟循而用之,特於定制隊伍中執短兵者加以長兵、執長兵者加以短兵爾,於舊制固無所更變也。
玄宗開元中,擇宿衛勇者為番頭習弩射,又有羽林軍飛騎亦習弩。凡伏遠弩自能弛張,縱矢三百步。
臣按:昔人謂弩者中國之勁兵,四夷所畏服者也。古有黃連、百竹、八擔、雙弓之號,絞車、擘張、馬弩之差,後世亦有參弓、合蟬、手射、小黃,皆其遺法。蓋射堅及遠,爭險守隘,怒聲勁勢,遏衝製突者,非弩不克。
馬燧為河南節度,使造甲必為長短三等,稱其所衣,便於進趨。
臣按:馬燧所造之甲可以為後世法則。宋太祖開寶二年,馮義升、嶽義方上火箭法,試之,賜束帛。
真宗咸平元年,馬軍都頭石歸宋進木羽弩箭,以木為為翎,長尺餘,入鎧甲則去而箭留,牢不可拔。五年,石普言能發火球、火箭。
臣按:古所謂火攻者,因風縱火也,而無有今世所謂火藥者。宋太祖時始有火箭,真宗時始有火球之名,然或假木箭以發,未知是今之火藥否也。今之火藥用硝石、硫黃、柳炭為之,硝之名見於《本草》,漢張仲景方論中已用為劑,則是漢時已有矣,然陶隱居、日華子及宋《圖經衍義》等注未嘗言其可為兵用也;硫黃自舶上來,唐以前海島諸夷未通中國,則唐以前無此也。自古中國所謂炮者,機石也,用機運石而飛之致遠爾。近世以火藥實銅鐵器中,亦謂之炮,又謂之銃,銃字韻書無之,蓋俗字也,其以紙為之者俗謂之爆,爆者如以火燒竹而有聲如竹爆然也。今炮之制,用銅或鐵為具如筒狀,中實以藥而以石子塞其口,旁通一線,用火發之,其石子之所及者,無問人物皆糜爛,然惟用之攻與守也,戰則資其聲以為號令焉。近有神機火槍者,用鐵為矢鏃,以火發之,可至百步之外,捷妙如神,聲聞而矢即至矣。永樂中,平南交,交人所製者尤巧,命內臣如其法監造,在內命大將總神機營,在邊命內官監神機槍,蓋慎之也。曆考史冊皆所不載,不知此藥始於何時、昉於何人,意者在隋唐以後始自西域,與俗所謂煙火者同至中國歟?天祚國家,錫以自古所無之兵器,五兵而加以一,五行而用其三,可以代矢石之施,可以作鼓角之號,可以通斥候之信,一物而三用具焉。嗚呼,神矣哉!自有此器以來,中國所以得志於四夷者往往藉此,然用久而人玩,敵人習知其故,或出其巧智以為之避就者,亦不能無也,何也?蓋士卒執此槍而用之也,人持一具,臨時自實以藥,一發之後倉卒無以繼之,敵知其然,凡臨戰陳必伏其身,俟我火發聲聞之後,即衝突而來。請自今以後,凡火槍手必五人為伍,就其中擇一人或二人心定而手捷目疾者專司持放,其三四人者互為實藥,番遞以進,專俾一人司放,或高或下、或左或右,應機遷就,則發無不中者矣,其視一發即退,心志不定而高下無準者有間矣。又宜用紙為爆,其聲與火槍等者,每發一槍必連放三五紙爆,或前或後,以混亂之,使敵不知所避,如此,則其用不測無敵於天下矣。書生不經戰陳,以意消息而為此說,乞下曾經戰陳者議其可否以聞。
太宗至道二年,上部分諸將攻討李繼遷,以方略授諸將,先閱兵崇政殿,引陳著為攻擊之狀、刺射之法,且令多設強弩,及賊布陳,萬弩齊發,賊無所施其技,矢才一發,賊皆散走,凡十六戰而抵其巢穴。
臣按:此前代用弩取勝之效。
真宗景德元年,幸澶州,王師成列,李繼隆等伏勁弩分據要害,周文質部下以連弩射殺達蘭。
臣按:宋澶淵之役所以退敵而成和者,達蘭一矢之功也。由是觀之,則弩之為用,其於守尤不可無焉。城寨之守,環之萬弩,張其機而駕以矢,動輒發焉,其視炮銃必待點火、弓矢必待開張,其用為速矣。
歐陽修言於仁宗曰:「諸路州軍分造器械,工作之際已勞民力,輦用般送又苦道途,然而鐵刃不剛、筋膠不固,長短、大小多不中度,造作之所但務充數而速了,不計所用之不堪,經歷官司又無檢責,此有器械之虛名而無器械之實用也。以草草之法教老怯之兵,執鈍折不堪之器,百戰百敗,理在不疑,臨事而悔,何可及乎?」
臣按:修此言切中官府造作之弊,今世管工監造兵器者,得無有近似之者乎?宜嚴加戒飭,庶不虛費民財、物料、工力、官俸而無益於兵用也。
熙寧中,內副都知張若水進神臂弓。初,民李宏獻此弓,其實弩也,以檿為身,檀為槊,鐵瞪槍頭,銅為馬麵牙,麻解索劄絲為弦,弩身通長三尺二寸,兩弭各長九寸二分,兩閃各長一尺一寸七分,巴長四寸,通長四尺五寸八分,弦長二尺五寸,箭木羽長數寸。時於玉津園校驗,射二百四十餘步,穿榆木沒長,有司並箭奏禦,詔依式製造。
大觀中,吳擇仁奏神臂弓,實乃天授以甚利之器。徽宗御筆謂「射遠攻堅,所向無前,可謂利器,使敵人習而能之,非中國利」,令民間不得習製。
臣按:自古弓弩之制,其最善者漢稱大黃、唐稱伏遠,宋之神臂克敵其最也。其制略見於史,謹錄於此,使後世留心邊事者,或因其名而得其遺法,想像而造之,以為中國之長技,是亦禦邊衛民之一助也。
神宗時,有臣僚上言曰:「方今外禦兩邊之患,內虞盜賊之變,而天下歲課弓弩甲胄之類,入充武庫之積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精利實可以為武備者。臣嘗觀諸州作院,有兵匠乏少而拘市人以備役,所作之器但形質具而已矣,武庫吏亦惟計其多寡之數藏之,未有貴其實用者,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為政如此,而欲抗威決勝,外懾夷狄之強獷,內沮奸凶之竊發,未見其可。臣私計其便,莫若更製法度,斂數州之作而聚以為一處,每監擇知工事之臣使專於其職,且募天下之良工散為匠師,而朝廷內置工官以總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賞罰之,則人人務勝,不加責而皆精矣。」
臣按:此王雱所上之疏,其言雖為宋神宗時發,然今日亦可依此而行焉。
又,熙寧六年置軍器監,凡產材州置都作院,凡天下知軍器監利害者聽詣監陳述,於是吏民獻器械法式者甚眾。是歲又置內弓箭南庫,而軍器監奏遣使以利器頒諸路作為式。
臣按:設官以造軍器,是誠嚴武備之要務,我祖宗以來以其事屬之工部,凡軍器專設軍器局、軍裝設針工局、鞍轡設鞍轡局掌管,時常整點,若有缺少,隨即行下本局計料委官監督,定立工程如法,造完進納內帑,內帑遇有關支奏聞支給,其外藩府州縣呈稟成造,具奏行下,依式造完支撥,若各處有司歲造之數,起解到部辨驗,堪中送庫交收,有不堪者坐監造者以罪。其所邊軍器,弓有二等曰二意角弓、曰交焄弓,槍有二等曰魚肚槍、曰蘆葉槍,刀之制有馬軍雁翎刀、步軍腰刀、將軍刀凡三等,又有馬軍叉、黑漆鍇子箭、紅油團牌等器械,若夫甲胄則有水磨頭盔、水磨鑞子、護項頭盔、紅漆齊腰甲、水磨齊腰鋼甲、水磨柳葉鋼甲、水銀摩挲長身甲並槍馬赤甲之類,此皆國初所造之制,其後內兵仗局各以巧計加添新樣者又不止是。臣考漢之史臣稱頌宣帝綜核名實,至謂其技巧工匠鹹精其能,此雖有司之事,然亦上係朝廷之政,蓋有是君則有是臣,有是臣則有是政治,政治之大者不徒在文事,而亦有武功焉。文事有一物之或遺則是其文之未明,武功有一器之或虧則是其武之未備,是故經武之有五兵,猶修文之有六籍也,六籍未明固是文之缺典,五兵未具豈非武之失策乎?漢宣帝於技巧工匠猶且留心,況此兵戎之器,所以修武備、立戰功,以衛國家、安生靈,而保國祚於億萬年者哉?
宋高宗紹興中,詔有司造克敵弓,弓乃韓世忠所獻者。命殿前司閱習,詔能貫甲逾三石弓、施二十矢者進秩一等,帝謂宰執曰:「此弓最為強勁,雖被重甲亦須洞徹,若得萬人習熟,何可當也?」其後楊存中以為克敵弓雖勁,而士病蹶張之難,乃增損舊制,造馬黃弩,制度精密,彼一矢未竟而此發三矢矣。
臣按:觀其所謂施二十矢及病蹶張之難之語,則克敵雖以弓名,其實弩也。竊惟自古論兵者莫不以弩為中國長技,臣故備載之以貽後世。
元西域人伊斯瑪音善造炮,世祖時與阿爾威丹同至京師,從攻襄陽未下,伊斯瑪音相地勢置炮於城東南隅,重一百五十斤,機發聲震天地,所擊無不摧陷,入地七尺,宋呂文煥遂以城降。元人渡江,宋兵陳於南岸,擁舟師迎戰,元人於北岸陳炮以擊之,舟悉沈沒,後每戰用之皆有功。
臣按:元人始造此炮以攻破襄陽,世因目曰襄陽炮。考唐史,李光弼作駁飛巨石,一發輒斃二十餘人,疑即此炮。蓋古原有此制,流入西番,伊斯瑪音仿而為之也。自有此駁,用以攻城城無不破,用以擊舟舟無不沈,今民間多有知其制度者,宜行天下俾民間有傳其式樣者,許具其圖本赴官投獻給賞,有私藏習製者罪之,而賞其首者,仍將其式樣給與邊將收藏,非警急不許輒造,亦猶宋徽宗禁民不許習製神臂弓然。
以上器械之利(下)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