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高廳檢察官對於不應送復判案件提起控訴時應由地方審判廳受理上訴並得由高廳檢察長命地方廳檢察官提起控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