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高廳受理選舉訴訟如有民訴草案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情形須指定管轄或為拒卻推事之決定者依合法當事人之聲請得由直接上級衙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