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照章呈送覆判之案如高等檢察廳於接收後十日內提起控訴者應依控訴程序受理必控訴不合法始得仍行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