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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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13號解釋→ |
抗告有理由者抗告法院應就原裁決之範圍自行裁決如不自裁決發回更為預審原法院雖應更為預審裁決然不受任何拘束
修正縣訴章程第二四條所載判決未諭知額數者依訴訟卷宗定之等語乃指應就卷宗審查其應負擔訟費之事實按照訴訟費用規則計算方法定其額數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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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有理由者抗告法院應就原裁決之範圍自行裁決如不自裁決發回更為預審原法院雖應更為預審裁決然不受任何拘束
修正縣訴章程第二四條所載判決未諭知額數者依訴訟卷宗定之等語乃指應就卷宗審查其應負擔訟費之事實按照訴訟費用規則計算方法定其額數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