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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告解散國會原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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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令停止兩院議員職務文 布告解散國會原因文
中華民國3年(1914年)1月10日
发布机关:中華民國大總統 袁世凱

民國正式國會係約法上國家機關之一,本大總統前在臨時任内,業於民國元年八月公布國會組織法暨參議院、衆議院議員選舉各法,當飭總理内務總長督飭籌備國會事務局,尅期籌備。二年一月十日,本大總統依照約法所定期,發布第一次民國議會召集令,曾經聲明民國正式國會爲共和建設所關,共和政治之良否,政府固有完全之責任,而尤以國會爲筦樞等因綜計。

一年以來政府對於國會經過兩種時期,一爲籌備,二爲成立。方其在籌備時期以内選舉法令之制定,選舉程序之進行,慘澹經營,諒爲我國民所共聞共見,及幸而國會成立。四月八日,開會禮成,不惟本大總統以爲吾國數千年有史以來未有之光榮,對此莊嚴神聖之國會,欲其一德一心共圖盛業,即我四萬萬水深火熱之國民,亦復延頸企踵,想望太平,以爲國會開幕,從此民國國家建設大計,國會政府可以共濟艱難,而革命時代所身受之苦痛或可取償於代議制度。徐以待共和幸福之來,凡斯種種,均出於政府尊重國會,及國民希望國會之誠心,國會議員之能以國家爲前提者,諒不以本大總統之言爲河漢也,乃政府與國民尊重,希望之愈殷,而國會常會四閲月一法,未經議決,延長會期以後,遲遲至於上年九月始議決一/議院法案,其餘應有職權,則悉爲挾持黨見者所蹂躪,幾釀成暴民專制之局。而議員中之持穩健主義者,率相與太息痛恨,而無可如何,因此結果,立法機關既無法之可議,行政機關亦無法可行。

本大總統負咎於我國民者乃愈重然,本大總統則以爲共和國家究重國會,故始以維持條護爲懷,凡可以委曲求全之處,決不欲國會自損其法律之上尊嚴,豈意天禍吾國,事與心達,而國會議員之隸籍,國民黨者竟不幸而蒙亂黨之嫌疑。上年十一月四日,本大總統乃不得己而下追繳該黨國會議員證書之令。惟國會爲國家機關,議員乃個人資格,與亂者雖應取消,合法者仍須遞補,是以令飭内務總長從速行令,查取候補當選人之合法者遞補如額,無非求所以,宜達真正之民意,鞏固真正之共和。

上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據前兼領湖北都督事黎元洪等電稱:

「共和國以法治爲歸宿,當破壞之后亟宜爲建設之謀,所有應行法治,千端萬緒,雖急起直追,猶恐不及,民國初創,以參議院爲立法機關,而成立年餘,制定法案寥寥無幾,惟以黨爭聞於天下,適爲建設之障礙,決無進行之計畫,中外士庶,乃移其渴望之心,屬諸國會既成心可將各項法制依次制定,不意開會七閲月,糜帑數百萬,而於立法一事,寂然無聞,欲僅如前參議院尚能立東鱗西爪之法,而亦不可得,民國前途豈堪久待?蓋因各議員被舉之初,別有來由,多非人民公意之所推定謂爲代表,夫將誰欺,其有愛國思想者,固不乏人,而爭權力、徇黨見,置國家存亡、人民死活於不顧者,反佔有時,且人數過多,賢者自同寒蟬,不肖者如飲狂水,餘皆盲從朋附,煙霧障天,雖有善者或徒喚奈何,寧與同盡,上下兩院,性質相同,無術調劑,因之立法成躓,毫無進步,中外援爲詬病,國家日益阽危,上無道揆,下無法守,賴我大總統以救國爲己任,毅然剛斷,將亂黨議員資格一律取消,令候補當選人以次挨補,顧候補人員與前次人員資格相同,無論一時斷難如額,即使如額而八百餘人,築室道謀仍恐議論多,而成功少,現在國本初定,重要法案,何啻數百件,由今之道,以七閲月,而未立一法,雖遲以百年亦復,何濟而強鄰環伺,破產在即,豈容高論之秋,我不自謀,必有起而代我者,欲不爲人之牛馬奴隸,何可得耶?元洪等行政人員亦國民一分子,國苟不存,身於何有,苟利於國,遑論其他?用敢聯名切懇,大總統始終以救國救民爲前提,萬不可拘文牽以各國長治久安之成式,施諸水深火熱之中。

華歷考中外,改革初期以時勢造法律,不以法律強時勢,美爲共和模範,而開國之始,第一次憲法即因束縛政府,不能有爲,遂有費拉德費亞會議修正之舉是役也。全體會員無不有政治之經驗,其會議之所議決多軼出原有憲法範圍以外,而操制定憲法之全權論者,不詆爲違法先例具在,可爲明徵。

現在政治會議已經召集與美國往事由各州推舉之例正同,請大總統飭下國務院諮詢各員,以救國大計,若衆意咸同,則共和政體之精神即可因兹發軔,即例以南京政府以十四省行政官代表之參議院,其完缺大相懸殊,正與華盛頓修正憲法若合一轍,元洪等承乏地方,深知人民心理痛惡暴亂之議員,各國論調極亦公允,我大總統何所顧忌?而不為之所,文明國議員無論何黨皆以扶持國本爲宗旨,斷無以破壞阻撓爲能事者,現在國民黨議員悉經解散,其餘穩健議員,素知自愛,聞己羞與噲伍憤欲辭職,雖欲團結己屬,無從留此少數之人,既無成立之希望,應請大總統給資回籍,另侯召集,各議員皆明達廉潔,決不戀戀於五千元之歲俸,而浮沉於不生不滅之間,以誤國家大計,狂夫之言,聖人擇爲伏乞鍳核施行,民國幸甚」等語。

本大總統當以該兼領都督等瀝陳各節,洵爲救國起見,應交政治會議各員迅速討論辦法,詳細具覆。

本月十日,據政治會議呈稱:

「本案前奉大總統諮詢命令,系據兼領湖北都督事黎元洪等銑電之所請求,該都督等原電又係鍳於民國建設伊始,法制紛繁,立法機關成績綦少,是以特陳救國大計。綜其綱要,約有兩端:第一則請修正憲法,而以拘文牽義為戒;第二則請資遣議員,而以扶持國本為宗。

凡此所陳,具征遠識。惟原電『修正憲法』一節,經本會議詳細討論,僉以民國憲法,尚未制定公佈,自無修正之可言,若謂『憲法未施行以前,臨時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該原電所稱『應行修正』,即指約法而言,則應於大總統諮詢修改約法程序,案內另行議復,其對於『國會現有議員給資回籍,另候召集』一節,本會議意見,以為原電所陳,不無可採,蓋就國會本體而論,其組織法發生於約法,選舉法又發生於組織法,種種不良之點,既經一度試驗,已屬無可諱言,知者以國會不良之故,歸咎欲組織,不知者以國會不良之故,集矢於議員,情理雖失其平,而影響實有所自。

方今國勢岌發,改良國會組織,幾於異口同聲,兼之本屆國會分子,既以亂黨嫌疑,多數議員資格一律取消,人無半數,遞補需時,雖前奉大總統命令,曾飭內務總長查取本屆合法候補當選人,如額遞補,以重國會等因。內務總長亦經飭由籌備國會事務局遵辦。現據河南等省選舉監督電陳:『遞補補選各項礙難情形』,奉交本會議併案討論,本會議細核原電,自系實情。夫以現有議員,既不足法定人數,而候補議員,又難於剋期遞補,是我國民所恃以為運用共和政治之國會,目前決不能行使職權,少數議員,即無到院之必要。

況國會定期四個月延長之限,雖未明白規定而各國國會通行辦法遇有延期情形,絕無倍於法定會期之例,我國會開會計自民國二年四月至今逾九月,延期倍過,正期立法機關終歲常設,即使人數過半有餘亦非政治良規,何況議員實存少數,更無庸再擁延毀之虛名,查兩院議長業於上年十一月十三日,代表兩院以停發議事日程等因,通告有案議事,既以停止,則該都督等原電所謂無成立希望者,尤爲切中事實之。

談至大總統取消亂黨議員,前次命令,業已聲明,係為挽救國家之危亡,減輕國民之痛苦起見,事非得已,誠具苦心。而各都督、民政長,關心救國大計,尤注重於修正憲法,亦無對人關係之可言。現在國會組織不良,萬不獲已而求改善,此心既可共信,此希望必期速達,對此組織不良之國會,又事實上職權業已停止,何必於現有議員,虛示維繫,以重違我國民渴望改良國會之公心?要之,我民國決不能無國會,國會組織,旦暮改定,大總統決不能不仍行召集,約法具在,無可懷疑。則今日即徇各省地方長官之請,明白宣佈,使濟濟賢能議員,暫結殘局,而養朝氣,以待將來之結合,實亦無戾於救國精神,且可以促國會之再造,此原電之可採者一也。至就議員個人而論,自國民黨議員悉經解散後,其餘穩健明達之士,留則無職可盡,去則棄職為嫌,進退兩難,身心俱苦,為國家愛重人材,豈宜如此。此原電之可採者二也。本會議全體決議,認原電所請『另候召集』一節,系屬度勢審時正當辦法,應請太總統俯納各都督、民政長之議,宣佈停止兩院現有議員職務,並聲明兩院現有議員,既與現行國會組織法第十五條所載總議員過半數之規定不符,應毋庸再為現行國會組織法第二條暨第三條之組織。現有議員職務雖停止逾一時,而國會尊嚴自確立於民國所有組織各法,及選舉程序一經釐訂召集國會不患無日與其聽個人之浮沉無定,致啟國民以輕視國會之心,何如求機關之進步,改良尚留國民以尊重國會之地。其現有議員既經停止職務,如何給資之處,或依據院法所定,或斟酌財政情形,應由政府迅速籌畫施行。至現有議員停止職務後,是否回籍,可聽其便,政府毋庸問及。」

本會議討論至再,全體議決等情呈覆前來。除令行外,為此布告我國民:須知改良國會,關係共和政治之前途,非常重大,該會議原呈各節,既於尊重國會之本旨,再四聲明,一俟釐訂組織各法及選舉程序以後,政府自必切實進行,依法召集,以慰我國民喁喁望治之心。我國民休戚與共,素有同情,切勿輕信浮言,貽誤大局,本大總統誓當力謀政治刷新,剋期以待最良國會之出現,我國民其敬聽焉。

特此佈告。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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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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