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國會非常會議議決軍政府組織大綱並選舉孫中山為大元帥陸榮廷、唐繼堯為元帥之通電
外观
通電 中華民國6年(1917年)9月12日 1917年9月12日 发布机关:中華民國 廣州國會非常會議 |
维基百科條目:護法戰爭 |
分送南寧陸巡閱使、譚督軍、云南轉行營唐督軍、南京李督軍、南昌陳督軍、貴陽劉督軍、成都羅將軍、重慶熊鎮守使、長沙譚督軍、各省師旅長均鑒:
國會非常會議於八月三十一日議決軍政府組織大綱,并同時宣布本月一日依准大綱第二條之規定,開會投票選舉大元帥、元帥,孫中山先生當選為大元帥、陸卿、唐蓂賡二公當選為元帥,是日蒞會參觀者以萬計,歡聲雷動,洵徵真正民意之向背矣。今日政局鼎沸,國是蜩螗,所幸神州人同此責,雖群情未審,似猶可忍慝於一時,苟公理自明,必不與亂徒以終古。所望群公念舟車之誼,凜袍澤之情,投袂奮興,共伸正誼,本軍政府護法之決心,而為一致之行動,則指臂之頃,足以收戡亂之效,無任迫切待命之至。
國會非常會議冬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