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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村集 (梁得中)/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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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德村先生集
卷五
作者:梁得中
1806年
卷六

雜著[编辑]

安進士歸鄕序[编辑]

余與安兄居十有餘年矣。安兄氣和以淳,志正以雅。處日用之恒,樂易敦柔,表裏輝暎,居同列之群,愨論忠告,交道甚直,蓋君子之愷悌也。而余則氣昏而鈍,性又狷狹,剛柔不常,造次爽宜,方求正於兄,襲和於兄,就有道而考厥中焉。雖其更攻互磨,兄玉我石,而求其志意之所趨,則蓋未嘗不同其轍,泊乎淡乎,忘言相視,默與心契,蓋亦庶幾乎君子之交也。

今乃挈妻携孥,言歸桑梓,夫久客還鄕,人之樂也。想夫吾兄之去也,宗姻里閭,歡欣道舊,伯兮仲兮,旣具旣翕,塤唱篪和,如手如足,怡怡之樂,無有倦極也。然而兄與我十年追游,一朝而遽分其携,此今日余與吾兄之所以不得不黯然而銷魂也。然而兄則有還鄕之樂,足慰其意,而又有良朋可與晤語,則此日離群之思,行益少矣。若余寥寥焉處寂寞之濱,惟吾兄是資是依,今忽舍我而歸,朝夕不在吾左右,則吾言之而聽者誰歟?吾唱之而和者誰歟?經旨微奧,誰與講焉?群言糾紛,誰與辨焉?事有所可疑,奚所咨而處焉?義有所難通,奚所取而信焉?慢慢焉矇矇焉,閉莫余開,吝莫余剖,則吾之慨然于玆者,將愈往而愈不可渝矣。

於是餞杯旣行,拜手且起。余乃執爵而起,酌而言長相思,又酌而言加餐飯,又酌而言曰:「贈行以言。蓋古道也。」願有一言曰:「吾兄懷利器負屈抑,而今又固蟄以疾病,誠不得其志者也。吾觀於人有不得其志,則鮮不以悶於天,吾兄其未知天乎?夫天莫之爲而爲者也,莫之爲而爲者,自然之謂也。邵子曰『自然之外更無天』,邵子其知天乎?嗚呼!物理推遷,人情感動,而悲喜榮戚生焉。然而喜其喜者以爲喜,悲其悲者以爲悲,榮其榮者以爲榮,戚其戚者以爲戚則惑也。向也使吾喜,而今也又使吾悲,則向之使吾喜者,其可幸乎?向也使吾榮,而今也又使吾戚,則向之使吾榮者,其足恃乎?不可幸而恃者,皆外物也。外物自然而交運乎外,吾乃拘拘然隨而爲情,不亦勞甚矣乎?向也莫之爲而喜,故今亦莫之爲而悲,向也莫之爲而榮,故今亦莫之爲而戚,吾於莫之爲而爲者何哉?順受之而已。順受如何?爲吾之所當爲,而於外物者,無與焉已矣。惟當耕吾田、鑿吾井,藝之穀粟,樹之桑麻,以爲吾衣食,日率吾子弟,讀古書,求古人之道以自飭焉。時則望靑天白日,看白雲蒼山以自爲適,則凡天地之間寒往暑來,無非吾之樂也;日往月來,無非吾之樂也;鳥獸草木之變化榮𧬄?,亦無非吾之樂也。吾何樂?樂吾天而已,樂吾莫之爲者而已,樂吾自然而已,吾何與夫外物爲哉?然而自然之樂,非可强也,惟明於物理,察於人情而有得乎自然之竗,然後可庶幾焉。邵子曰『物理人情自可明,何嘗戚戚向平生』,邵子其樂天者乎?吾兄於其所當爲者,固自盡矣,而獨於其莫之爲而爲者,似不能無所與焉。故於其別,贈以天之說。嗚呼!余安敢知天,余安能樂天?只樂誦其說而已。」安兄曰:「善!」余於是次其說以爲之序。

建溪墓祭契帖序[编辑]

伏惟我高祖考妣墓所在靈巖玉川面玉峯山建溪橋上,而宗家貧窶,不能保墓奴墓田。以故封塋守護,無人主管,幾於樵牧不禁。至於春秋享祀,則諸孫之家輪次奉行,隨力供事,事力不一,禮欠整肅。間有當次有故,意外移定,則取具臨時,事多苟艱,無以盡報本追遠之誠,亦非所以世守久遠之道也。於是諸孫合謀以爲諸家各出若干穀,聚作一契,逐年長殖,待得物力稍優,買田於墓下,募耕作人爲墓直,以之看守封塋。又取其田一半之穀,量宜除出,與當次家供辦祭需,則物力旣有定限,無隨力不一之患,雖或有故移定,亦無臨時苟艱之弊矣。

情勢所安,僉謀允同,乃自丁丑之冬,聚穀而殖之,至癸未年,始得買田。到今墓田十餘斗落種,墓奴二家,歲出祭供穀,春秋各六十斗。今雖物力未優,不能備禮稱情,比之曩時,則情禮已稍伸矣。若果終始無弊,加之數年,則當初僉謀之意,可保其不虛矣。噫!作之非難,守之惟艱。此契之作,用意已勤,而亦旣有成緖矣,懼其弛於後而不能守也。故用一冊,列書諸孫行序,條列契憲凡例如左,以爲世世遵守之地。惟吾兄弟之若子若孫,深思吾兄弟追遠之誠作契之心,而念當初作之之勤,憂後日守之之難,恒如吾兄弟今日之心,則此契之留於久遠可期矣。吾兄弟今日冀望之心,豈有旣乎?遂書識之以勖來斯。

美黃墓祭契帖序[编辑]

伏惟我五代祖以上數代墓所,皆在綾陽;高祖以下數代墓所,皆在靈巖綾陽旣有大宗家主之,又有歲一祭之禮,以合族而講親矣。靈巖則小宗家貧窶,不能爲主,封塋守護,春秋祀享,無以自擧,寔爲吾宗人無窮之恨。

念吾高祖,乃吾家小宗之祖,而自綾陽靈巖,實自高祖,自後墓所,皆在靈巖。子孫俱居靈巖,凡所以追孝於墳塋者,顧非吾三從以下兄弟之所宜盡心者乎?

高祖墓在靈巖玉川面玉峯山建溪橋上,曾祖墓在靈巖松旨面達麻山美黃寺下。三從兄弟首先爲高祖之墓,合謀聚穀,修擧契事,爲買墓田置墓奴,供祭需之資。於是再從兄弟亦爲曾祖之墓,同時合謀,別作一契,如建溪之䂓。蓋殖穀始自丁丑,買田始自癸未,到今建溪之墓田墓奴祭供穀揔若干。而美黃則墓田二十四斗落種,墓奴二戶,歲出祭供穀,春秋各六十斗。今雖物力未優,不能備禮稱情,若能永永遵守,無廢成規,則將來殖穀漸多,墓田可廣,墓奴可優,祭供穀可以益多,而追遠之孝,可以無憾矣。竊懼夫勤於始而弛於後也。

又謀所以爲遵守久遠之道,作契帖敍厥由,列書諸孫行序,因錄契憲條約。乃者建溪契帖先成,而此帖又次第而成,此誠長遠之良規,可以世守無弊,深自幸吾先祖累代墳墓永有依寧。於是乎追原本始,備述委折于此,凡吾兄弟之子孫觀於此,可以知乃祖乃父謀始之勤用意之深。願終始無怠,常如吾兄弟今日之心,以成吾兄弟報本追遠之孝也。書不盡意,勖哉念哉!

書《白玉峯松湖兩世家問》後癸未[编辑]

玉峯先生松湖公兩世家問遺墨也。先生之五世孫受珩仲溫甫收輯於遺篋之中,裝帖而葆藏之,總三十餘幅。前年,余始得見之於其家,今又借觀踰數月,殆不啻三復焉已矣。觀其於家人父子私褻之間,而無一句及閒漫宂雜之語,大抵無非啓迪裕後之至意。於是乎有以想見前輩之遺風,而白氏家法之正,乃得以知之矣。

嗚呼!先生詩文與書法之妙,固已華國而聞於中朝矣。亦旣書之竹帛而垂之無窮矣,亦旣家藏而人誦之,赫然照人耳目矣,而松湖公繼述之意又如彼。小子方且跂慕之不足,師法之不暇,豈其區區贊嘆之所可及哉?

但竊觀夫是帖,於飭躬正家之道詳矣。尤所惓惓而致意者,未嘗不在於夫婦居室之間人倫造端之始。此《中庸》所引《常棣》之詩,而言「妻子好合而兄弟旣翕」,而至於「宜爾室家」,而曰「父母其順矣乎」之意也。程夫子語「《周官》之法度,而直本之《關雎》、《麟趾》之義也」,嗚呼!至矣。其勸子弟求科名致身於此世,則只敎以盡其所當爲之道,無一計功謀利之心,而於義利得失之際,直自斬截壁立。

至其先生之所自爲,則蓋方享大名,處明時,乘君子彙征之會,猶每眷戀於丘園之樂,而無慕乎榮進之心焉,嗚呼!此可以見其內之所存矣。其內之所存如是,故其恬澹皎潔之操,淸通和樂之氣,發之爲詩文,發之爲草隷,其奇偉絶特,有如是也。夫豈屑屑然學爲,如是之詩、如是之書哉?想其一時名賢輩,若栗谷牛溪諸先生,相與傾心而敬重之者,不獨於其外之詩與書而已也,而其麗澤之益,學問之功,於是乎不可誣矣。此則非但余乃今知之,世亦鮮有知者。故敢竊識其後而歸之,以見區區仰慕之私云。

書《白玉峯家狀草》後甲申[编辑]

白友受珩一日袖是錄來,示之曰:「受珩之五世祖玉峯公墓道無表刻,余每用是恨焉。乃敢謹因家譜,敍其家世子孫及歷官出處始終之梗槪。又採錄其言行之見於當時朋友諸賢間文字若干條如此,世代旣遠,文獻無徵,掇拾所得,未十之一二,可勝恨哉?然子其爲加纂次,略如行狀之䂓,將以是請銘於當世立言之君子。」余乃謹受而三復然後起而言曰:「錄之當如是矣,作者宜自裁焉,顧何用復纂次爲?第以之所樹立,燀赫如此,當時朋知之盛,又如此,而卒無墓道之刻何也?」受珩曰:「然。曾於之外孫安烋家,見有韓石峯崔簡易手帖,蓋請公之墓碣於簡易,而石峯自擬書諸石也。又受珩之高王父松湖公寄曾王父小簡,有曰:『兩湖方伯,皆至切之友,先墓之石,先筆之刊,先集之行,此其時也云云。』意若碣文之作與書,已方有當之者,亦或已受出矣。而惟以刻石之難爲慮者,未知緣何,竟未刻石,而幷狀草與碣文不傳也。是錄中墓誌,略曰『云云』者,載之家譜之中,而不著撰者之名,文亦不全,意或此其欲石之文而逸其半耶,未可知也。」余曰:「是則然矣。但之詩筆,擅當時而耀後世者,我朝諸賢之稱述,皇明詔使之表章,殆無有餘蘊,庶乎其無憾矣。而獨其志行之在己,隱德之未彰者則是錄所載《牛山己丑錄》等數款,堇得其一二而止耳。抑公之家問遺墨一秩,昔年,余得見之於君家,而亦旣僭而識其後矣。竊見其中,可見公志行之梗槪者不一,而子不載之是錄何也?」受珩曰:「受珩之爲是錄,謹取其文字之公於世者,家問則係是公私褻之書,故不敢載矣。」余曰:「不然。凡人懿行之大,無不自於庸行之細;事業之顯,無不本於閨門之密。故善觀人者,不於其大者、顯者,而必於其細者、密者。家問一秩無非公居家之恒貽謨之訓,則於今可見其志意之存、行己之方比他書爲尤切,如之何其忽之也?其曰:『夫婦間,常持敬畏之念,切戒褻慢。』曰『絶去燕昵之私,務盡如賓之敬』云者,則旣深得造端正始之本矣。其曰:『入場時初場,或有勸入相救者,千萬勿聽,汝兄不能書,以父之心,欲汝入之相力何極?但士君子一動,何可犯分?平生不得不可爲如此事。凡居家行事,常念勿欺之敎。』曰『才學大成之後,則貴賤窮達,付之於命,吾何與焉』云者,則其於義利之辨,直自斬截壁立,而所謂『勿欺』二字則又暗契於夫子所謂『天德、王道』,其要只在謹獨之微旨矣。其論讀書,則未嘗不以經書爲本。有曰:『《論語》讀畢後,更日學一卷,以首尾貫徹無碍爲期。平生誦此一書,亦足無愧於冠儒冠而行。』有曰:『汝之讀《小學》,苟能精解意味,則雖終身讀此可也。若不曉義理所在,徒取遍數,則口誦而心不在,亦何所益?惟精究深趣,涵泳而自得之。』有曰『尋常吟繹,使所讀常在心目,沉浸浹洽。如此不廢,日計不足,月計有餘』云云,則蓋深得古人讀書之法,而非若後世口耳之學之比也。其他處鄕應物之道,亦未嘗不勤勤致意焉。而至於所謂:『欲於五月換完山而下,因與汝等力耕而終身,薄宦凉凉,頓無興味,日思丘園之樂,而未嘗暫忘。』與夫所謂:『與老父老母躬耕於海曲,諷詠先王之風以終其身足矣。』與夫所謂:『將擺棄而歸,與汝等力耕奉公,爲聖世田畞氓足矣。』與夫所謂『淳昌地有可耕隱遁處,溪山絶勝』云,與『汝等耕釣於此,以終其生足矣』等語,每幅眷眷,無非是意。蓋公方享大名於淸時,滿朋知於朝端,其於致身靑雲,宜無難者。而乃不以一毫榮名介諸其懷,超然常有高擧遠引之意,楓崖所謂『烟霞性癖,湖海詩情』,健齋所謂『樊籠雖縶,山野其情』者,眞可謂一世之知音矣。世代旣遠,固無由得其行事之詳,而尙幸有是帙之存焉。如使作者取而考焉,則其於得公志行之梗槪,豈云小補哉?」受珩曰:「子言然矣,余於是錄,不敢更有所纂次。而但之墓,宜有表刻而無表刻之由及家問之不可不取考之意,則不可不諗作者知之。故謹錄其答問之語於後,以備立言之君子取而擇焉。」

李龜川書後[编辑]

龜川書曰:「見秀才性與陰陽之策文,豈文人才士略見影象之彷彿,率爾成文之比哉?三復以回,敬嘆無已。但念秀才方以童稺之年,不於灑掃應對上細加工夫,以爲收養根本田地,乃先從事於子貢之所未能者,坐失下學上達之次第,則及至下梢,必落於高遠虛無上一邊去,正如大軍游騎出遠而無歸,其於行處莽莽然,無可據下手之地矣。此固不可不念處也,鄙意莫如姑置此微妙辯說。只將《小學》一部,沈潛靜玩,極其體驗,動止語嘿之間,彛倫應酬之際,嘿嘿加工,漸漸進步,至於用力之久,積熟昭融而有會一原之妙,則夫所謂性與陰陽之理,不待別爲卞論而自有嘿喩于心中者矣。如何?如何?此非累人之言,卽古聖賢之道意,毋泛切祝。

龜川先生謫居靈光之時,因朴山族大父家,得見余性與陰陽策文,錄示勉戒之意,因朴山便傳來者也,于時丁巳歲也。翌年戊午春,先生賜環而歸也,與會津朴丈泰宇同遊月出山,因與聯轡訪余於永溪之上,諄諄勉戒,誠意藹然,至今追思,不勝感嘆。當時說話不能一一省錄,而其大指則先生問曰:「秀才亦知有爲己之學爲人之學乎?」余以無所爲而爲、有所爲而爲對焉。先生頷之而曰:「秀才亦知人之一本乎?」余以父子有親對焉。先生曰「秀才可與學道矣。學知一本之理,然後方可無差,爲己、爲人誠僞之分,惟在於此。理之萬殊一本,事之百行一源,同歸而一致,秀才將來,可以知吾言之有味」云。再戊午秋,謹識。

復讎議韓文公議狀乃承勑獻議者。而其爲言乃曰:「宜令尙書省集議聞奏,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云云。」蓋方獻議,而其所獻之議,亦不過請其使之獻議而已,無一言及於酌其宜而處之之道。若使後之獻議者,每如公之請其使之獻議而已,則何時有眞獻議之人,而何所據而酌其宜而處之乎?曾讀《綱目》,略有論說矣,及聞洪州獄事,因有感於嶺南朴孝娘事,就而成之。蓋人秉彛之根於天性,雖爲一時法律所拘,而如石壓而笋出,終不可遏,此復讎之議之所以作也。然此可與知者道,不可與不知者言也。丙辰書。[编辑]

嗚呼!天下之生久矣。世衰道微,變怪百出,而人類之至今相生相養於天地之間,與禽獸異者,賴有殺人者死之一法而已。此法一壞,則人之類滅久矣。此古昔聖王所以繼天立極,代天理物,因天地生物之心,而推吾不忍人之心,以行不忍人之政爲生民立萬世止殺卽《孟子》所謂:「以生道殺民,雖死不怨殺者也。」之大法也。

至於子之於其父,則乃吾身之所自出而一本之所由立。居人倫之首而無貴賤之分,擧天地萬物而不可以相易,則凡爲人子而視他人之殺其父,豈與夫他人之視之以殺人者死之心,同年而語哉?國家之所以處之也,又豈與夫尋常止殺之法,比而同之哉?此聖人所以特揭「不共戴天」之大義於《禮經》,而直使之「寢苫枕干,不反兵而鬬」者也。

天地之性,人爲貴。故聖王以殺人者死,載之律文而立萬世止殺之大法。人倫之中,父爲本,故聖人以不共戴天,載之《禮經》而揭萬世倫綱之大義。立大法於律文,而人皆知殺人者死,則天下何敢有殺人者哉,揭大義於《禮經》,而人皆知其子之不共戴天,則天下何敢有殺人之父者哉?在國家,爲殺人者死之罪人;在其子,爲不共戴天之讎人矣。國家之法若行,而其人死於殺人者死之罪,則其子之不共戴天之讎,在所必復矣。其子之義得伸,而其人死於不共戴天之讎,則國家之殺人者死之法,亦得以行矣。法之所行,義可得以伸矣;義之所伸,法亦得以行焉。法因義而立,義因法而明,《禮經》律文,相爲表裏;大義大法,相爲經緯,而原其所以立法之本意,則亦不過爲天下人而復其讎也。爲其人而償其命,非復其讎而何也?天下之殺人者,皆死於王法,則是天下之人之讎,無所不復矣,天下之人之爲子者,亦將無讎之可復矣。使其子而復其父之讎,則王法之不行可知矣。其子爲父之復讎,元非國家律文之所可論也。是以殺人者死,自爲國家之法,而不與共戴天,別有其子之義。

蓋子之於父乃天下之大本,而貴賤之所同,理之極、情之極、義之極,而凡天下國家萬事萬物,無得而居其先者。是以聖人不得不表而出之於律文之外,以揭萬世倫綱之大義。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以其有倫綱,而人之有倫無主,乃亂。於是爲之君、爲之師,以爲倫綱之主,而倫綱之所重者,一本之義而已。一本之義明,則倫叙而天下安;一本之義晦,則倫斁而天下亂,君師之職,亦唯曰「明其一本之義而已」。觀於所謂「不與共戴天」之語,則可以知其本之不容有二矣;觀於所謂「寢苫枕干不反兵而鬬」之語,則可以知其義之至嚴不容旋踵矣。殺人者死,天下人公共之復讎也,不與共戴天,其子爲父之復讎也。天下人公共之復讎,以爲國家之法而著之於律文;其子爲父之復讎,以爲倫綱之義而專以許之於其子。蓋以其子一本之義,决不容與之共戴一天矣,决不容一刻旋踵於不反兵之鬬矣,决不容自暇於司寇之相聞矣,在國家明一本之義,决不容必責其聞於司寇也。聖人旣不著其文於律,而獨揭大義於經,若此之嚴且峻,有如兵家所謂「無天於上無地於下」。於此可以見聖人之本旨,不啻明矣。又况天下至廣,事變無窮,若必聞於司寇而後,可以復讎,則雖在三代治平綱紀井井之時,天下之能復讎者恒少,而不復讎者恒多,若在末世衰俗弱肉强食之日,天下之能復讎者,有幾人哉?固其勢不得不專以許之於其子也。夫旣許之於其子,則聖君所許,是則爲法。旣死於義,又死於法,此後寧復有相讎者哉?

大抵雖其表而出之於律文之外,而實與律文相爲表裏經緯矣。雖其表裏經緯,而元來法生於義,義重於法,以義濟法,則法義兩全;以法揜義,則法義俱廢。此乃天地間名敎中一第關節,識得此義,然後方可以知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與人之所以爲貴矣。然而歷觀今古之蔽此獄者,每以經律之相礙爲疑,左右顧望,莫適所從,而終不免以法揜義,尋常不勝慨然。

試以唐憲宗秦杲之獄言之。秦杲梁悅之父,而梁悅秦杲。是則秦杲元是國家殺人者死之罪人,而今乃死於梁悅不共戴天之讎矣。國家未及正法,而其子之義已伸,國家安得不因而許之也?國家因而許之,則國家之殺人者死之法,亦得而行矣。此所謂以義濟法也,此所謂旣死於義,又死於法也,此後秦杲之子,何敢更讎梁悅哉?旣無當時經律相碍之患,又無日後輾轉相讎之慮,坦然明白,無可疑者。竊怪夫室之所以蔽此獄則有出於常情之外者。

元和之勑曰:「復讎,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徵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政之端,有此異同云云。」禮律本自相爲表裏,有何同異之可言。而今乃謂之有異同云者,無他,指梁悅之復讎,謂之殺人故也。指復讎之梁悅,謂之殺人,則眞殺人之秦杲,亦將謂之何哉?夫旣有殺人者,然後乃有其子之復讎,殺人者秦杲,而復讎者梁悅也。殺人,固自有殺人者死之法,而其子所復之讎,亦非有別人也,只是殺人者死之罪人也。一秦杲之身,在國家,爲殺人之罪人;在梁悅,爲殺父之讎人。據《禮經》則秦杲當死於義不同天,徵律文則秦杲當死於殺人者死。《禮經》之「義不同天」,律文之「殺人者死」,都歸於秦杲之一身,則禮律同指,名正言順,平易明白,人皆可知。而只緣其所謂法令非三代之法,而乃當時之法,當時之法乃秦、漢之遺法,而秦、漢之遺法乃復讎殺人之殺人,非眞殺人之殺人也。於是乃以秦、漢之遺法,溯而准之於三代上大聖人之訓,而却又從而尤之曰「禮法二事,有此異同」云,則劈初頭處,頭腦已差矣。殺與復,主客易位,非差而何?於是復讎之梁悅,飜作殺人之罪人,而殺人之秦杲,無端白脫。爲秦杲所殺之梁悅之父,公然作無告之鬼於九地之下,而殺人之秦杲之子,反欲殺復讎之梁悅,而又謂之復讎。由是而窮天地、亘古今之大義大法,一倂歸虛,輾轉相讎之端,遂不可禦矣。噫!頭腦一差,次第皆差。名之曰「殺人」,則所謂復讎之義,已無可擬之地。而然而雖欲强而加之以殺人之罪,亦無柰聖人有義不同天之訓,左右掣肘,措手不得。跋前疐後,進退維谷,棄背正路,自取窘步,商鞅之爲法自弊,還可笑也。雖以韓文公之精鑑高識,猶不免眩惑於此。乃以爲不許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之則人將倚法專殺而無以禁止其端。

又曰:「聖人旣丁寧其義於經而深役其文於律,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云云。」此政所謂求其說而不得,從而爲之辭者也。如是因仍苟且,遂至於杖梁悅而流之,則是爲殺人者死之罪人,而報怨於爲父復讎之人矣。旣無當於法,又不得於義,眞是以法揜義。法義俱廢,半上落下,不成模樣。方且汩沒顚沛於一梁悅之處置,而眞殺人之秦杲,則不覺其爲漏網之魚於中間之空地矣。前此之獄,乃有杖而殺之者,又有殺之而㫌其門之議殺之以行當時之法,㫌之以遵聖人之訓,可謂極費區處,而顚沛則尤甚矣。則尤無謂矣。噫!大義大法,人孰不知?而只爲不聞於司寇,疑若有擅殺之罪,故恐其啓日後輾轉相讎之弊。此所以左右顧望,莫適所從,終不免以法揜義者也。今且據韓文公議狀,原其意而評其說以斷之。夫旣曰「不許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云,則其意以爲體孝子之心,據先王之訓,則不可以不許也。

又曰:「許之則人將倚法專殺而無以禁止其端」云,則其意以爲恐有日後輾轉相讎之弊,故難於許之也。夫體孝子之心,據先王之訓,則不可以不許,而只爲其恐有日後輾轉相讎之弊。故難於許之,則於今苟有可以絶其日後相讎之路者,雖欲不許,亦將無其說矣。然則今將如之何而可以絶其日後相讎之路耶?曰:「此亦豈有他哉?」只是今日之許其復讎,便是絶其日後相讎之路也。何也?蓋償命卽是復讎,均是復讎,而在國家爲法,在其子爲義,安有非義之法?亦安有違法之義哉?相須而共成,一致而同歸,元不是兩件事也。

國家則據止殺之法而復天下人公共之讎,其子則據倫綱之義而自復其殺父之讎,殺人者而不死,則人將相食,如禽獸而已。殺人之父而子不復讎,則天理絶而人倫滅矣。天下人公共之復讎,不得不歸之於主風化者,而以爲國家之法,其子爲父之復讎。固亦自在於公共之復讎之中,而在其子不共戴天之義,何可徒恃其有國家之法,亦何暇坐待國法之行哉?又况歷代之刑政不常,天下之事變無窮,國家之法,誠有所不可恃者矣,亦誠有所不暇待者矣。此孟子所以謂之「爲士師則可也」云,而孔子又有「寢苫枕干不反兵之訓」也,三代聖王所以維持天下之大義大法,相爲表裏經緯者如此。而其止殺之意則同條而共貫,爲是殺人者,故死於國家止殺之法,而以之而償其命焉;爲是殺人之父,故死於其子倫綱之義,而以之而復其讎焉。償其命乃所以復其讎也,復其讎亦不過償其命而已耳。旣已償而復之,償與復,無後繼之辭也。如之何其更有相讎之端乎?若殺人者死,而又次次相殺,復父之讎,而又次次相讎,則非但義所不通,亦將人盡而後已,天下寧有是理?直是理自如此,許與不許,在所不論也。

三代以前,先風化而後刑罰,法與義相爲表裏,而義常超然於法之外。故復讎之事,隨處無碍,非但子之於父也。至於兄弟與朋友之間,莫不稱其情之輕重厚薄而爲其事之緩急廣狹,自相輔夾於法之所不及而與法同歸,不相妨奪,蓋以法生於義,義重於法故也。順理而行,自不容已,安有許與不許之可論也。

秦、漢以後,義漸晦而法徒存焉。故於殺人者死,人皆知其爲止殺之法,而於子之復讎,反不免有疑於輾轉相讎之弊。於是始有許與不許之論。而至謂之許之則人將倚法專殺而無以禁止其端。殊不知復讎者許之以復讎,則同歸於止殺之法而無間,一名之曰「殺人」,則輾轉之端,無有限極也。夫所以於殺人者死,知其爲止殺之法,而於子之復讎,反有輾轉相讎之疑者。以殺人者死,見其爲國家之法,而子之復讎,以爲其子之私事故也。是故必得國家一言之許,然後方可與殺人者死,同歸於止殺之法而無間,此吾所謂今日之許其復讎,便是絶其日後相讎之路者也。許之一字,固不免末世任法律之意,而到此之後,以義濟法,不得不然爾。

若夫《周官》,「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一條,本非爲復讎者言。所以知其非爲復讐者言,以其指復讎謂殺人,非三代以前文字也。而凡殺人而義者,豈有大於子復父讎者哉?他餘殺人而義者,尙令勿讐,則况於子復父讐,在所不言矣。「讎之則死」,輾轉相讎,非所慮也。以是而言之,則亦不可謂不著於律矣。質之義而旣如彼,徵之律而又如此,斯豈非坦然明白,無可疑者。而數千年以來,無明言以辨之者,使大聖人爲萬世倫綱之垂訓至意,直作一孟浪無所當之閑說話,豈非慨然而可傷者乎?噫!三代聖王良法美意,至而蕩盡無餘。

興,雖除苛法,而尊君抑臣,徇法滅情。大抵襲之故,其中之治獄之吏乃十失之,一之尙存者也。所謂三章之法乃大英雄取天下之手段,與縞素之擧,一時領會於韜略之胷中而已。若夫窮天地、亘古今倫綱之大義,則因作漫漫之長夜。

謹按《曲禮》集註馬氏說:「以爲之時,孝子見讎而不敢復,則法失於太嚴,而孝悌之情,無所伸矣云云。」以此觀之,則復讎者之必死,與殺人者死,同其律,自是之法而至猶然。

元和之勑所謂「復仇殺人,固有彝典」及「寧失不經,特從减死」。之狀文所謂「一斷於法」及「惜有司之守之」云,蓋謂此也。元來其子所復之讎人,此眞爲殺人者也,復讎者,何可謂之殺人哉?旣曰「復讎」,又曰「殺人」,直是不成說話。「復讎殺人」四字,决非三代上所有之文字。乃秦、漢獄吏輩按獄時行用之文字,而承謬襲訛,不以爲怪故也。承謬襲訛,不以爲怪,則凡有復讎者,惟應殺之無赦而已。不必更有一毫疑慮,而只緣孔子有「不與共天」,「寢苫枕干,不反兵之訓」,若是之明且嚴。故不敢直將聖訓倚閣一邊,左右顧望,莫適所從。是以之狀文律雖本於聖人一段語意,前後蔽,莫可模捉。旣曰「深沒其文於律」,而又曰:「一斷於法」,深沒於律之,律乃三代之律也;一斷於法之法,乃當時之法也,此非蔽耶?」又曰「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安有聖人故爲半生半熟之法,以待傍人之點檢冷暖耶?此所謂莫可模捉者也。而至於覓證於古,則必欲求其合於當時之法者而不可得。故畢竟斷之曰「律無其條」云,而如《周官》「殺人而義」者一條,則置而不論也。雖以韓文公之學識,而旣不得於義,故終不得於言,此吾所謂「求其說而不得從而爲之辭」者也。嗚呼!之流禍,可勝言哉!

韓公之《與孟尙書書》:「以至於,卒滅先王之法,燒除其經,坑殺學者,天下遂大亂。及興且百年,尙未知修明先王之道,其後始除挾書之律,稍求亡書,招學士,經雖小得,尙皆殘缺,十亡二三。故學士多老死,新者不見全經,不能盡知先王之事。各以所見爲守,分離乖隔,不合不公,二帝三王群聖人之道,於是大壞,後之學者,無所尋逐,以至於今,泯泯也云云。」

此一段形容以後世道之變,無復餘蘊矣。以是而像想其物色,當時之人,其心目不知聖經文字、倫綱大義,其一身日用之所服習,只是國家之法。而所謂國家之法,以殊死爲輕典,參夷爲常法。所謂以古非今者族,雖未知其入於苛法之中與否,而大抵帶得來風習法重心駭,威尊命賤之日久矣。故只得專心一意服習國家之法令,而不敢萌一毫疑思於其間。

又况殺人者死乃高帝關中約三章之第一大法,爲窮天地、亘萬世而不可易者也。今旣元不知有聖經文字,而所見者只是殺人者死,爲窮天地、亘萬世之第一大法,則何由知其復有所謂倫綱之大義超然於法律之外者耶?於是無論殺人之義與不義,一例以殺人者死當之。此所以「復讎殺人」四字,狼藉於獄吏之文案,而因成不易之令甲,旣曰「殺人」,則死無所逃矣。直數千年以來,膠固而不可解也。壓倒於殺人者死之法,而讐不得復,則以法掩義矣,讐不得復,而殺人者不死,則法義俱廢矣。殺人者不死,而殺人者之子,反欲殺復讐之人,則輾轉之端,不可禦矣。此所謂大義大法,一倂歸虛,此所謂倫斁而天下亂也,可勝嘆哉。

及其世代漸降,去時漸遠,而國家之酷法亦隨而漸漸解弛矣。聖經賢傳,家藏而人誦之,而人始知其有「不與共天」、「寢苫枕干不反兵」之聖訓矣。於是始乃瞿然却顧,不覺其良心闖發,而尙在然疑糢糊之中,不能了然於倫綱之大義者,以禍之尙未盡渝也,可勝歎哉。

今不須別作議論,但將聖之訓,平心潛玩,則其倫綱之大義超然於法律之外者,不待安排而自然現在面前矣。况又有《周官》「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一段訓辭明示典刑,則亦不患無法之可據矣。韓公所謂「經律無失其指」者,於此焉究竟,豈不的然明著乎?

夫《公羊》所稱「父不受誅子復讎」一段,韓公雖以爲「不可行於今」者,而其義重於法之意,則已自躍如矣。爲官所誅,而法不當誅者,許以復讐,則百姓之相殺,而其子有不共戴天之義者,不必聞於司寇而後復讐者,可以一理旁通矣。

至於《周官》所稱「先告於官則無罪」者,韓公所論是矣。然而古亦有可行、不可行者,今亦有可行、不可行者。以其不可行者而言之,則雖非孤稺羸弱,而亦有不可行者;以其可行者而言之,則雖在孤稺羸弱,而亦有可行者。人間事變形勢、人情物態,有萬其緖,莫可端倪,立法之際,亦不可不存此一防,不可以是而有疑於夫子「不反兵之訓」也。

大抵法與義相爲表裏,而義常超然於法之外。故義可以濟法,而法不可以揜義。義以濟法,則不待許之而許在其中,法義兩全,萬世無弊,此所謂一本之義明,則倫叙而天下安也。法以揜義,則許與不許,進退兩難,法義俱廢,變生目前,此所謂一本之義晦,則倫斁而天下亂也。此其大指也。

余旣爲此文字之後,人之見之者,不以爲不可,而但以文字太多之故,亦不能造次領會。余亦嫌其煩而不殺,擬欲約而就簡,以便看閱矣。更思之則此義之晦,且將數千年,中間之詖辭遁說,不一而足,固非片言隻辭所可一揮而定其上下古今,逐端論卞,重言複言,俱是不得已之言也。文字之煩而不殺,理勢之所不得免也,覽者諒之可矣。

韓文公《復讎狀》元和六年九月,富平縣梁悅,爲父報仇殺人,自投縣請罪。勑:「復仇殺人,固有彝典,以其伸寃請罪,視死如歸,自詣公門,發於至誠,志在循節,本無求生。寧失不經,特從減死,宜决杖一百,配流循州。」於是史官職方員外郞韓愈獻議云云。

右伏奉今月五日勑,「復讎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徵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政之端,有此異同,必資辨論,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朝議郞行尙書職方員外郞韓愈議曰:「伏以子復父讎,見於《春秋》,定四年,《公羊傳》:『父不受誅,子復父讐可也。』見於《禮記》,《檀弓》:『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干,不仕,不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鬪。」又見《周官》,調人:『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讐,讐之則死。』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詳於律,而律無其條,非闕文也,蓋以爲不許復讎,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讎則人將倚法專殺而無以禁止其端矣。夫律雖本於聖人,而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讎也,此百姓之相讎者也。

《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於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

又《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將復讎,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羣下。臣愚以爲復讎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讎,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爲官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

又《周官》所稱,將復讎,先告於官則無罪者。若孤稺羸弱,抱微志而俟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以爲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復父讎者,事發,具其事,申尙書省,集議聞奏,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按勑文所謂「復仇殺人,固有彛典」及「特從減死」及之狀文所謂「使法吏一斷於法之」云,皆以復讐殺人,爲應死之律矣,此律見於何經傳耶?旣曰:「彝典云,則何以謂之律無其條耶?」若夫《周官》「殺人而義」者一條,非律文之明著者耶?亦以爲「可議於今」者,而又謂之律無其條何也?「殺人而義」者,豈有大於子復父讎者哉?「令勿讐」則非律文之所許者耶?「讐之則死」,「輾轉相讐」,非所可論也,經與律元自相符,更無酌處之餘地矣。

朴定齋絶筆跋[编辑]

噫!此我朴定齋先生臨命遺筆。方其刑禍慘毒之餘,凜凜一縷危喘,而其神氣之安閑,筆勢之奇健,無减於平日。而又有森嚴不可犯之氣象,自然見於紙墨之外者,覽之,不覺令人竦然起敬。烏川鄭公之跋文,亦旣發揮而引重之,無復餘蘊矣。其所論主定之說,意甚精到,而猶有當提掇者。

孔子曰:「志士與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程子爲之言曰「實理得之於心自別。實理者,實見得是,實見得非也。實見得生不重於義,生不安於死,只是成就一箇是而已」,此正是主定之意也。

蓋忠孝大節,自其家由來世業。而又能早從事於有道之家,見道明而信道篤,於吾人所得於天之實理,已自得之於心而以爲己有。故其於熊魚之取舍,自能實見得是,自能成就一箇是而已。其從容整暇,直與曾子之「啓手足」,同其氣象,非若出於一時勉慕與感慨,蓋學問之力,不可誣也。此又不可不知也。

明大義辨庚申[编辑]

○卑辭之中,忿怒愈蘊;金幣之中,薪膽愈切;金珠皮幣往來之中,干戈旗鼓奮發之意,實有所寓,樞機之密,鬼神莫窺;志氣之堅,賁育莫奪。懷川明大義大旨。

世豈有蘊忿怒於卑辭,寓薪膽於金幣之明大義也?小兒迷藏,不滿一哂,而擧一世而無一人打破者何耶?噫!詖淫邪遁之肆行而無忌,亦吾黨公共之羞也。余惡得不一言以辨之哉?

蓋嘗聞懷川之一生所摹倣者朱子也。及今見其文集,則果然如楚莊王優孟之像孫叔敖者,令人不覺絶倒。但擧世之人,如癡、如夢如莊王之左右,皆以爲孫叔敖復生,而不復知其有眞假之辨,則其亦誤矣。愚請有以辨之。

懷川之《己丑封事》乃孝廟初年所上者,其辛酉《進修堂奏箚》乃肅廟朝所上者,而其規模布置,一依朱子《壬午應詔封事》、《癸未垂拱奏箚》而爲之。又以當今時務之要,參錯於其間,夾輔粧撰,以成其文,綱領嚴整,條目纖密,雖使朱子復生,固無以復加矣。惟是《封事》中:「修政事攘夷狄」一段,首擧孔子大一統之義,以明華夷之辨。又引朱子《封事》中推人倫、極天理明復雪之義者爲之題頭。然後因而歷擧本朝歷代事大之誠、神宗皇帝罔極之恩、甲申之變、弘光之弑、仁祖之忍恥屈己、孝廟之奮發大志。而又自爲假設之辭曰「所可憂者,一種頑鈍嗜利無恥之類。若曰『我已屈身於彼,名分已定』,則弘光之弑、先朝之恥,有不可顧。竊恐此說得行,則自孔子以來大經大法,一切掃地,而將使三綱淪九法斁,子焉而不知有父,臣焉而不知有君,人心僻違,天地閉塞,而混爲禽獸之歸矣」云,則大義固已森嚴矣。而又繼之曰:「然於今日不量時勢,輕絶强虜,讎怨未報,而禍敗先至,則亦非先王忍恥屈己,以延宗祀之本意也。」是則要其歸而據其實,只是和夷狄而已。而强而名之曰「攘夷狄」,令人見之,實如揜耳盜鍾,良可一笑。

朱子之說斷之以義理之公案,參之以利害之實情,其於是非之判、成敗之公,所爭只在於和與不和之間,直自斬截,壁立萬仞,不可一毫容私,亦不容一刻依違。而今此懷川之所以爲說,所用者講和之議也,所主者講和之事也。亦旣卑辭而帝之矣。又以金幣而事之矣,是非和夷狄而何耶?惡在其攘夷狄也?

於是乎從而爲之辭曰:「卑辭之中忿怒愈蘊,金幣之中薪膽愈切。」又曰:「金珠皮幣往來之中,干戈旗鼓奮發之意,實有所寓云云。」噫!惟彼南宋主和之人之爲蓄力觀釁,疑敵緩師之論者,其意亦只如此,蓄力之時,忿怒之蘊,不言可想矣,觀釁之際,薪膽之志,又當如何也?然而卑辭中之所蘊,其可謂之明大義乎,金幣中之所寓,人孰知其爲攘夷狄也?朱子之言正所以打破這般物情也。

朱子之言曰:「議者所謂『今根本未固,形勢未成,進未能攻,退未能守』,何爲而然哉?正以有講和之說故也。此說不罷,則陛下之勵志必淺,大臣之任責必輕,將士之赴功必緩,官人百吏之奉承,必不能悉其心力,以聽上之所欲爲。然則本根終欲何時而固?形勢終欲何時而成?恢復又何時而可圖?守備又何時而可恃哉?其不可期明矣。」

又曰:「以此號令,使觀聽熒惑,離心解體。是乃未攻而已却,未戰而已敗也。欲以此成恢復之功,其亦難矣。」

又曰:「今釋怨而講和,非屈己也,乃逆理也,己可屈也,理可逆乎?逆理之禍,將使三綱淪九法斁,子焉而不知有父,臣焉而不知有君,人心僻違而天地閉塞,夷狄愈盛而禽獸愈繁。」

又曰:「夫子以正名爲先,蓋名不正則言不順事不成,而民無所措其手足。今乃舍復讎之名,而以講和爲觀釁緩師之計,蓋不惟使上下離心,中外解體,緩急之間,無以應敵。而吾之君臣上下所爲夙興夜寐,以修自治之政者,亦將因循墮弛,而不復振矣。正使虜人異日,果有可乘而不可失之釁,竊恐吾之可憂,有甚於所可喜。而信誓之重,名分之素,彼皆得以歸曲于我。蓋不待兩兵相加,而吾氣已索然矣云云。」

嗚呼!此非所謂是非之判成敗之數,所爭只在於和與不和之間,直自斬截,壁立萬仞耶?豈可一毫容私,一刻依違於其間耶?事理明白,物情昭然,而乃欲以「忿怒薪膽」四字揜其痕,是不亦揜耳盜鍾者之類乎?夫當講和之世,不得不爲講和之事,而必欲假朱子「明大義攘夷狄之說」,以迎合聖祖大志之所向,因以爲自己發身之赤幟。故自不得不假此四字,以爲暗號,蘊與寓是之謂暗。兵家者有暗號、暗令,乃龍鞱之秘訣也。而其所引用朱子之說,如右所稱。

其外「若此說不罷」、「以此號令」、「非屈己乃逆理」、「名不正言不順」,如此等數段文字,打破講和之說者,幷秘而諱之。獨取其推人倫、極天理明復雪之義者,借來鼓舞,而又輒爲之假設頑鈍嗜利無恥者之言。因又別爲之拖飜曰:「竊恐此說得行則云云。」然後乃以朱子之說繼之,語旣創造,意亦架虛。蓋秉彝之心,人所固有,雖甚頑鈍,豈無憤惋之心,各自爲國,勢不相及,雖甚嗜利,有何所得之利,朱子所謂「嗜利」云者,政指秦檜之類,與粘罕相連而言也。本國則「利」之一字,無可指擬處。末俗文勝,雖甚無恥,豈忍倡此說於天日之下哉?當時自點之外,雖惡山林懷私怨者,亦無敢闖此意,皆理無之言也。但必以此承接,然後可以引用朱子之說,故爲此假設懸空閃幻。此卽所謂優場之弄舌,而惟其以雄深敏妙之文,假朱子森嚴正大之說,以震耀而張皇之。於是擧世之人,方且爲其所眩曜,未假察於名實之分。噫!抵掌頓足,談笑顧眄,髣髴孫叔敖復生。而若其傳神寫照,則只是眞優孟,而非復孫叔敖矣。世之一邊尊崇者,固無足復道矣。其所謂攻懷川者,不過以黨比之勢,相傾相軋而已。無一人深究乎此而痛辨之者,此余所以尋常慨然者也。雖然方其未知眞假之前,一言一笑,一俯一仰,無非孫叔敖,及其旣知眞假之後,千態萬狀,只是一優孟,而無他耳,誠可謂千古絶倒矣。

懷川之平生,只是摹朱子,而摹朱子之中,此一款乃其傳神寫照。故余於是特論此一款,而不復他及,亦猶畫工之畫人,其人一身精氣,都决於點眼一筆之意也。

或曰:「今若不度其力,閉關絶約,則禍不旋踵柰何?」余曰:「然。懷川所謂『不量時勢,輕絶强虜,讎怨未報,而禍敗先至,則亦非先王忍恥屈己,以延宗祀之本意』云者,誠至論也。」曰:「然則當甘心服役耶?」余曰:「子以先王之講和,爲甘心服役耶?」曰:「豈其然乎?智者以小事大,大王事獯鬻,果甘心服役耶?」余曰:「子得之矣。」曰:「然則懷川之爲說,亦若此而已,子何譏之深耶?」余曰:「子以大王之事獯鬻,爲攘夷狄可乎?爲明春秋之大義可乎?以不心服之故,而謂之攘謂之明可乎?况又大王之於獯鬻,但有屈己之辱而已。南宋之於,本朝之於北虜,俱有君父之大讎,而與之講和,旣卑辭而帝之,又金幣以事之,而語於人曰『我能蘊忿怒於卑辭,寓薪膽於金幣,以之攘夷狄而明大義於天下』,人其信之乎?」曰:「然則如之何而可耶?」余曰:「凡天下之事時與勢移,莫不各有其宜。孟子之於齊宣、梁惠,每告之以『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至於滕文公則不過告之以『爲王者師』,又告之以『效死而已』,末乃以『大王去之事告之』,此所謂時與勢移,各有其宜者也。設使朱子生於今之世,吾知其决不敢以當時之告於宋孝宗者告吾君也。」曰:「朱子之言曰『罷黜和議,追還使人。苟未渡,猶將可及』,然後:『閉關絶約,任賢使能,合戰守之計以爲一』云。而懷川則曰『今日不量時勢,輕絶强虜,讎怨未報而禍敗先至,則亦非先王忍恥屈己以延宗祀之本意也』,此非所謂時與勢移,各有其宜者耶?」余曰:「然。此則講和之事也。惟其時與勢移,各有其宜,故其事則都是講和之事,而必欲爲自己發身之地。故其言則無非明大義攘夷狄之論。假朱子斥和之說,用之於講和之事,秪以攬其名而濟其私,反自蹈嗜利之窠臼,眞程子所謂:『淸濁雖殊,爲利則一也。』苟非優場之弄舌,何能粧撰於其間乎?請爲子言弄舌粧撰之情。

今日之閉關絶約,危甚燈蛾,懷川豈不知之乎?此所以有『不量時勢輕絶强虜』云云之說也。旣不能以閉關絶約,告於吾君,則凡朱子明大義、攘夷狄之許多正論,皆無所當,半生家計,都失巴鼻,於是藉重於聖祖大志之所向。因以『忿怒蘊薪膽切』六字爲之揭號於前,則可以恣意引用朱子之說,而人亦孰敢有議之者也?於是就其中打破講和數段語,特爲之揀而諱之,獨取其人倫天理復雪之義之說,鋪張而極論之。而其諱說之中,有三綱淪九法斁一段辭意,特爲森嚴,可借而眩人。故乃欲引而用之,以助其張皇震耀之勢。而但以朱子本說卽所謂『非屈己乃逆理』一段說,乃其所甚諱者,而今乃無端引用,則徒歸於反駁時事,語勢亦無所當。故不得已緣文生計,懸空劈手,假設頑鈍一段,換其話頭,而先以『所可憂者』四字開端,然後因以『若曰』二字唱之。又以『此說得行則』五字和之,自相唱和,周旋回護,巧作語勢以承接,而至其末端『夷狄愈盛』四字,又却嫌而諱之,旣以假設爲言,則所引諸說,正大森嚴,何所不可,而獨此四字必欲諱之耶?竊想懷川援筆到此,亦必自不覺其發笑矣。此正優場弄舌粧撰之情也。蓋其晝思夜度,費盡心機,而畢竟補西而東撤,捉襟而肘見,朱子書中『好義理好文字』,必欲無遺假用,而其柰本板相左?故觸處生隙,不暇彌縫,無可柰何。此吾所謂:『旣知眞假之後,千態萬狀,只是一優孟者也。』」或曰:「然則畢竟果如之何而可耶?」余曰:「君不見魯西先生與懷川論先聲後實之書及論善易者不言易之書耶?大人君子,識時正大之論,其書曰:「朱子封事,『不言《易》之義』,與孔子『大傳不密之』訓一揆也。聖人之憂患,可謂至矣。試看今日,亦異於朱子之時矣。朱子之時,則正與丁丑以前相類,猶有彼此相敵之勢矣,今日則實無異於麗朝之於、元也。不計時事之可爲不可爲,只作好言語,以快一時之聽聞,以賭後人之稱許云爾,則决非大人君子援世以道,好謀以成之義也。」又曰:『當是時也,士之告吾君者,其當以聲義復讐之言進乎?其當以師文爲仁之說進乎?非不足於節儉,而貢禹進言徒陳節儉之道,故君子惜之矣。若使朱子復生於今日。則吾恐不言《易》之外,無他說也。』俟百世而不惑者也。朱子曰:『歐陽子曰「後世苟不公,至今無聖賢」。』蓋天下之事必至於久而後是非之實可見,此等事,卽今亦豈無知者?知之而至於是非之大定,則惟待後世之公議而已,愚無容復覼縷焉。」

朱子《戊申封事》,有曰:「臣不敢隨例迎合,苟爲大言,以欺陛下。而所望者,惟欲陛下先以東南之未治爲憂,而正心克己,以正朝廷、修政事。庶幾眞實功效,可以馴致,而不至於別生患害,以妨遠圖。蓋所謂:『善《易》者不言《易》。』眞有志於恢復者,果不在於撫劍抵掌之間也。」

《朱書》觀文殿學士劉珙靖康之難,秉義而死,時上圖議恢復。公曰:「復讎雪恥,誠今日之大計,然所以求之,必有其道。臣願陛下以宣王爲法,側身修行,任賢使能,以圖內修之實,則外攘之效,將有不能自已者。計不出此,而欲淺謀輕擧,以幸其成,臣未見其可也。」

時宰相方以恢復大言中上意,而政事不修,擧動煩擾,識者憂之。乃手疏別奏,具言天下之事:「有其實而不露其形者,無所爲而不成;無其實而先示其形者,無所爲而不敗,今吾所以自治而爲恢復之實者爲如何?而乃外招降附,內徙營屯,規筭未立,手足先露,其勢適足以速禍而致寇,臣不知爲此議者,將何以待之也。」

劉共父所言,卽所謂:「▣世以道,好謀以成者也。」蓋君父之讎,刻在骨髓,復雪之志,出於至誠。故其爲言,不得不如此,非若懷川之姑欲中上意而聳人聽也。惟是「無實露形」一段,懷川之所甚嫌者。故做出「樞機之密,鬼神莫窺」一句,爲一時遮面之資,其用心亦可謂勞矣。

明大義辨後說[编辑]

懷川之言曰:「伏願殿下,堅定於心,曰『此虜者,君父之大讎,矢不忍共戴一天』,蓄憾積怨,忍痛舍寃,卑辭之中,忿怒愈蘊,金幣之中,薪膽愈切,樞機之密,鬼神莫窺,志氣之堅,賁育莫奪,期以五年七年,以至於十年二十年而不解,視吾力之强弱,觀彼勢之盛衰。則縱未能提戈問罪,掃淸中原,以報我神宗皇帝罔極之恩,猶或有閉關絶約,正名明理,以守吾義之便矣。假使成敗利鈍,不可逆睹,然吾於君臣父子之間,旣已無憾,則其賢於屈辱而苟存,不亦遠乎云云。」

此蓋依倣朱子之言,全用科儒假文字舞筆端,以眩主司者之餘套也。蓋卑辭金幣,以延宗社,則己自屈辱而苟存矣。期以五年七年則五年七年之間,爲屈辱而苟存矣,期以十年二十年,則十年二十年之間,爲屈辱,而苟存矣。平時恒自屈辱苟存,而所期不過閉關絶約而已。其所謂成者,閉關絶約之計成也;其所謂敗者,閉關絶約之計不成也。而閉關絶約之計不成則亡而已何者?卑辭金幣,僅僅苟延,而一朝遽欲閉關絶約,則戰爭之端,自我始之矣。戰爭之端,旣自我始,則講和之路已絶矣。講和之路已絶,而閉關之計不成,則不亡何待?此理勢之必然者也。吾未知所謂「無憾者」何說,而所謂「賢於者」何事耶?元初只是一樣屈辱而苟存,而終至於一擧足而遂亡,則未知其間抑有何日何時,可以無憾於心,而賢於屈辱而苟存耶?假使幸而不至於亡之境,亦不過依舊爲屈辱而苟存而已,有何無憾與賢於之可論乎?若以蘊與寓而謂之無憾,則已於平時長自無憾,何必於今日始爲無憾耶?朱子之言固爲正大森嚴,而假之於此,則皆無義無味無所當矣,不過優場之假說也。

或曰:「以懷川之智,不能料世人之覰破其情狀耶?」余曰:「不然。懷川之智,已能料世人之無能覰破,虛僞成習亦能料其雖有覰破,無能非斥,陽坡諸公李斯之智,已知扶蘇蒙恬之不敢復請嚴法所壓也。」

懷川《辭忠州牧使疏》及《丁酉封事》抄語[编辑]

懷川癸巳《辭忠州疏》,有曰:「借使臣感念鴻恩,冒受任使,則又有所大懼者,倘或天意難諶,時事因循,涓埃未效。朝露先晞,則一行作吏,都歸口腹之計,而此志暗昧,遂成千古之恨,此臣所以决意於枯死而不悔也。抑臣願忠之誠,豈敢食息忘哉?每見乾象示變,則恨不得焚身而禳除,一聞聖候有愆,則竊不勝隕心而默賽。萬一事有不可知者,則亦願碎首糜骨,期報不世之知遇而已云云。」

又《丁酉封事》第三條曰:「竊聞麗氏契丹,時請醫於,密奏忠慮,而虜之時,又有奔問宋朝之事。當時義之,後世韙之,本朝之於皇明,豈比之於哉?竊聞今日一脈正統,偏寄南方,未知殿下已有麗朝之事,而機禁事密,群下有未得知耶?萬里鯨波,信息難傳,而精誠所在,無遠不屆。一國軍民文武之中,豈無忠信沉密而應募願行者乎?伏乞殿下默運心機,獨與腹心大臣,密議而圖之。臣雖駑劣,極欲懷符潛行,以達吾君忠義之心,而假使未達,溺死於萬丈層波,萬萬甘心,榮幸無窮矣。惜乎!今病已矣,南望長慟,只有匪風之思而已。」

余曾於十餘年前,得見懷州《辭忠州疏》,則其辭意大抵似是據明大義爲言,而其所云云諸說,俱未了了矣。今得其全集,見《丁酉封事》,則蓋方自處以居父母之仇之義。故其爲言如此,夫以海外藩邦之一陪臣,冒犯萬里鯨濤,奔問天涯信息,若非子之於其父,則决不能有此誠心矣。以是而律之,則可知其《疏》中所謂「徒爲口腹之計,而不能伸復雪之志而死,則將爲千古之恨,故决意枯死而不敢赴任」云者,卽孔子子夏居父母之仇之問曰「不仕不與共天下」之意也。其窮天至慟,透骨髓而溢言辭,苟非居父母之仇者,詎有此志此義耶?所可怪者,懷川所執旣如此,則非復雪之義不立朝,非薪膽之策不出口,己亥大喪之後,不復著帽出世,可以充其操矣。夫何己酉大拜,復爲冒出,所謂大義,已付前塵,而山林勢利,混爲一塗,以招遙執之譏,倘所謂「時事因循,此志暗昧」者,非預爲之讖耶?庚申出來,尤喪本色,積失士類之仰望,頓非昔日之懷老。果如是則何不於西日未墜之前,暫佩忠州之符,少免綠粥之譏耶?雖曰:「不要名、不索價」,愚不信也。

陳定宇曰:「義起於情之所及,而不起於情之所不及;禮生於義之所加,而不生於義之所不加。故因情以爲義,而義所以行情,因義以爲禮,而禮所以行義。」今若據懷川之說,而因其情而以爲義,因其義而以爲禮,則懷川之於大明皇帝之喪,當爲三年之極服矣。又其言曰「一國軍民之中,豈無忠信願行者乎」云,則是一國軍民義均而情同,其爲服亦將無所異同矣。

或曰:「《儀禮ㆍ經齊衰三年》章曰庶人爲國君傳曰『圻內之民,爲天子齊衰三月,圻外之民無服』,《儀禮》乃周公所作也。今此海外藩邦之陪臣,旣不能食祿於其朝,則便同庶人之例矣。圻內之庶人,則服止於三月,而海外藩邦之庶人,服至於三年之極,與周公制禮之義,逈然不侔,此將柰何?」余曰:「不然。此非天下之通情也,乃懷川之獨情也。且聖人之所以爲聖人,不過以人倫之至。而此則人倫之外也,此豈周公之禮之所可及者也。嗚呼!以海外藩邦之一陪臣,冒犯萬里鯨濤,雖至溺死而甘心,通天下豈復有他人哉?只是自家一人耳。此時懷川年方五十,堅悍剛强,一生無病,世人所知,今乃自己則托病長慟,顧欲責之他人,其與溺死榮幸等語,當句之內,自相技捂,此皆優場之弄舌也。當時若有敬新磨則必將批其頰矣。」

或曰:「古之仕者,雖丞相府、御史府,亦皆率眷以居,我國惟邑宰率眷,餘皆不率眷。懷川之不仕,惟不赴率眷之邑宰而已。其外則自臺憲歷銓曹入政府,無不隨行,所謂不仕之義,其母與妻當其全,而自身則當其半。然則其制服,當以斬衰三年,歸之母與妻。懷川之自爲服,當以齊衰或杖期可也。未知此果合於天理之節文乎?」余曰:「噫!此豈吾儒常情所可蠡測耶?惟當令無是公,去向無何有之鄕,問之於烏有先生,然後可以知之矣。」

或曰:「不惟此也。崖山之變,陸秀夫負帝同溺則有之矣,當國家無事之時,宮車晏駕,而未聞外臣之與之從死者。而今懷川之言曰『萬一事有不可知者,則亦願碎首糜骨』,質之神明,指天成誓,有若人家嬖姬、妖妾矢死相從,以博生前無限恩愛者然。及至己亥五月,而懷川乃晏然無恙,亦未聞歐血痛傷,如古忠臣之爲。只稱不受永安之托,輕發春臺之行者何也?」余曰:「有是哉,子之迂也。不如是,何以爲優場之弄舌乎?」

朱子曰:「今釋怨講和,非屈己也,乃逆理也。己可屈也,理可逆乎?逆理之禍,將使三綱淪九法斁。子焉而不知有父,臣焉而不知有君,人心僻違而天地閉塞,夷狄愈盛而禽獸愈繁。」

懷川欲假用「三綱淪」以下森嚴底說話,而其柰題目相左。故不得已換其頭辭曰:「所可憂者,一種頑鈍嗜利無恥之類。若曰『我已屈身於彼,名分已定』,則弘光之弑、先朝之恥,有不可顧。竊恐此說得行,則自孔子以來大經大法,一切掃地云云。」然後因而剽襲三綱淪以下,無一字加減,而「夷狄愈盛」四字,諱而不書,却又變文曰「渾爲禽獸之歸」云。此則弄舌之換其頭尾者也。

朱子曰:「雖使虜意效順,無所邀索,乃是深有包藏,尤是疑畏。正宜引義拒絶,以伐其謀,然後表裏,合戰守之計以爲一,持以歲月,以必復中原,必滅胡虜爲期而後已。雖其成敗利鈍,不可逆覩,而吾於君臣父子之間,旣已無憾,則其賢於屈辱而苟存,不亦遠乎。」

懷川欲假「成敗利鈍」以下森嚴底說話,而又柰題目相左。故不得已換其頭辭曰:「蓄憾積怨,忍痛含寃,期以五年七年,以至於十年二十年而不解,視吾力之强弱,觀彼勢之盛衰,則縱未能提戈問罪,掃淸中原,以報我神宗皇帝罔極之恩,猶或有閉關絶約,正名明理,以守吾義之便矣云云。」然後因以假設之辭承之,而剽襲「成敗利鈍」以下,無一字加减。此則弄舌之換其頭者也。

右兩段,弄舌之表著者也,大抵假聖賢之言,而換其頭尾,以供一場戲談,優場之常態也。姑提此兩段,餘可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