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
外观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11年(2022年)1月19日 公布於民國111年1月1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34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1(2022)年8月27日至今 |
|
第一條
-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數位經濟發展,辦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與管理,特設數位產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 二、人工智慧、大數據、平台經濟或其他數位經濟相關產業跨領域數位創新之輔導、獎勵。
- 三、系統整合與垂直應用之輔導、獎勵。
- 四、軟體產品及數位服務之輔導、獎勵。
- 五、數位內容及資料經濟之輔導、獎勵。
- 六、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 七、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培訓。
- 八、其他有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業務事項。
第三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四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經濟相關產業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第六條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