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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青年/第01卷/第2號/國內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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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大事記 國內大事記
1915年10月15日
通信
本作品收錄於《新青年/第01卷/第2號

國內大事記

記者

國體問題

自籌安會倡共和不適於中國之說,致國體問題發生,擾攘至今,兩月有餘。各省軍民長官,既函電交馳,各團體間亦呼號奔走。此外,中外人士之文章言論,更記不勝記。記者就兩月以來之經過事實觀之,其實際辦事上,殆有一定之程序。籌安會自八月中旬以後,始着手請願運動,聯絡各省旅京人士。各推代表一人,遞請願書於代法院之參政院,以便國體問題之早決。及九月一日開院,果有王錫蕃、馬安良、周家彥、沈瓚緒、沈雲沛、李祥、杜俞、李晉泉、張炳華、烏澤聲、胡壽慶、陳璧、作毓鼎、羅桑班覺、恆鈞、那彥圖、蔡銬、丁槎、黃錫鈴、趙倜、張作霖、董若璜、曹銀、張紹曾、巴勒、球爾拉命坦、朱福銃、吳增辛、王寬、馬龍標先後請願,是為第一次徵求民意辦法。六日,參政院開談話會,對於此項請願書討論處置之法。查約法、立法院對於人民請願事件,本有收受之權。但對於國體之請願,既無限禁之規定,又無收受之條文。代立法院似無收受之理,惟是日總統派楊士琦蒞院宣言,既聲明總統所見,改革國體,經緯萬端,如急遽輕舉,恐多窒礙。總統有保持大局之責,認為不合時宜。復言國民請願,不外乎鞏固國基、振興國勢,如徵求多數國民之公意,自必有妥善之上法。參政院對於此項請願書,應籌妥善辦法,勢不能拒絕不受。於是各參政磋商良久,有主張暫行開議者,有主張暫行擱置者。汪有齡起謂此次請願,確知有署名之參政五人,究竟合法與否,請先付審查。主席以汪說付表決,得大多數,即指定聯芳、梁士詒、寶熙、陳國祥、蔡愕、王家襄、汪有齡、施愚為審查員。際此第一次請願者,雖有張超南、徐承錦、汪東、安鵬東,因倉卒列名,本人並未預知,聲明取消。籌安會之精神,不因之稍挫,更再接再厲。運動第二次請願,仍由各省原請願人發起,輝毓鼎、曹銀、張紹曾、趙倜、王錫善、金如墉、段芝貴、藍天蔚、杜俞、沈雲沛、朱福銃、梅光羲、黃錫鈴、周家彥、陳璧、李鴻祥、郭重光、張鳳翻、馬安良、楊績諸、張作霖、佟慶山、烏澤聲、胡壽慶、巴勒、球爾拉布坦、李景泉、羅桑班覺、

鄭寶齡、廈仲阿、旺益喜、董若璜、那彥圖、恆鈞、王寬、馬如瓏、江朝宗、吳增辛等陸續遞請願書於參政院。立論均根據於總統宣言之「鞏固國基」「振興國勢」二語。十五日,參政院開會審查。二十日,改談話會為正式會,提出審查報告。各參政均仰體總統宣言所謂「妥善上法」之意。當時審查員聯芳、汪有齡,謂國體重要問題,應由憲法解決。鄧熔謂請願輿論,希望從速解決,若待國民會議,手續太繁,請於年內召集國民會議句下。加或另徵求民意妥善辦法一語,得多數贊成通過,據《約法》三十二條七款,建議政府。二十三日,總統咨復到院,略謂事關國家大計,不得不格外審慎。俟召集國民會議開會,以征正確之民意,是為第二次徵求民意辦法。逾日,籌安會蟬蛻之請願團開大會會長沈雲沛演說,雲「遲延愈久,危險愈多。」孫毓筠提議第三次請願,全體贊成,遂呈遞請願書於參政院,名之曰:「總請願」。書中大旨,一面說明不主張國民會議之理由,一面要求另訂妥善辦法,從速解決。蓋自鄧參政在院下此轉語後,妥善辦法迅速解決之呼聲日高一日也。二十八日,參政院開例會,對於「總請願」案討論。鄧熔請付審查,汪有齡謂只論應否起草建議,不必審查。主席付表決,多數贊成。當指定梁士詒、汪有齡、施愚、陳國祥、江瀚、王劭廉、王樹楠、劉若曾起草。越四日,即本月二日開會,討論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案,全體贊成。復指定徐紹員等九人為審查員。六日開大會,修正全文。迨二讀既完,陳楙鼎請省略三讀程序,胡鈞請繼續開三讀會。主席以胡議付表決,眾贊成。稍休息,主席以全案付表決,通過由院備文咨請政府公布,略渭各團體代表前後請願,咸以國民會議開會為太緩,決定憲法職權為太小,為求一迅速之時期與宏大之機關,應即以國民會議初選當選人為基礎選出代表,開國民代表大會決定國體。八日,總統以告令公布之。同日並公布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案。至十日,總統復頒申令,令京外文武大吏各督飭所屬,靜候國民之最後解決。是為第三次徵求民意辦法。近閱京電,國民代表投票,各省定下月十四日截止,次日由參政院開票宣布。果爾,則國體問題之解決,當在此一月內也。

憲法起草之停頓

憲法起草委員會,組織已三月有半,因國體問題發生,群懷觀望之意,以致進行甚緩。聞總統以國民會議選舉事宜,限十一月底完竣。屆時若無一部憲法草案,則召集無名。所以日前政府轉向院長黎元洪授意使轉促各委員迅速進行。九月十日開會,聞黎元洪有意見書發表,即本此意。並聞肅政廳會議,亦擬上維持憲法起草條陳。當日委員到會者九人,惟梁啟超因病缺席。及討論憲法起草之行止問題,有兩派主張:(一)國體未定,憲法縱然起草,恐將來作廢;(二)現時所謂國體問題,不過一種學

理的研究,能否成為事實,殊不敢必。憲法起草,以視現行之政體為轉移,應霹續開議。其討論結果,贊成後說者仍佔多數.決定上呈總統,陳述關於起草憲法內中某項問題,請示遵行。書上後,於二十日,奉諭該會務照原定順序從速進行,不得因他影響致要案停滯。委員長李家駒連日對於各委員之意見,又極力疏通。二十一日,該會特開一茶話會,各委員僉謂本會系據民國新約法,經參政院之推舉,為起草憲法草案而組織者,仍當循一定之規范迅速進行,剋期竣事。至於其他各問題,不唯非本會所宜研究,亦且非本會所當過問,決定仍照共和國體起草。當致書法制局,調取憲法各書,以供參考。迨後梁啟超一再辭職,汪榮寶請假回籍,李家駒又有辭職之說。雖迭經政府督促,令照原定程序進行,勿因他種問題徘徊觀望。奈會中重要分子四散,維持方法頗難得,於是漸呈活象之憲法起草又復停頓。近聞政府意見,以國民會議一項,現已縮短組織期限。其開幕時,政府應將憲法草案提出,以憑在該會議期限以內將憲法決定。此刻亟應入手籌備,故日前總統曾將此意與院長黎元洪面商。惟黎意以該委員會內,李家駒來去無定,而十人中梁既辭職,汪又出京,擬去電慰梁及促李、汪二氏來京外,並邀各委員開談話會一次,以憑磋商憲法究依何種國體起草及由何時入手進行,抑或暫緩從事。後經各委員一再討論議決進行方法,仍確守討論之范圍,暫緩實行起草。至討論之事項,則以關於憲法精神及標准兩種為主,不涉及國體。俟諸事討論就緒時,大概國體問題已經解決,然後再行起草,庶矢發有的,不致徒費周章也。

中俄之交涉種種

俄國對於我國,欲得外蒙一帶之特權,以鞏固其南下之勢力久矣。惟歐戰方殷,尚能從事經營,至可驚異。記者知繼此以往,吾國痛切之外患,且相逼而來。今特小試其端而已,爰將最近中俄之交涉案,撮記於下:

(-)阿爾泰撤兵事件我國阿爾泰地方地近俄疆,曾因俄人駐兵該處,要求撤退。俄使遂於民國三年二月提出撤兵條款六條:(1)不得勒收哈薩克牧地;(2)俄人享用在喀喇額爾齊斯河與其支流兒稅貿易及航行利益,並准俄人經營該河航政;(3)將布爾楚木河口等處建築碼頭,並准俄輪船公司於瑪納斯及古城設立貨物代辦所;(4)承認俄人於阿爾泰區域享有地段及他項不動產之權,並任便居住漁獵耕種;(5)每年組織司牙孜一次;(6)實行前清光緒七年條約。當時政府以俄人條件過嚴,故未依從。後雖經雙方代表迭次確商,終以俄人堅執提案,遂未解決。現聞俄使又重提前議,向外交部要求解決,外部以其提案過大,難以磋商,目下尚不知如何答復也。 (二)外蒙劃界及阻留華商運金砂事件據恰克圖中、蒙、俄三方訂約之條約,所

有外蒙自治區域,仍由三方會同劃定,預定於兩年以內舉行。茲聞政府以外蒙境域非常遼闊,而界址又多不明確,決定先設劃界籌備處,分別徵集各項疆界之圖志及其他有裨於劃界之參考書類,一俟擬定適任之督辦後即行組織。並聞政府屬意於畢桂芳,一得其承諾,即行發表。又黑龍江巡按使特電財政部,轉咨外交部,報告俄人屢輸華銀出境,有亂金融,並阻留華商販運金砂,實屬妨礙主權,請明定禁令。聞外交部已據情向俄使嚴重交涉矣。

(三)蒙古礦山事件自庫倫宣布獨立,俄人運動蒙古政府,自黑龍江省滿洲里以南至球爾甘河一帶之地,亙一千里之礦山,恣意採掘。近聞俄國技師帶同礦工數十名,行至庫倫對岸阿什喀地方,准備各種機械,希圖越境開采庫倫西北約八十里地方之一大金礦。又據蒙古礦山調查員報告,俄人所蟠踞之礦山地方,若齊齊哈爾克旗、三音諾旗、札薩克圖漢旗、薩克圖右翼中旗、額魯時前旗等,已根深蒂固。政府聞之*以庫倫取消獨立後,對於蒙古政府有宗主權,如採掘礦山,依現在之礦業條例,應一體聽中央政府之命令,近日當開始交涉。

(四)招工事件俄國派人在吉長、哈奉、煙台、龍口等處,暗中招集華人赴俄,名為開礦作工。日前駐奉德代理事威得賀照會張使,略謂近日本領事,接各處報告,華工赴俄並非工作。果爾,則中政府違背中立條約,旋謁張使當面詢詰,張使當飭交涉員照詢俄領,一面電請外部與俄使交涉。聞外部已據電向俄使交涉雲。

中日新約施行後之間島交涉

間島問題在清季已解決,與日本訂有專約。該地之朝鮮人,純粹屬於中國法權治理之下,照約實行已十年於茲。不謂自八月二十五日實行中日協約後,日本領事將朝鮮人所有訴訟事件概提歸領事館審判。延吉道、尹陶彬據《新約》第八條所訂「凡關於滿洲之現行中日新條約,除本條約有特別規定外,一切照舊章辦理」一節,與之力爭無效。按《舊約》第四款,訂明「圖們江北地方雜居區域內墾地居住之韓民,服從中國法權,歸中國地方官管轄裁判。中國官吏當將該韓民與中國民一律相待。所有應納稅項及一切行政上處分,亦與中國民同。至關系該韓民之民刑事一切訴訟案件,應由中國官吏按照中國法律秉公審判。日本領事或由領事委派官吏,可任便到堂聽審。惟人命重案,須先行知照日本領事到堂聽審。如日本能指出不按法律判斷之處,可請中國另派員復審。」是朝鮮人訴訟事件,應歸中國法庭審判極其明確。乃日本領事以間島地方為中日《新約》之范圍,竟將間島《舊約》作廢無效,於是兩國關於間島又起爭執。日前,政府因將軍段芝貴及巡按使來電報告,知該處中國官吏與日本領事不能解決,已移至北京,由外部與日使直接談判。前月十八日,外交當局與日本小幡代理

公使,關於此項事件正式開談,閱時甚長。日政府復電令小幡代理公使,向政府提出抗議。聞外部對於此項抗議,嚴加辯駁已。於五日,將所具辯駁書送致小幡代理公使,經小幡代理公使,電達日本外部,並聞日本外部,將答復之旨,致訓電於小幡代理公使。迄今兩方尚在磋議,其交涉情形,已日就嚴重可知矣。

國家基礎在少年教育(大奧志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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