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學象數論/乾鑿度歷法
外观
< 易學象數論
目錄 | 易學象數論 | |
◀上一巻 | 卷四·乾鑿度歷法 | 下一巻▶ |
乾鑿度歷法
[编辑]元 | 紀 | ||
部首 | 甲子一甲子部〈每部七十六年〉 | 庚辰二癸卯部 | 丙申三壬午部 |
一爲天元 | 壬子四辛酉部 | 戊辰五庚子部 | 甲申六己卯部 |
庚子七戊午部 | 丙辰八丁酉部 | 壬申九丙子部 | |
戊子十乙卯部 | 甲辰十一甲午部 | 庚申十二癸酉部 | |
丙子十三壬子部 | 壬辰十四辛卯部 | 戊申十五庚午部 | |
甲子十六己酉部 | 庚辰十七戊子部 | 丙申十八丁卯部 | |
壬子十九丙午部 | 戊辰二十乙酉部 | ||
部首 | 甲申一甲子部 | 庚子二癸卯部 | 丙辰三壬午部 |
二爲地元 | 壬申四辛酉部 | 戊子五庚子部 | 甲辰六己卯部 |
庚申七戊午部 | 丙子八丁酉部 | 壬辰九丙子部 | |
戊申十乙卯部 | 甲子十一甲午部 | 庚辰十二癸酉部 | |
丙申十三壬子部 | 壬子十四辛卯部 | 戊辰十五庚午部 | |
甲申十六己酉部 | 庚子十七戊子部 | 丙辰十八丁卯部 | |
壬申十九丙午部 | 戊子二十乙酉部 | ||
部首 | 甲辰一甲子部 | 庚申二癸卯部 | 丙子三壬午部 |
三爲人元 | 壬辰四辛酉部 | 戊申五庚子部 | 甲子六己卯部 |
庚辰七戊午部 | 丙申八丁酉部 | 壬子九丙子部 | |
戊辰十乙卯部 | 甲申十一甲午部 | 庚子十二癸酉部 | |
丙辰十三壬子部 | 壬申十四辛卯部 | 戊子十五庚午部 | |
甲辰十六己酉部 | 庚申十七戊子部 | 丙子十八丁卯部 | |
壬辰十九丙午部 | 戊申二十乙酉部 |
日法八十一分。
月之日,二十九日餘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
歲之月,十二餘十九分月之七。
紀歲七十六,
紀月九百四十,
紀日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九。
部歲一千五百二十,
部月一萬八千八百,
部日五十五萬五千一百八十。
元歲四千五百六十,
元月五萬六千四百,
元日一百六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
分部之法,十九年爲一章,章首甲子日子時,朔旦冬至謂之至朔同日。第二章首復得至朔同日,然非甲子日,乃癸卯日酉時。第三章首至朔同日,乃是癸未日午時。第四章首至朔同日,乃是癸亥日卯時。歷四章畢,得七十六年,其明年至朔同日,乃癸卯日子時,因其至朔同時,與第一章首同,遂以七十六年斷爲一紀,而以其日干支名其部。每章差三十九日九時,每紀差一百五十九日,除兩甲子,則每紀止差三十九日,二十紀通差七百八十日,甲子十三周無餘,復以甲子别起部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