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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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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十六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二

  周二

戎政典第十六卷

兵制部彙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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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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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禮》夏官司馬。

訂義薛平仲曰:「《春官》掌禮,所以為厚天下之仁。禮不足而後政及之,所以為正天下之義。仁以起天下,不忍不由禮之心;義以制天下,不敢不由禮之心。政典所以有法於夏。」 王昭禹曰:「馬者,甲兵之具,王政所重,故自《夏官》卿一人至中士十有六人,皆以司馬名官。」 李景齊曰:「政莫大於軍,軍旅之事,以馬為急。大司馬之職」,雖不言及於馬,以名官觀之,其意默寓。若夫馬質、《校人》《圉師》之類,屬於《夏官》者,馬政之詳可覆也。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 乃立《夏官》司馬,使帥其屬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國。

鄭鍔曰:「注謂政者,正也,上之所以正下也。《夏官》獨謂政官。司馬有九法、九伐之制,所以正其不正,斯可謂之政矣。王者之於邦國,欲使各得其平,司馬佐之以政,則平也易矣。然政以平邦國,治職亦以平邦國,何也?治出於大宰,則平之以道;政掌於司馬,則平之以政;治典則平於順治之前,政典則平於叛違之後 。呂」 氏曰:自夏后氏命引侯掌六師,舉政典以誓眾,則邦政之掌於《司馬》舊矣。國之大事,何者非政,獨戎政謂之政何也?天下無事,寓兵於農,然後賦役百為,始有所施,是政之所從出。天下有事,舉兵討亂,邦之存亡安危繫焉,以為政之大,又不待論,此戎政所以獨謂之政,統六師而謂之平邦國,王者用師之本旨,特為邦國之不平者設耳。

政官之屬:「大司馬,卿一人;小司馬,中大夫二人;軍司 馬,下大夫四人;輿司馬,上士八人;行司馬,中士十有 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六人,胥三 十有二人,徒三百有二十人。」

黃氏曰:「司馬」 置屬,與五官稍異。小司馬而下有軍司馬、輿司馬、行司馬、輿司馬掌車、行司馬掌卒,軍司馬兼掌之。軍司馬,如《天官》宰夫、地官鄉師,以軍名官,其職可知 。《易氏》曰:「魯會晉師於上鄍,輿師受一命之服。晉享六卿於蒲圃,輿尉受一命之服。所謂輿者,車也。晉作三行以禦狄。其後晉中行穆子與無終及群狄」 戰於太原,毀車為行。所謂行者,徒也。成周師田之法,險野徒為主,易野車為主,於是設二司馬之屬,專掌車與徒之任,異於五官。李嘉會曰:「自小司馬以下,皆不見其職掌,豈用兵之時他官兼權,故職不見邪?抑兵事尚密,不當載之書邪?二者皆是也。先王不以兵機示天下,五官、治、教、禮、刑、事,法無不」 著,惟兵法不傳後世。《司馬法》與孫吳、尉繚等兼著,皆先王所未有 。陳君舉曰:「《儀禮》闕軍禮,蓋《司馬法》即古軍禮也。古者百五十五篇,今亡其百五十篇,以其有者求之,必非衰世權謀變詐者所能為也。而謂之《司馬穰》苴兵法」 ,非也 。賈氏曰:「『《諸官》皆云:史十二人,胥十二人,徒百二十人』。獨此言史、胥、徒多」 者,司馬大總軍,軍事尚嚴,特須監察故也。

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 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為師, 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百人為 卒,卒長皆上士。二十有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五 人為伍,伍皆有長。一軍則二府、六史、胥十人、徒百人。

薛平仲曰:「《周官》序官之例,未嘗有序事之法,惟司馬所載制軍之事為詳,而後官屬之緩急始次第而舉。豈非兵者國之大事,政典所用以平邦國者,其規畫固當蚤正歟?自調民之法立,民之從事於軍者,勞逸出入之相權,而力常有餘矣,於是萬二千五百人為一軍,有不容損益者。自制軍之數立,國之有軍者,內」 外輕重之相制,而勢可得合矣,於是王六軍以至小國,一軍有降殺之踰倍焉。軍有定制,帥其軍者,非威令素孚不行也,於是大為之將,而將皆命卿,小為之長,而長皆上士,有以定尊卑上下之志焉。軍有帥,則文移之往來,政令之征召,有不可略,於是一軍則二府、六史、十胥、百徒,有以為文書調度之備焉。舉軍政之要,莫先斯四者。先王規畫,實為之「井井繩繩而不紊」 ,觀敘事之法,

可攷 。黃氏曰:「凡制軍,謂有征行之事則制之。《縣師》,所謂受法於司馬,以作其眾庶。鄉、遂各為一軍,而都鄙不與。及制軍,或取於鄉,或取於遂,或取於都鄙,或徵兵諸侯,所謂及師,大合軍是也。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多則增隸孟津之會。諸侯八百,猶六師耳。」《泰誓》:「王乃大巡六師。」 「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平居民籍,足充其數,非天子命伐有司馬之法,未嘗作軍也。魯作三軍,《春秋》譏之。侯伯專徵兵,諸侯亦分屬於其軍。城濮之戰,楚為三軍,陳、蔡屬右軍,衛屬左軍。蓋古法自軍將以下,爵秩與鄉官同,諸儒遂謂皆六鄉之吏,非也。伍、兩、卒、旅、師、軍,於鄉為比、閭、族、黨、州、鄉,於遂為鄰、里、酇、鄙、縣、遂、遂之爵秩遞降於鄉一等。邦國、都、鄙亦有鄉、有遂,其爵秩亦當有高下,及在軍皆陞之,使與六鄉等。大扺軍吏無小大,皆主號令,當使其人尊敬之。「二十五人之長,爵中士」意可見藝祖階級之法與三代暗合。伍皆有長,不必盡有爵,以此見不皆為六鄉比長,《疏》謂「眾多官卑,略而不言」,非也。「五人」之長號令狹,雖無爵可也。眾多不置則或然,官卑略而不言則不。李嘉會曰:「先王兵制,自五人以上必用命士一人為之長,至二千五百人則用中大夫。故一軍之閒卿一人,中大夫五人,下大夫二十五人,上士百二十五人,中士五百人,下士二千五百人。既是士大夫命士如此之多,故各自愛,不致」冒昧邀功以自傷。所以古者兵敗止曰敗績,不至甚斬首也。後世止以首級為貴,可傷也。伍皆有長,不曰下士而曰長長,則功罪皆有所歸。 薛平仲曰:「軍將命卿」,其來尚矣。啟於甘之戰,乃召六卿,《常武》之詩,「王命卿士,南仲太祖,太師皇父,整我六師」,皆以卿而帥軍也。經謂「軍將命卿」,說者以為天地四時六官之六卿。今攷六官中,特司馬掌兵,餘卿無與。雖田役軍旅之事,互見六官,然特為治事條目云耳,初非為軍將。鄉大夫掌六鄉之政教禁令。《序官》則曰:「鄉大夫,每鄉卿一人」,則鄉大夫亦謂之卿。先王於六鄉之中設為六卿,亦於六軍之中設為六將,無事之時總萬二千五百家為之長,有事之「際又總萬二千五百人為之將帥。此六軍之將則六鄉之卿,非特此也,以六鄉言之,自五家之比積而至於萬二千五百家之鄉,以六軍言之,自五人之伍積而至於萬二千五百人之軍,亦猶是耳。」五家比長以下士為之五人之伍,其長亦下士,則伍長者即向之比長。二十五家閭胥,以中士為之,二「十五人之兩,其司馬」亦中士,則兩司馬即向之「閭胥。」「百家之旅師」以上士,百人之卒,其長亦上士,百家之黨正為下大夫,五百人之旅師亦下大夫,二千五百家之州長為中大夫,二千五百人之師帥亦中大夫,然則軍將之命即向之鄉大夫明矣。惟鄉之政教禁令素行於無事之時,而斯民之觀感甚深,服從甚久,一旦起而為軍,而將軍者又前日之鄉大夫,則前日觀感服從之人,皆為今日死節犯難之事。鄭氏謂「凡軍帥不特置選於六官,六鄉之吏自卿以下使兼官焉」,謂六鄉之吏兼官可也,何為復曰「置選於六官?」彼蓋無一定之見,豈知成周之時,六鄉六軍之無異官乎?晉悼公時,魏絳為司馬,張老為候,奄鐸遏寇為上軍尉,籍偃為司馬,使訓卒乘,注以為軍將皆命卿,猶有先王之遺意。 王東巖曰:「此說以軍將為鄉之卿,固然。謂命卿非王朝之卿,恐未然。古者畿兵不出境,若以王朝六卿兼掌六鄉之軍,何害?至邦國之軍,《王制》謂『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小國二卿,一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經以「二卿皆命於君者,注以為誤,則命卿」者非是。命卿不使之將,欲為將者皆出於天子所命之卿,以見兵制雖備於邦國,兵權不屬於私人,此是聖人統御諸侯防患之深意。 又曰:「天子諸侯兵制,已見《司馬序官》,惟周家起民為兵之制,散見於經」傳,《周禮》亦無明說。說家注解,雜見於司徒、司馬,今併類聚於《司馬序官》云:「其一小司徒,《大司馬》所謂可任者家三人二人者也;其二小司徒,所謂起徒役無過家一人者也;其三《漢志》《司馬法》所謂六十四井,出七十五人者;其四《鄭氏注小司徒》引《司馬法》成十百井,三百家,士十人,徒二十人者。」 陳君舉曰:「《司馬法》曰:『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出馬一匹,牛三頭,是為匹馬牛。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盾具,謂之乘馬。然則小司徒所制,大約民數,以中家計之,二家有十二人,可任用者五人;一井八家四十八人,可任用者二十人。《司馬法》謂甸出七十』」五人者,蓋於一甸六十四井之中,五百十有二家之內,一千二百八十人可任用者,擇七十五人備征伐,籍於司馬。 陳及之曰:「班固《漢志》謂天子畿方千

考證

里,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兵車萬乘,是為萬乘之主。一井之田,八家耕之,總計六十四萬井之田,為五百一十二萬夫。耕者五百一十二萬家,以此夫家之眾,而供萬乘之賦,蓋七家賦一兵,則是甸出七十五人,亦七家賦一兵,如《司馬法》之言無疑。列國之賦,皆同此數 。王氏《詳說》曰:「車一乘,合士卒七十五人,則一卒所餘在後卒;復以五十人合二十五人為一車之士卒,則所餘五十人又在後。車凡三卒四乘,三旅為車二十乘,三師而車百乘,三軍而車五百乘,六軍而車千乘,此車人參兩以相糾聯之法 。」 王東巖曰:「《司馬法》,天子地方千里,出車萬乘。今六鄉之車已及千乘,總王畿之內可具萬乘,而有都鄙采地。天子六軍,出於六鄉,故千乘。因是推之,諸侯三軍,止及三萬七千五百人,有車五百乘。《司馬法》云千乘者,亦此意也。故說者謂五百乘,三鄉所出;千乘,闔境所出 。」 陳君舉曰:「《司馬法》又曰:『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百井三萬家,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與前」 數差錯者,前言「總籍民兵」 ,今言「謂發民兵」 ;前言「四井為邑,四邑為丘」 ,今言「井十為通」 ,促零就整,以什起數耳。《田制》以八家為井,起算,《兵制》以十人為什,起算,各從其宜。前四丘為甸,為六十四井,五百十有二家,其籍於《司馬》者七十五人。今通十為成,加三十六井,二百八十八家,則一成之中,百井八百家,調發者止三十人。以中家計之,百井八百家,約為丁四千八百人,堪任使者二千人,籍於司馬者四百人有奇,四分當兵之數,發其一分之強。故八百家止言三百家,番休者常五百家,可見周家優民之至 。陳及之曰:「《司馬法》言『通十為成』者,亦併其地言之,於一成百井之中,三分去一,只有六十四」 井,成地與甸地等耳。何以明之?《左氏記》:「少康在綸,有田一成,有眾一旅,旅五百人。」 一成之田百井。夏氏地政,三分去二而治其一,則可耕,凡三十三井,井九百畝,除廬舍百畝,而十六家耕之。《孟子》謂夏后氏五十而貢,則頒田以五十畝為制。如此則三十三井,凡耕者五百二十八家,家各賦一人,舉其全數而用有眾一旅。由是言之,則通十為成者,亦併其地言之。若然,周制於六十四井之中,五百十有二家之內,每七家賦一人,凡七十五人,故曰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額調發從車,則十七家而遣一人,凡三十人,故曰「成百井。」 士十人,徒二十人,而言三百家者,蓋一人行而十家合資之,則行者三十人,而三百家被其征調也。故五百十二家止言三百家,餘二百十二家又留以須後。如是則兵籍甚具,行者益少,所以壯國勢,休民力。及其後王制敗壞,遂以甸出七十五人者盡調發之。晉之成縣,縣方百里,而出革車百乘,《孫子》謂「興師百萬,日費千金,怠於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萬家。」 是一人行而七家奉之。或者見此,以為先王之制,則失之 。陳君舉曰:「周制,每一車七十五人,今甸出長轂一乘,而止發三十人,無乃車多而人少乎?」 曰:「古者軍行,凡革車一乘,七十五人之外,又有重車一乘,載衣糧之屬。其士卒則有固守衣裝五人,廄養五人,樵汲五人,炊子家十人,凡二十五人,與正車為百人,又備副車為補闕,是車不得不多。以一同之地論之,車百乘,士三千人。每革車一乘,重車一乘,通百人則三千人,凡用車六十乘,餘四五百人。今依《司馬法》,籍者七千五百人,調者三千人,若是差舛,何也?」 曰:大國三軍,蓋天子六鄉之地,每家賦一人以足三軍之數,取其近地為之,以為國家武「備。若其調發,則依《司馬法》之制 。」 又曰:「古者五侯九伯專征,而諸侯皆共四方之事,畿兵不出。案《詩·文王出車》云:『我出我車,于彼牧矣。自天子,所謂我來矣』。幽王大東漸漸之石,為東勞西逸,而有不遑朝處之歎。更以《周官司馬法》參考,王有四方之事,則冢宰徵師於諸侯曰:『某國不道,征之。以某年某日』」 ,師至於某國,小宰掌其戒具,虎賁氏奉書,以牙璋發之。《詩常武》:「王命卿士,太師皇父,整我六師。」 冢,宰也。王謂尹氏。「命程伯休父,左右陳行,戒我師旅,率彼淮浦。」 小宰,戒司馬出征也。程伯時為司馬。然則畿兵不遠征,故劉文公平丘之會對晉人曰:「天子之老,請率王賦元戎十乘,以先啟行。」 至平王東遷,以王人戍申甫,而揚之水始刺之矣。《春秋》之初,從王伐鄭,猶有陳、蔡、衛之兵。二百四十二年之閒,王人會伐屢矣。《左氏》未嘗見王師之出,惟「敗績茅戎」 ,王師自出,《春秋》譏焉。至戰國時,京師益弱,諸侯強大,往往猶畏之。西周武公生楚,猶曰「一周當二十晉,不百韓,不足以伐周。」 說辭雖或過實,而事情亦略可據。赧王伐秦,尚從「銳師」 ,以此知「畿兵不用」 ,其力尚寬。

大司馬之職,掌建邦國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國

賈氏曰:「此《九法》」 以下,皆言邦國以施於諸侯為主。

鄭鍔曰:「《九法》皆佐王平邦國之典,然建牧立監。」

大宰之事,設儀辨位。《大宗伯》之事,制畿封國。《大司徒》之事,《大司馬》之所謂建者,特明其法,以布告之。

鄭康成曰:「平,成也,正也 。」 王昭禹曰:「平邦國,使」

強不得侵弱,眾不得暴寡。以《九伐》所以正之、等之,作之、維之、糾之、任之、用之、安之、和之。如此,苟戾乎此,然後《九伐》施焉,則王之平邦國,豈遽加以刑辟之威?

制「畿封國,以正邦國。」

陳君舉曰:「九畿、九服,周制也。要之法度所及,止於《六服》。《書》云『六服群辟,罔不承德』,其朝貢盡如禮,止於《五服》,《書》云『六年五服一朝』是也 。」 鄭康成曰:「封謂立封於疆為界 。」 鄭鍔曰:「制畿封國者,下文所謂侯畿、甸畿、男畿以下是也。既制為九畿之域,乃於其中或封為五百里之公、或封為四百里之侯、或封為三百里之伯、或封為二百里、一百里之子男。」 唯畿有定域,國有定制,則遠近不相侵,小大各相比,邦國可正。

設儀辨位,以等邦國。

鄭康成曰:「儀謂諸侯及諸臣之儀。辨,別也。別尊卑之位 。」 鄭鍔曰:「設儀者,自上公九命以至子男五命,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或以九或以七,或以五為節是也。既設為九等之儀,因其儀而為之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以至子男同一位。儀見於設飾之閒而有隆殺,位見於著定之際而有高下。其法已定,則等差以」 明,名分以敘,邦國可等。

進賢興功,以作邦國。

鄭康成曰:「興猶舉也。作,起也 。」 鄭鍔曰:「見於德行之謂賢,見於事業之謂功。賢可尊也。受七命者進為八命之牧,受八命者進為九命之伯,功可錄也。或加之以地,或進之以律,進其賢者則不賢者自礪,興其功者則無功者知奮,邦國可作。」

建牧立監,以維邦國。

鄭康成曰:「此即《大宰》『建其牧、立其監 』。」 林椅曰:「監乃屬長、連帥之比 。」 王昭禹曰:「九州之牧建之於上使有所統,諸侯之監一國者立之於下使有所承,則萬國由此而相比維,與《詩》所謂『紼纚維之』同。」

《鄭鍔》曰:「二百一十國為州,州有伯,是之謂牧天。」

子使大夫為三監,監於方伯之國三人,是之謂「監。」 既建其牧,又立其監,大邦小國,絲牽繩連,各相繫屬,邦國可維。

制軍詰禁,以糾邦國。

鄭康成曰:「詰猶窮治也;糾猶正也 。」 賈氏曰:「制軍,上文大國三軍等是也。詰禁者,士師有五禁,天子禮,諸侯亦當有 。王。」 昭禹曰:「詰禁或施於國,或施於軍,或施於刑,或施於誓,隨事以言詰之 。」 鄭鍔曰:「無曲防,無遏糴,無有封而不告,無以妾為妻,是謂詰禁。有軍以馭其亂,有禁以詰其違,則邦國可糾矣。」

施貢分職,以任邦國。

王昭禹曰:「貢以物言,施貢則各以其所有,職以事言,分職則各以其所能,施貢以任其財,分職以任其力,此之謂任邦國 。」 鄭鍔曰:「侯貢祀物,甸貢嬪物,男貢器物,采貢服物,是謂施貢。甸服者日祭,侯服者月祀,賓服者時享,要服者歲貢是謂分職。貢已施則土地所有不敢不入,職已分則職事所效不敢不共,則邦國」 可任矣。

簡稽鄉民,以用邦國。

王昭禹曰:「萬二千五百家為鄉,大國三鄉,次國二鄉,小國一鄉,所以處民也。簡,選也。稽,攷也。簡其強弱,稽其多寡,然後眾可用,故曰『以用邦國 』。」 鄭鍔曰:「王國簡稽六鄉之民以為軍旅,諸侯之國蓋亦同之,特無六鄉。《書》云『魯人三郊三遂』,既有郊法,則簡稽其民而用之可也。有民斯有兵,有兵斯有節,邦國可用 。」 黃氏曰:「邦國民籍皆在《司徒》,軍籍皆在《司馬》。鄉民其精兵也,即其籍稽而用之。三代中外,皆有精兵,無過防偏失之患,所恃者其兵皆知仁義禮樂之訓,不可與為亂而已。」

均守平則,以安邦國。

鄭鍔曰:「城郭溝池,任其萬民,便其守禦,無使國大而所守者狹,國小而所守者廣,匡人達法則以匡邦國,使無敢反側以聽王命,無使職貢宜輕者或過乎則,宜重者或不及乎,則,守均則力不困,則平則心不疑而邦國可安 。」 王昭禹曰:「諸侯為天子守土則均。守者,均其地守也。匡人達法則正邦國則平則者,平其八」 則也。都鄙非無守也,以邦國為主。邦國非無則也,以都鄙為主。地守既均,則遠近無相侵奪之患。八則既平,則高下無或僭忒之愆,邦國於是安而無危。

「《比》小事大」,以和邦國

鄭康成曰:「比猶親,使大國親小國,小國事大國,相合和也。」 《易?比象》曰:「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 鄭鍔曰:「大國恃其強,足以吞併;小國忘其微,敢於倔強。使大者不恃其強而絕之,小者能盡其禮以承之,則邦國可和 。」 孫氏曰:「《天官》,經理邦國者也,故曰治;《夏官》,董正邦國者也,故曰政;《司馬》統六師,則九伐之法莫先焉。先王」 姑後之首,欲建邦國之九法,何也?蓋九法皆政之大者,所當修明於國家閒暇之時,九法常明,諸侯皆歸於康樂和親之域,奚以《九伐》為?《九伐》特不得已而用之。

以《九伐》之法正邦國。

鄭鍔曰:「諸侯有罪,輕重不一,至用兵以誅討之,必聲其罪。《左氏》曰:『有鐘鼓曰伐』,言聲其罪也。」

馮弱犯寡則眚之,

鄭康成曰:「馮猶乘陵也;言不字小而侵侮之 。」 鄭鍔曰:「王氏本《注》說『眚』字,謂詘其爵命,削其土地,使強更弱,眾更寡,若人之眚瘦然,未免與下文削之相似。眚宜如『《易》有災眚』之眚,用兵治之,使若災眚然,不能逃其患也 。」 李嘉會曰:「眚之謂宣揚辭令,以明其惡,使之自眚。」

賊賢害民則伐之。

《鄭鍔》曰:「伐如伐木之伐,去其根本,勿使再生之理。賢足以長民,賊之是不義;民者邦所恃,害之是不仁。聲罪而伐,翦夷去之。」

暴內陵外則壇之。

鄭鍔曰:「暴內則為惡於國中,陵外則肆侮於四鄰,不可以為君,宜除而去之,如除地為墠之壇 。」 鄭康成曰:「『壇讀如同墠之墠』。《王霸記》曰:『置之空墠之地』,置之空墠,以出其君,更立其次賢者。」

野荒民散則削之。

鄭鍔曰:「王者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為諸侯者,有田野不能治,至於荒蕪;有人民不能聚,至於離散,則不能保有其大也,故削之使小,如漢削諸侯王郡是也。」 譙郡張氏曰:「先王知禮義本原,起於稼穡之際,故於農事常先天下之政。諸侯助成王祭臣工之詩,因其歸而戒以農事,由此故也。先王巡四岳,較諸侯之」 善惡,其慶始於土地辟田野治,其罰始於土地荒蕪,田野不治。夫戒諸侯之事,莫急於新畬之勤;制諸侯之賞罰,莫先於田野之政。先王之意可知矣。

負固不服則侵之。

鄭康成曰:「負猶恃也。固,險可依以為固也。不服,不事大也 。」 鄭鍔曰:「侵如『侵千之疆』之侵。說者以為粗曰侵,又云淺曰侵,謂略以兵加之。蓋恃險者必坐而困敵國,攻險者必至於多殺人。侵之以兵,使知險之不足恃,乃控制負固之良策。」

賊殺其親,則正之。

鄭康成曰:「正之者,執而治其罪。《王霸記》曰:『正,殺之也 』。」 鄭鍔曰:「正者,正也。賊殺其親,則是不知有人倫者也。正者,明其尊卑之序,定其昭穆之等,執而殺之可也。」

放弒其君,則殘之。

鄭康成曰:「放,逐也;殘,殺也。」 《王霸記》曰:「殘滅其為惡。」

犯令陵政則杜之。

鄭康成曰:「令猶命也。《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 鄭鍔曰:「犯令以諸侯而抗天子之命,陵政以諸侯而侵天子之權。」

外內亂,鳥獸行,則滅之。

鄭康成曰:「《王霸記》曰:『悖人倫,外內無以異於禽獸,則誅滅去之也』。」

正月之吉,始和布政於邦國都鄙,乃縣政象之法於 象魏,使萬民觀政象,挾日而斂之。

易氏曰:「政,謂九法九伐之類。」

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國之政職。「方千里曰國畿,其外 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 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 方五百里曰衛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蠻畿,又其外 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鎮畿,又其外 方五百里曰蕃畿。」

鄭康成曰:「畿猶限也,自王城以外五千里為界,其有分限者九 。」 王昭禹曰:「九畿又謂九服,畿言其有界畫,服言其服王事 。」 鄭康成曰:「籍《禮差》之書。」

黃氏曰:「政職,司馬政典所當奉行者也,其主在。」

「兵,故令賦在其下 。」 鄭鍔曰:「政職者,歲事之常。大宰以九貢致邦國之用,則政職之施本於大宰。乃使大司馬以九畿之籍而施之者。先王之意以為列天下為九畿,載於籍以為典故,施之以職,使奉承而無替,不可不使畏王朝之威也 。」 賈氏曰:「侯,候也,為天子伺候。非常甸者,為天子治田以出賦貢。男者,任也,任天子」 之職事。采者,采取美物以共。

「天子衛」 者,為天子衛守。蠻者,縻也,以近外裔,縻繫之以政教。自此以上,六服,是中國之九州。自此以外,是外裔之諸侯。此蠻服與《大司徒》要服亦一也。要者,要束以文教也。夷者,以外裔而稱也。鎮者,去中國稍遠,理須鎮守也。稱此三者,總號蕃服。《大行人》云:「九州之外,謂之蕃國 。」 王昭禹曰:「侯畿者,以言扞外而蔽內。甸」 畿者,以言井牧其地,什伍其民。

《鄭鍔》曰:「男畿者,言於此建子男之國,天子千里。」

之外曰《采地》。蠻之為言緡也,遠王國者羈縻之足矣。夷之為言易也,又其遠者當以簡易之道處之。

王昭禹曰:「鎮如四鎮之鎮,以安鎮中國為主。」

「自侯畿至衛畿謂之中國,所謂疆以周索也;自蠻畿至蕃畿謂之四裔,所謂『疆以戎索也 』。」 陳君舉曰:「曹去王城八百里,乃為甸服;鄭去河北密縣百七十里,乃為男服。曹順流極便,鄭有城北虎牢之險。」 然則五服惟以便不便為義,非若畫為碁局然也 。王氏曰:「方千里曰畿」 ,則《禹貢》所謂甸服也。甸服面五百里,則為方千里矣。其外侯畿、甸畿,《禹貢》所謂「侯服」 也。又其外男畿、采畿,《禹貢》所謂「綏服」 也。又其外衛畿、蠻畿,《禹貢》所謂要服也。又其外夷畿、鎮畿,《禹貢》所謂「荒服」 也。又其外蕃畿,在《禹貢》五服之外 。易氏曰:「此言外方五百里」 ,則以方言之,非言面也。以方言之,是每面面二百五十里,兩面之方為五百里。自侯畿至蕃畿通為二千五百五十里,兩面相距通為四千五百里,并王畿千里,通為五千五百里。其增於禹者,五百里之蕃服耳。然周之蕃服,雖不列於《禹貢》九州之外,而《禹貢》九州之外或建五長,東漸西被,即成周蕃服之域。是周之蕃服,其名雖增於禹,而地未嘗增也 。陳及之曰:「周九州之閒雖方七千里」 ,大概與四裔、八蠻、七閩、九貉、五戎、六狄并言之,其實諸侯封守之地不如是廣也。然必兼外裔而言者,以見當時王化所被者廣,九州之閒悉奉正朔朝貢,與內諸侯無異,故《職方氏》并言之。或者泥《大行人》之說,謂九州之外謂之蕃國,自要服以上,朝覲有常節,貢賦有常職,為內諸侯無疑也。不知《大行人》亦要言之耳,非必九州之內皆諸侯,九州之外皆邊裔。以《王制》考之,西不盡流沙,南不盡衡山,東不盡東海,北不盡恆山,四海之內,斷長補短,方三千里,是天子壤地之實,其閒亦有戎狄錯居,其閒如魯、徐戎之類是。又荊楚之地在江漢之閒,自楚以南,悉百越之地,而衡山在楚之極南,安在天子之封內邪?推一邊而言,則四旁可知矣。

凡令賦,以地與民制之。上地,食者參之二,其民可用 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 食者參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李嘉會曰:「《司馬令》賦必兼地與食言之,酌民之力而後令之也,故曰可用之數 。」 黃氏曰:「軍賦,小司徒令之;大司馬又令小司徒掌民事,通於軍賦;大司馬掌兵,而軍賦所出不可不知。言凡自鄉、遂達於邦國都鄙矣。康成獨言『令邦國之賦』,非也。六鄉亦以地之媺惡、人之多寡授田,鄭獨曰『如遂』,亦非也。國野賦稅異制」 ,而百畝之利必均。上中下地媺惡雖不等,而以易田均其力,故其歲入多寡,亦不甚較。據百畝計之,上地入雖多而食者眾,故為三之二;中地食者少,故為半;下地食者益少,故為三之一。令賦必先使民食不闕而後共賦,先足其食而後餘用取具焉。故曰:「必不得已而去。」 於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司馬主賦,而民食先之,異乎後世之為兵矣 。鄭鍔曰:「說者謂上地、中地、下地,非上農夫、下農夫也,以中等寄明上下之義耳。上地者中地之上,中地者中地之中,下地者中地之下。家八口以上,則授上地,上地乃有田百畝,萊五十畝,故得以食其半。一人為家長,可任者當二家五人。此云上地食者三之二」 ,既非八口之上地矣,又家出可用者三人,又非八口共出七人之數。故說者言用中等,以寄明上下之義,以為諸侯之國,其制然也。《司徒》言可任者,以力役為主;此言可用者,以用兵為主 。劉氏曰:「小司徒均土地,稽人民,周知其可任之數。」 蓋與此同。而曰:「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 胥竭作,則《司馬》令賦以地與民制之者,竭作其羨於四時之田也。或家三人,或家二人,或二家五人,皆所以教之戰也。「伍、兩、卒、旅、師、軍為正兵」 者,鄉遂十有五萬人,而羨卒在外,郊野都鄙之兵又在其外。莫不軍制其師,師制其旅,旅制其卒,卒制其兩,兩制其伍,而《大司馬》總其軍而律以為用也。既習之以田獵,又試之以追胥,馳騁之而隊伍罔差,發刺之而進退用命,為其可以起六軍而行九伐也,則家選一人而精強可獲矣。軍無闕數,戰無敗軍,由教之者眾,而用之者寡焉。聖人之慮精密如此,此《司馬》所以肅諸侯而正

「邦國也,乃因四時之田以教戰也 。」 林椅曰:「制軍與令賦,自是二事。制軍以夫家眾寡為之,施舍,令賦視其地之可任之數。且如一軍萬有二千五百人,通以上地豐年計之,役之三月而畢,計當可任者一百十二萬二千人,蓋力政、財政自是二事故也。嘗疑王畿千里,故天子六軍,千里之地以封公者四,而大國三軍」 ,是十有二軍也。況小大之國參錯而居,則舉一州之兵不啻倍天子之軍,則封建為不利於王也;又國益小而賦役益繁,則封建為不利於民也。然當時行之,後世頌之,何哉?蓋制軍以命卿,命卿所以簡習其民耳。上地可任者家三人,豐年公旬用三日,是一百十二萬二千人之賦,可役萬有二千五百人,三月而畢。故侯國之兵,不自用,亦不足用也。五伯之盛,非得列國之兵,則不能成兵車之會。至其盛者,亦不過成師以出。其受伐者,則有悉境內之兵以應之者矣。是列國之兵,可以守而不可用以行也。故天子曰「萬乘」 ,諸侯曰「千乘」 ,與夫三軍六軍之數,亦數賦而約言之耳。

中春,教振旅。

鄭康成曰:「凡師,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習戰也。四時各教民以其一焉。春習振旅,兵入收眾,專於農。」

王氏曰:「春陽用事,非兵之時 。」 鄭鍔曰:「是時兵。」

當,藏也 。王昭禹曰:「振,如振領之振,振而整之也。方其出則治之以行陳之事,均服同食,以一眾心,無暇整其儀飾。及其入焉,明尊卑,辨貴賤,此所以整之也 。」 李嘉會曰:「一歲之功,必因春之興作發生而後萬物成。振旅必於春,示一勞而永逸也。」

《司馬》「以旗致民」,「平列陳」,如戰之陳。

鄭康成曰:「以旗者立旗,期民於其下 。」 賈氏曰:「熊虎之旗 。」 鄭鍔曰:「《司徒》於大軍旅、大田役,以旗致六鄉之民;《遂人》於起野役,以遂之大旗致六遂之民。民之目熟於熊虎之狀久矣,及是時鄉遂之官致之而來,司馬亦以旗致之,因民之所習熟者,使之易知爾 。」 王昭禹曰:「田獵所習,無非軍事,故平列陳如戰之陣。平者,高」 下如一之謂 。《易》氏曰:「合其眾以成列,陳其列以為陳。」

辨鼓、鐸、鐲、鐃之用:「王執《路鼓》,諸侯執賁鼓,軍將執晉 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卒長執鐃,兩司馬執鐸,公司 馬執鐲。」

賈氏曰:春、夏、秋各教其一,而必春辨鼓鐸者。鄭鍔曰:「春陽用事,雷始出地,於卦為震。而韗人冒鼓,必以啟蟄之日,教以此時,從其類也 。」 黃氏曰:「有節制而後能勝,金鼓所以節制也,故於教振旅辨之。王雖親征,六卿分將,元帥居中。」 《甘誓》「常武、城濮陳有古法 。」 鄭鍔曰:「路鼓,四面之鼓,王于軍中自鼓,軍事宜執鼖鼓乃使」 諸侯執之。自執《路》鼓,何邪?王道之大,無所不通,以道統眾,不必自執軍中之事,諸侯從王,欲使軍將以下皆聽命,故尚之於諸侯。

《李嘉會》曰:「路鼓非軍事所宜用,蓋象人君聲教。」

「當四達而無閒 。」 王昭禹曰:「鼓之大謂之鼖。諸侯以敵,王愾為事,則執賁鼓 。」 鄭鍔曰:「軍將者,卿六,各為一軍之將 。」 王昭禹曰:「晉以進為義,將以統眾而役敵,有進而已,故執晉鼓 。」 鄭司農曰:「提讀如攝提之提,謂馬上鼓有曲木提持鼓立馬髦上者,謂之提 。」 項氏曰:「提,鼓之有柄者 。」 鄭鍔曰:「使師帥執之者。五百人之眾,左提右挈」 ,在掌握之意。

陳氏曰:「鼙,應鼙也。」 大鼓謂之鼖,小者謂之應。

鄭鍔曰:「旅帥視師帥為卑,故執鼙者鼓之小而卑者也 。」 項氏曰:「鼙以令鼓,故旅帥執之 。」 王昭禹曰:「軍法自旅而上然後有旗,以非旗不足以指麾故也。自旅而上然後有鼓,以非鼓不足以令眾故也 。」 黃氏曰:「進則患怯,退則患紛。軍將執晉鼓以銳其進,卒長執鐃以肅其退 。」 鄭鍔曰:「百人之卒長,知其當止則止,故使執」 鐃以止鼓。二十五人之兩司馬,知其當進則進,故使執鐸以通鼓。五人之長曰公司馬,軍制自五人始,人之寡不能節制,則眾皆無節矣,故使執鐲以節鼓。其職至卑,其名乃同於司馬,欲重其權以服人也 。王氏曰:「謂之公,以別於私,亦稱司馬,所謂家司馬是也。」 鼓,陽也,尊者執之金,陰也,卑者執之鐃以止鼓,與陽更用事焉,故卒長執之。通鼓、節鼓,佐陽而已,故兩司馬公司馬執之 。李嘉會曰:「賁鼓、晉鼓,提鼙鐃鐲鐸之器。考之鼓人,或和鼓,或節鼓,或止鼓,相雜成聲,以起其歡喜鼓舞之心,而寓其進退作止之節,踴躍感動,而知所防範,此金鼓相閒而作之意。」

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

鄭康成曰:「習戰法 。」 李嘉會曰:「兵事宜尚威武敏捷,必以進退疾徐疏數教民者。觀武王伐商,六步七步乃止齊焉。兵在於結陳之固,進退之齊,武侯八陳,進則皆進,止則皆止,所以不可破齊之技擊。魏之武卒,秦之銳士,終不可以當威文之節制者。」

由此而已

「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圍,禁火弊,獻禽以祭 社。

王昭禹曰:「攻鬥而冒矢石,人情之所不欲;馳騁而逐禽獸,人情之所同欲;以情之所不欲者,萬於所同欲之閒,此人情樂為之用,而四時教戰所以皆寓於田 。」 項氏曰:「春田謂之蒐。蒐,擇也。春恐害物,故擇而取之。不圍澤,不殺胎,不夭妖,不覆巢,不取麛卵,是蒐也,蓋無事而不田,曰不敬,暴天物者不以禮,蒐而取之,敬」 且有禮矣 。鄭鍔曰:「將田之初,有司行表貉之祭,司馬以軍法誓民。」 所謂有司者,肆師、甸祝也。肆師,大田獵,祭表貉則為位。甸祝掌四時之田表貉之祝號。則有司謂此二官明矣。鄭康成以為大司徒,考《大司徒》無表貉事,其說非也。

鄭司農曰:「貉讀為禡,禡謂師祭也,《書》亦或為禡。」

鄭康成曰:「表貉,立表而貉祭也 。」 薛平仲曰:「表貉而後誓,可以肅眾 。」 李嘉會曰:「要之以神,則民知敬而節制禁止,自有所持循而不慢 。」 鄭康成曰:「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罰也。」 誓曰:「無干車,無自後射。立旌遂圍禁,旌弊,爭禽而不審者,罰以假馬 。」 賈氏曰:「無干車、無自後射者,據漢《田律》而言也。假馬,謂獲禽所算之籌,爭禽不審,即罰去其籌 。」 鄭鍔曰:「雖教之有素,一旦出田野,臨干戈,安得不三令五申之?此《司馬》所以誓之也 。」 賈氏曰:「誓民即大閱,群吏聽誓於陳前。鼓者,即中軍以鼙令鼓,鼓人三鼓以下 。」 鄭康成曰:「禁者,虞衡守禽之厲禁。既誓令,鼓而圍之,遂蒐田 。」 呂大臨曰:「春者,鳥獸孳尾之時,君子養其仁心,重傷生物之」 類,至不得已而後取,則多取之為暴,不如寡取之。圍澤,掩群,皆多取也。取麛卵,傷未成之物也。《大司馬》「春蒐田,遂圍禁」 ,則天子合圍矣。此言國君不圍澤,下於天子也。大夫不掩群,則諸侯掩群矣。《王制》云:「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群。」 又云:「不麛不卵。」 與此異者,《王制》所言,不純用《周禮》也 。鄭康成曰:「火弊火止也。春田主用火,因焚萊,除陳草,皆殺而火止。獻猶致也,屬也。田止,虞人植旌,眾皆獻其所獲禽焉。《詩》云:『言私其豵,獻豜於公』。」 春田,主祭社者,土方施生也 。鄭鍔曰:「《月令》: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司馬乃用火田。蓋春而焚萊,將以田也;春而焚山林,傷生意也。此所以有無焚之令 。」 賈氏曰:「此祭社因田獵而」 祭,非《月令》「仲春祭社」 也。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陳。

鄭鍔曰:「《詩》曰『召伯所茇』。又《左傳》言『晉大夫茇舍』,從之。凡言茇者,皆草舍也。教茇舍者,教以草止之法。軍行而草止,未有營壘之所,草止之地。防患尢嚴?防患之道。夜事尢急,教之無素,則是以眾予敵矣。」 教茇舍獨於中夏。以《月令》考之,孟春草木萌動,季春生氣方盛,惟夏之時,生於春者至是益長,長於春者至是益茂。軍屯其中,患生不虞。又況莫夜之時 。賈氏曰:「草」 字釋「茇。」 「止」 字釋「舍。」

群吏撰車,徒讀書契。

賈氏曰:「群吏,謂軍將至伍長,各有部分,皆選擇其甲士步卒之等 。」 鄭鍔曰:「晝而戰,目足以相識;至於夜,則惟以耳相聞。苟不辨其號名,則無以為別。故命群吏各撰述其車徒之數,以知多寡之目。又讀誦其書契之文,以辨名號之用。軍中之書契,如後世所謂尺籍伍符。先儒謂師田之簡稽,疑簡稽不可謂之書契。撰」 者述陳之義,讀其簿書之籍,使知其或用名或用號以為別。目見耳聞,名已習熟,則草舍雖在深叢翳薈之中,聞其號名,皆知其為某人。

辨號名之用,帥以門名,縣鄙各以其名,家以號名,鄉 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以辨軍之夜事。

賈氏曰:辨名者,此帥以門名以下是也 。黃氏曰:「號名為夜事。今軍夜有號,康成以為徽識披之以備死事。夫徽識綴於膊上,夜事將何以辨 ?」鄭鍔曰:「帥為六軍之帥。」鄭康成曰:「謂軍將及師帥至於伍長。」 公邑閒田謂之縣,小都謂之「鄙。」鄭康成曰謂縣正鄙師至鄰長大夫謂之家。鄭康成曰謂食采地者之臣「鄉」謂六鄉。鄭康成曰謂州長至此長野六遂也。鄭康成曰謂公邑大夫或以門,或以號,或以邑,或各以其名,皆有一定之稱。為主將者名號若此,為卒伍者從而稱之,耳聞而心知,心存而意屬,莫夜之閒,亦識所從矣。帥,以門名,蓋門者人之所由以出入,帥者人所由以進退,取象猶門也。縣與鄙,一為天子之吏,一為公卿王子弟,故各以其名,所以別異。其為某縣某鄙之人。大夫用號者,則為美稱也。鄭謂「公卿大夫,其身在朝,其臣在采地,若公山弗擾之類,是以家號為名也。」項氏曰若費若成易氏曰以見平日訓治之素六鄉有六州長,鄉之軍法,至州而成,故以其州之名名之,言某州之師也。六遂,於鄰長言邑中之政,於里宰言「掌比其邑之眾寡」,於《遂大夫》言「凡為邑者。」此六遂

為邑之證也,故言「某邑之師 。」 黃氏曰:「帥皆卿也。王城十二門,自國中以達於郊,分為鄉,六卿治之」 ,是則一鄉二門,故以門為號,所引東門、襄仲、桐門、《右師》皆是也 。易氏曰:「以所居門名之,見平日統御之方 。」 黃氏曰:「縣、鄙遂兵,州六鄉,餘兵居四郊者,比、閭、族、黨。州猶鄉法也,獨不為鄉耳,故稱州焉。」 甸、稍、縣、都皆野也,甸以縣、鄙見,稍以家見。稍不為家,縣、都不為鄙,則亦為邑。天子使吏治之,而通稱為野。王畿之兵盡在此矣。都、鄙自有主者 。黃氏曰:「百官有軍事,在軍者各象其事以為號名 。」 鄭康成曰:「夜事,戒夜守之事,草止者謹於夜。於是主別其部職 。」 王東巖曰:「茇舍之教,乃下寨法,專以辨軍之夜事。蓋休兵偃師之時」 ,宿火而寢,目固無見也;銜枚而處,耳固無聞也。將以鼓鐸而聲之,則所聞必亂;將以旗物而徽之,則所見必昧。於是專以號名為尚。而號名又必外假者,所以防奸細及閒諜等事。先儒不知夜事與夜戰不同,多以管仲內政之作,「使之晝戰目相視,夜戰聲相聞」 ,引證司馬夜事在於休兵,管仲夜戰所以用兵,豈可同日而語?

其他皆如《振旅》。

王昭禹曰:「若平列陳與夫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皆然。」

遂以苗田,如蒐之法。車弊獻禽以享礿。

王昭禹曰:「夏苗在田,如草而已,為苗除禽獸之害故也。」 如蒐之法,則其他表貉、誓民、鼓遂、圍禁之類,皆與蒐同 。鄭康成曰:「車弊,驅獸之車止也。夏田主用車,所取物希,皆殺而車止 。」 賈氏曰:「車行遲,故取獸少 。」 王昭禹曰:「夏田以車為主,以物生於春,長於夏,以車馳逐而取之,其利密於春之用火矣。」 以《東山》之詩攷之,其言曰「敦彼獨宿」 ,亦在車下,則茇舍夜事,宜用車矣 。鄭康成曰:「《王制》曰:『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 』。」 賈氏曰:「引《王制》者,據始殺訖而言。《毛詩傳》云:『天子發抗大綏,諸侯發抗小綏』。據始殺而言也。《王制》注:『佐車,驅逆之車』。」 案田僕掌佐車之政,設驅逆之車,則佐車與驅逆之車異。但《王制》佐車與田僕驅逆之車為一,田僕佐車,自是田車之貳曰佐 。王。昭禹曰「享礿」 ,則所謂以禴夏享先王 。鄭鍔曰:「礿以飲為主,四時之享皆用孟。」 此中夏而享礿,非常祭也,蓋因田而享也。田已得禽則歸而享祀,猶戰而得雋則歸而告廟也。然四時之田,春秋祭社與祊,惟冬夏享「廟何邪?春田為民祈,秋田為民報。田以民事為主,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

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 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旃,鄉遂載物,郊野載旐,百 官載旟」,各書。音畫其事與其號焉,「其他,皆如《振旅》。」

崔氏曰:「中秋陰氣始肅,在於殺物,故用治兵為稱。」

王昭禹曰:「旗物以作戰也,故於教治兵,辨旗物。」

「之用 。」鄭鍔曰:「九旗曰常、曰旗、曰旃、曰物之類,其義不一。自王而下以至於百官,分而載之,各寓意義於其閒,非苟然也。」得天而久照者,日月之常。治兵載大常,所以見王者有常德而立武事之意。凡旗之畫皆二物,旂獨畫龍相交,非也,交與蛟同。諸侯於國有君道,龍之象也;入朝有臣道,蛟之象也。所以載蛟龍之旂。「熊虎之噬,百獸畏之。」軍吏者,六軍之帥,當以威武為先,載熊虎之旗,使將卒畏威而趨令也。通帛,則不畫他物,純而不雜也。師都,則公卿大夫王子弟之在都鄙者也。爾身在外,乃心罔不在王室,所以載通帛之旃。此言鄉遂,又言郊野,則師當為都鄙之吏明矣。雜帛為物,則雜而不一也。鄉之分而為六,其民散而為比、閭、族、黨之名;遂之分而為六,其民散而為鄰、里、都、鄙之號,可謂雜而不一矣。所以載雜帛之物,龜有甲以自衛,蛇有螫以毒人,皆北方之屬也。天地之氣,始於北方,幽隱之所聚,而龜蛇者,至幽陰之物,畫之於旐,以示夫殺氣之所始也。先能自衛者,然後可以殺敵,所以載龜蛇之旐。《書》曰:「我則鳴鳥。」不聞謂鳳也。隼之物,貪賤之鳥也。鷹鸇之類,安可與鳳為伍?說者皆以為鳳及隼,疑當為鷹隼也。蛟龍取其能變化,熊虎取其有威,龜蛇取其能自衛,則鷹隼取其勁疾矣。百官者,六卿之屬,欲其臨事之勁疾,所以載鳥隼之旟。凡行,左青龍而右白虎,前朱雀而後元武,謂此四者然軍法正成於鄉、遂,而鄉、遂大夫乃不預四旗之列。而「載物」者,說者謂其象已屬於軍吏,己無所將故也。「凡旗皆謂之載」者,言載之於車上也。既有旌旗,又有小徽識之上,各書其事與號,以為別識也。鄭康成曰:「書』當為「畫」 ,事也,號也,皆畫以雲氣。司常謂之畫,此謂之書。王安石謂「書詳於畫,既書又畫,使人易辨而已。」余以為司常指大閱而言,此指治兵而言

大閱,畫治兵書,各有所主,不一法也 。薛氏曰:「大閱,閱軍實而已。治兵則軍法在焉。軍法行,前朱雀,後元武,左青龍,右白虎,則諸侯載交龍之旂於左,軍吏載熊虎之旗於右,百官載鳥隼之旟於前,郊野載龜蛇之旐於後,鄉遂師都載旃與物於其旁,然後王載大常於其中而加高焉,故曰『招搖在上。此治軍所以有軍』」 法也。大閱則閱軍實而已。「孤卿建旃」 ,孤卿之常,及治兵之際,向之孤卿,即謂之師都,故師都亦載旃。「大夫士建物」 ,大夫,士之常,及治兵之際,向之士大夫,即謂鄉遂大夫。士之師眾者矣,故鄉遂亦載物。大閱之師都建旗,治兵之軍吏載旗者,蓋師都軍吏,皆以孤卿為之,所以皆有取乎旗。大閱之州里「建旟,治兵之百官載旟」 者,蓋州里之長即為軍中之百官,所以皆有取乎旟。至大閱則縣鄙建旐,治兵則郊野載旐,蓋田役軍旅皆王之事,雖命服不同,而同於四斿,其所辨者,有名號存耳。若夫大閱有師都而無軍吏,治兵有軍吏又有師都,蓋師都所以治徒者也,軍吏所以將卒伍者也。大閱以治徒役為主,特有師都而已;治兵以將卒伍為主,亦治徒役者也,故軍吏、師都並立焉。大閱,師都之所建,治兵,軍吏之所載,皆熊虎之旗,則大閱所以威眾者,師都也,治兵所以威眾者,軍吏也,皆以孤卿為之,故其序在州、里、鄉遂之上。謂之吏,則任以事也;謂之師,則帥其眾也;謂之都,自采地言之也 。《王氏詳說》曰:「九旗之用,凡有所將者有所畫,則日月、交龍、熊、虎、鳥、隼、龜、蛇是也。無所將者無所畫,通帛、雜帛、全羽、析羽是也。大閱之時,孤卿、大夫、士與夫,六鄉、六遂,三等采地之大夫咸在師都,將都鄙之兵,州里、縣鄙將鄉遂之兵。此師都所以有熊虎之旗,州里所以有鳥隼之旟,縣鄙所以有龜蛇之旐。」 孤卿大夫士則從王耳,此所以建旃建物也。治兵之時,孤卿大夫士不必盡出,所以從王者百官也。命卿之為軍吏者,三等采地及鄉遂之兵皆屬於命卿矣。雖師都不過載通帛之旃,鄉遂不過載雜帛之物,至於郊野,雖有龜蛇之旐,邑外曰郊,郊外曰野,特四等公邑之大夫,將四等公邑之兵,以四等,公邑之兵不屬命卿故耳。是以司徒於「軍旅田役,以旗致萬民」 ,《鄉師》於四時之田,以「司徒之旗致眾庶。」 而鄭氏皆以為「熊虎之旗。」 且司徒卿也,卿當建旃而必建旗,以其於師田則為軍吏矣。此熊虎之旗,在《司常》則列於旃物之下,在《司馬》則列於旃物之上,豈非以所將為主乎?

鄭鍔曰:「司常之大閱,自王與諸侯而下有孤卿。」

有大夫,士有師都,有州里,有縣鄙。先儒之說曰:「師都者,六鄉六遂之大夫也;州里縣鄙者,鄉遂之官。」 互見約而言之也。且大閱之時,內而國中,外而鄉遂,遠而都鄙,公邑之兵宜無不在,安有朝之孤卿大夫盡出,而下則六鄉六遂之大夫不出焉?又其下則止於鄉遂之官而已矣。鄉遂大夫與鄉遂之官,不過皆鄉遂之吏。既曰「師都」 ,又曰「州里」 ,又曰「縣鄙」 ,寧非雜而無辨乎?《大司馬》之茇舍,自帥而下有縣、鄙,有家、有鄉、有野、有百官。先儒曰:「縣鄙謂縣正、鄙師至鄰長也,家謂食采地之臣,鄉謂州長至比長,野謂公邑大夫。」 且自內而外,則六鄉也,六遂也,家邑也,都鄙也,是其序矣。今先言六遂之縣鄙,後及大夫之家邑,又其後乃及六鄉,又其後乃及野之公邑,又其後乃及百官,而都鄙不與焉。又所謂「縣鄙」 者,不過六遂之屬耳,特言各象其名,家也,野也,百官也,人非不眾,反不以名言之,豈非雜而無辨歟?《大司馬》治兵,自王與諸侯而下有軍吏,有師都,有鄉遂,有郊野,有百官。先儒之說曰:「師都者,遂大夫也;鄉遂者」 ,鄉大夫也。郊者,鄉遂之州長、縣正以下也。野者,公邑之大夫也。且師都之名一耳,於《大閱》以為六鄉六遂大夫,至是又專指為遂大夫,何也?六鄉有鄉大夫,《經》之明文也。至是又以鄉遂皆為鄉大夫,何也?鄉遂可謂之郊野,公邑閒田亦可謂之郊野,至是分郊以為鄉遂之州長、縣正以下,分野以為公邑大夫,何也?豈非雜而無辨歟?蓋成周法制,如織有經,《司常》之大閱,王也,諸侯也;孤卿也,大夫、士也,不言可知。若所謂師都者,都鄙之長耳;所謂州里者,六鄉之吏耳;所謂縣鄙者,六遂之吏耳。何以謂師都為都鄙之長?蓋四百里之小都,五百里之大都,皆眾之所聚也。自其有先君之主言之曰都,自其人民為甚眾;言之曰「師」 ,則師都者,非六鄉六遂大夫明矣。何以謂州里為六鄉之吏?蓋一鄉者五州之積,里者即民所居之稱,州長言「大攷州里」 ,鄉師言受州里之役,要皆指六鄉言之,則州里非遂之官明矣。何以謂縣鄙為六遂之吏?蓋一遂者五縣之積,遂有縣正,有鄙師,故通以縣鄙稱之。遂為縣鄙,猶稱「州里」 ,知其為鄉也,則縣鄙者非鄉之官又明矣。大閱之際,內而六鄉,外而

六遂,遠而都鄙皆以兵從,其為法制,真不亂也。今謂師都為六鄉六遂,大夫安得不雜而無辨歟?雖然,《大閱》有縣、鄙,茇舍亦有縣、鄙,其名則同,其人則異。夫茇舍與大閱,法制如一,所謂師都即孤卿耳;「百官」 即大夫、士耳;鄉以州名,即六鄉耳;野以邑名,即六遂耳;家即大夫之有采地者耳。若夫縣鄙,則公卿王子弟所治之地,與《大閱》之縣鄙異也。經稱縣鄙,固有二說,以六遂之中有縣正,有鄙師,故舉縣鄙以名六遂。以小都之田任縣地,而大都在王之鄙,故公卿王子弟所治之地亦以縣鄙名之,是其名則同,其人則異。今攷《大閱》之縣都,知其為公卿王子弟之所治者,以其序在家鄉野之上。由小大之序知之,非特小大之序可知,觀《經》言「各象其名」 ,亦可以見。何則?遂之縣、都統於一遂,不當以各言之。惟都鄙然後可以謂之「各。」 蓋各象其名,則知所謂縣者自是小都,所謂鄙者自是大都也。非特茇舍與大閱法制如一,乃若治兵之制亦然。何則?治兵所謂軍吏,即大閱之孤卿與茇舍之帥也;所謂百官,即大閱之大夫士與茇舍之百官也。所謂「師都」 ,即《大閱》之師都與茇舍之縣鄙也;所謂「鄉遂」 ,即大閱之州里、縣鄙與茇舍之鄉及野也。若夫「郊野」 ,則指公邑閒田之吏而已,與鄉遂之郊野異矣。蓋內而鄉遂,外而都鄙,皆有閒田,天子使吏治之,謂之「公邑。」 《縣師六官》所謂「甸、稍、郊、里之地域」 是也。其地皆在郊野,故總而名之耳。然於「大閱」 、於茇舍皆不預者,非在此不用其兵,在彼不聽乎役也。蓋內而鄉遂,外而都鄙,眾無所不起,則公邑之師,理無不起。而《經》俱不言者,舉內外以包之也。由是言之,周家之制,可指而數,未嘗雜而無辨。

遂以獮田,如蒐之法,羅弊致禽,以祀祊。音方

鄭康成曰:「秋田為獮。獮,殺也。羅弊。罔,止也。秋田主用罔中,殺者多也,皆殺而罔止。祊當為方,聲之誤也。秋田主祭四方,報成萬物。《詩》曰:『以社以方 』。」 鄭鍔曰:「秋氣肅殺,故田以殺為主 。」 王昭禹曰:「以物成於秋,所取者眾故也。」 《王制》曰:「鳩化為鷹,然後設罻羅。」 則秋用羅宜矣 。賈氏曰:「鄭以祊為誤者,祊是廟門之外,惟祭宗廟」 及「繹祭」 ,乃為「祊祭。」 今因秋田而祭,當是祭四方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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