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31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十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三十一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七
明〈武宗正德十六則〉
祥刑典第三十一卷
律令部彙考十七
[编辑]明
[编辑]武宗正德元年令收受錢糧勒要納戶財物者私自淨身者管糧官不及時催徵及糧里私家折收糧米作弊侵欺者達官有犯者軍民婦女首飾越制者俱
[编辑]依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令內府各監局、各庫及各處倉 場收受錢糧,除舊例該用鋪墊蓆鞂等項,該部查議 定以數目取用外,不許似前指以各項使用為由,勒 要納戶財物,違者治罪。」
又令直隸順天等府、山東、河南等布政司「地方,再有 私自淨身者,照例本身並下手之人處死,全家發邊 遠充軍。」其先已淨身者、立籍點閘,不使私自逃至京 師,擾害官府。
又議准:今後徵收,夏稅不過七月終,秋糧不過十二 月終,俱要齊足。應起運者作急起運,應存留者照數 存留。如有管糧官員不行及時催徵,通行提調官吏 仍前虛起批票者,定以虛出通關論罪。未納糧數,就 於本官名下比併徵完。
又令江西州縣,每年將各戶該徵夏稅秋糧,造寫實 徵手冊,照依布政司則例,填註由帖給散納戶置立 印信號簿,糧長、委官各收一扇,里長催糧赴倉,眼同 照依由帖交納。折銀等項,亦就當官秤封貯庫,各登 號簿。委官於由帖內寫一「訖」字,與納戶執照。如糧里 仍前私家折收糧米,作弊侵欺,及小民拖欠不完,或 部運官通同不行催納,以致「經年不得完結者,俱聽 撫按、守巡等官查照律例重究。」
又令:達官犯罪應調極邊衛所者、北方非宜、兩廣太 重、俱編發山東邊海等處帶俸差操。
又令軍民婦女不許用銷金衣服帳幔、寶石、首飾鐲 釧,及娼妓不許用金首飾、銀鐲釧。犯者本身家長、夫 男匠作各治重罪。
正德二年,令商人支鹽過期不與支,及竈戶勒掯該 商者,私自淨身人潛住在京者,立功未滿衛所朦朧 收支俸糧者,違例妄勾軍士者,鹽課上納不完,受財 作弊者,俱照例問罪。又令定囚犯笞杖折贖錢鈔例。 按明《會典》:「正德二年,令四川、雲南鹽井,遇有商人支 鹽過期不與支者,提該管官吏人等問罪。若竈戶勒」 掯,該商將餘鹽貨賣,事發即同私鹽盡數入官。犯人 依律究治,總催枷號一箇月發落。
又令「違例私自淨身人,著錦衣衛五城兵馬,著落各 該地方,盡數逐去。如有潛躲在京者,挐住殺了。」 凡立功未滿身故,子孫襲替者,與支半俸,扣至限滿 全支。其立功遇宥官,正德二年題准:行該衛所扣筭, 自到彼立功,及遇宥回衛,已過五年之上,又能改過 自新者,照例與支全俸。其未及五年,今未及立功者, 亦須「扣筭五年之數,方許收支。若長惡不悛,雖及年 限,亦不准與。該衛所有朦朧收支者,參問枉法贓罪。」 又題准:各該衛所多有將見在正餘軍一概作缺,發 勾起解到衛,官吏索罰紙錢,即發回原籍聽繼。清軍 御史嚴加禁約。各衛所敢有仍前違例妄勾軍士者, 年終類奏提問。每百戶五名以上,千戶十名以上,指 揮首領三十名以上者,各問罪,住俸一年。不及數者, 照常問罪發落。其有頻年勾擾者,奏請降級調衛。有 司妄解者,併治。
又令雲南、四川鹽井官吏,各井鹽課務要逐年完納。 一年不完者,革去冠帶,住俸三年;俱不完者,本衙門 遞降一級,吏革役為民。受財作弊者,以枉法從重論。 俱責成布、按二司管鹽官員比較查理。
又令囚犯贖罪,照舊兼收錢鈔。如杖一百,該鈔二千 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該折收銅錢七百文;又收鈔 一千一百二十五貫,收錢三百五十文。餘四杖、五笞, 俱照原遞減鈔數中半收。
正德三年令都察院曉諭巡鹽分巡官清查鹽課。有 侵欺那借虧折者追賠。私販夾帶者沒官。閘官交通 故縱者同罪
按《明會典》:「正德三年,令都察院出榜曉諭,長蘆直抵 儀真,各該巡鹽分巡官嚴督官攢,禁革奸弊,清查額 課,果有侵欺那借虧折等弊,照數追賠。有私販并夾 帶者,追沒入官。官民船隻經過者,管洪管閘官員隨 路盤驗,交通故縱者,一體治罪正德四年題准:軍士躲閒,官有賣放者,宗室犯罪革 職代為請復者,假以燒丹鍊藥、誑惑王府、及邀買王 府祿糧者、俱照例從重問罪
按《明會典》:「正德四年題准守衛軍士有躲閒代替官 有賣放私占辦納網巾菜蔬等項,俱聽巡視糾儀,科 道等官參奏重治。」
又議准:宗室罪犯深重、降革爵職者,郡王將軍而下, 不許代為請復,違者罪坐輔導官。
又議准:王府如有無籍之徒,假以燒丹鍊藥等項為 由,往來誑惑,以致壞事者,鎮巡等官從重問發。 又題准:凡射利之徒,邀買王府祿糧者,照舉放私債 例,問發充軍,所借本利沒官,仍將輔導官參治。 正德五年,令「漕運程期違誤者,問罪。」題准:運官交糧 完日,軍丁恃頑不行,或棄船逃走者,司府州縣開倉 違限者,鹽商堆積不行發賣、及私煎貨賣私鹽,銷繳 鹽引違限者、俱依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五年,令漕運衙門以漕運水程日數 列為圖格,給與各幇官員收掌。逐日將行止地方填 注一格,同原給幇票送部查考,事完送漕運衙門查 繳。無故違誤,運官住俸問罪。」
又題准:「運官交糧完日,務嚴督軍人將本幇船隻督 押回還。」其軍丁有恃頑不行上運,不候交兌,及雖交 兌即棄船逃走者,將行糧賞鈔盡追入官,仍問發邊 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又奏准:「今後各司府州縣秋糧,照例十月開倉,先將 管糧官并糧長大戶職名,報知漕運衙門,次將收過 在倉糧數申報。如有違限,不分司府州縣,掌印官通 提問罪。違限二年,管糧官降二級;一年者免降,各將 家屬監併,完日疏放。」
又令江西、湖廣三司掌印官,同各守巡等官,巡捕私 鹽,每月結報巡鹽御史奏准:「商人支鹽出場,不許堆 積日久,坐待高價。三月以上不行發賣者,商人、牙行、 店戶問罪;半年以上者,鹽引沒官。」
又議准:「廣東沿海軍民蜑戶,賴私煎鹽斤為生,許令 盡數報官,於附近場分減半納課,以補無徵之數。鹽 課提舉司給與批文執照,有不報官,貨賣私鹽者,充 軍。」
又奏准:廣東鹽商引目,通收在官,候下場載鹽給發, 酌量地方遠近,定與限期,俱以載鹽出場為始。廣、惠 二府,限三箇月;肇慶、韶州二府,限四箇月;南雄、梧州 二府,限六箇月;高廉等府,限八箇月。廣西湖廣衡、永 二府,江西南、贛二府,限十箇月。以裡各將引目赴巡 鹽御史銷繳。違限者,坐以故將舊引影射私鹽罪。 正德六年奏准,「奸人探聽題奏副封,通同盜賊傳報 消息者充軍。託以無妻掯勒長解者。竈戶犯罪運司 行文提問有司坐視者。各處撫按題奏到司遲留漏 洩者。私造應禁軍器者。各倉通同增減收放斛面者。 有司科擾軍丁優免者,俱依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六年奏准,京城奸人,通同邊方腹裡 盜賊,探聽撫按題奏副封傳報消息者,緝事衙門巡 城御史訪挐究問,斬首示眾。」
又題准:凡批內開有妻而無解到者,即於收管內開: 「妻無解到。」銷繳批文之日,原籍官司驗有中途事故 明文長解免究。若無,即將長解問罪,仍追妻給批,責 令親屬伴送,給軍完聚。敢有託以無妻將長解掯勒 者,將掌印僉書等官參奏提問。
又議准:「以後竈戶犯罪,在撫按衙門發覺者,除人命、 強盜重情外,其餘一應輕罪,俱行巡鹽御史問罪,不 許動輒勾擾附近州縣人民。如藏匿竈丁,侵占草場, 運司行文提問而有司坐視者,有罪人犯,聽巡鹽御 史查提問擬。州縣官吏一體參究。」
又奏准、「各處撫、按官題奏到司隨即封進,不許遲留。 副本亦要隨本封實咨呈等文,免掛號。待事已施行, 方許開拆附卷。各該承行衙門俱要慎密關防,如有 漏洩,一體治罪。」
又奏准:「應禁軍器,除弓箭刀鎗外,凡盔甲旁牌火筒 火砲旗纛號帶,不許私家製造。有故違者,在內挐送 法司,在外挐送巡按御史,從重問罪。」
又令「查京、通二倉見在木斛,取先年鑄降鐵斛較勘, 合勺不差。原有印烙者存留,無印烙者補印,分送各 倉用使,每年二月內較勘一次。官攢斗級人等,如有 仍舊通同增減收放斛面者,從重究治。」
又題准:軍丁各照例優免一丁在營有餘丁,亦免一 丁差使。其在三千里外衛所當軍者,原籍本營亦准 各免二丁,專一供給軍裝軍衛有司敢有仍前科擾 者,被害軍丁徑赴清軍御史并巡按御史處告理查 究,問以贓罪。
正德七年題准、充軍長解、脫放違限者、各衛所官軍 旗校、欺害脫漏或以寄莊為名、脫軍作民者、俱依律 例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七年題准:凡有新發充軍長解人等受財脫放及違限者,比照違限一年事例,亦發附近 衛所充軍。」
又題准:凡各衛所有官軍旗校人等陞調并充軍調 衛等項,不分久近,但有留遺戶丁,寄住原衛所守祖 墳房產,俱明白造入原衛所《戶口冊》內,聽繼軍役,不 許欺害脫漏。若有置買民田,亦止許將一人屬有司 寄莊。其軍衛有司官吏人等,敢有以寄莊為名,因而 脫軍作民,致亂版籍,事發一體重罪。
正德八年題准:各官舉賢後,照所舉旌勞連坐里甲 容隱逃軍,照例發遣。官旗科擾新軍致逃,照例挐問。 官軍營改別差者,發極邊。印官受財者論枉法。 按《明會典》:「正德八年,令兩京堂上官五品以上,及在 外巡撫、巡按、布按二司正官,各舉賢能出眾,堪任守 令之人,具奏選用。」
又奏准、在京在外堪任知府者、許兩京文職三品以 上、各舉所知,後照所舉、旌勞連坐
又題准:凡里甲捉獲逃軍,首官者,通免問罪,軍丁解 發原衛應役。若軍丁出首者,里甲亦免問罪。若里甲 鄰佑書手人等,敢有通同容情埋沒,照例問罪發遣。 又題准:「凡各清軍御史,將解到新軍,不拘遠近,務照 例幫支月糧,不許差撥科擾,必待三箇月食糧滿日, 方許揀選,不許官旗人等科擾,逼迫在逃。違者參奏」 挐問,照例降級
又題准:「操江官軍營改別差、圖輕避重者,點軍科道 官參奏,問發極邊煙瘴衛分,帶俸守哨。各衛掌印僉 書等官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
正德九年令私自淨身者並下手主使之人,俱處極 刑。奏准:各官擅撥做工者,照例治罪。令「官船違例多 索水夫者,必罪不恕。」題准:「軍人朦朧希圖改編及官 吏徇私者,俱依例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九年令:今後再有私自淨身者,除小 幼無知者,免死充軍,其餘俱照見行事例,本身並主 使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里老鄰佑及本 管不行舉察者,各從重治罪。」
又奏准、皇城內外守營軍士、各該侯伯、并守衛內外 等官、不許擅撥做工。違者、許科道官劾奏治罪。把總 等官挐問、照私役操軍例降級
又令裡河公差官船上水撥夫十二名,下水八名,有 違例多牽者,必罪不饒。
又題准:「凡軍人在正德九年正月二十八日以前逃 故,該衛所見今造冊清勾,及在詔書到後三箇月以 裡,赴本處合干衙門首告者,方許改編附近。若原造 軍戶迷失衛所,及例前清出解衛查無名籍,發回聽 候者,亦准改編附近。」若聞有恩赦,方纔逃回,及衛所 有人應當不曾開除,并在三箇月限外首告者,俱不 「准改編。若原衛相離原籍不及千里之上者,亦不准 改編。」其生長北方,祖充極南衛所軍役。或生長南方, 祖充極北衛所軍役。合於前例相應改編者,俱編本 處沿邊衛所。行文於原衛所開除,不許編在腹裡,以 致邊衛缺軍。若有朦朧投告各王府護衛儀司,希圖 改編,及軍衛有司官吏徇私作弊者,照正德元年事 例、軍人枷號三箇月,改調煙瘴地面充軍。經該官吏、 俱坐以枉法重罪
正德十年題准:遠衛投附近衛,及隱瞞丁壯躲役者, 事發調邊衛。軍戶全家躲避,隱匿賣放者,雲南銀場 作弊攪亂者,俱照例問發。軍官賣放軍人回家,許里 鄰挐送,問罪官旗降調。
按《明會典》:「正德十年議准,凡祖父原充遠軍,子孫投 附近衛所,冒頂異姓名伍作弊者,許自首,官旗免罪, 軍發原衛著役。若不首事,發調極邊衛。其官旗參問 贓罪,奏請調衛差操。」
又題准:凡有軍戶通同里書及官旗人等,隱瞞壯丁, 故將幼丁紀錄,躲避軍役者,許自首免罪。如不自首, 事發屬有司者,比照逃軍榜例問斷。屬軍衛調邊衛。 官旗,從重參問。
又題准:凡軍戶全家躲避,遞年勾取里鄰受財,明知 不行挐解者,正軍發邊遠,里鄰發附近充軍。若近年 逃移,丁產見存者,責併本管里長,從實開報逃匿去 處,取結在官,嚴限捉獲,起解賣放者,照例問發。 又奏准:「雲南銀場積年礦頭作弊,攪亂礦場者,照打 攪倉場事例,杖罪以下,於本場枷號一箇月發落。徒 罪以」上,與再犯仗罪以下、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 者發附近。俱永遠充軍。職官有犯、奏請處治
又題准:凡在京在外衛所官員,有將殷實軍人占作 軍伴,冒支月糧,賣放回家,作取討衣鞋名色,里鄰人 等挨挐送官,清軍御史具奏挐問,有贓者降調。 又題准:凡管軍官員,不許將正軍指稱取討盤纏,及 拘挐逃軍,給文賣放回家。各州縣清軍官《務省》,令軍 籍之家,以時量送衣裝。若有正軍指稱前項各色回 家,許「里鄰人等捉送所在官司問罪。本管官旗,聽清
軍御史參問降調正德十一年,令撫按舉薦,有司贓濫連坐。解納錢糧,聽許姦人承攬者,從重問擬交納。戶部批文:「私帶回 家,違限者,照例問罪。」題准:「王府子女請封、選婚類奏 過期者,以違制論。令王府差來人員在外潛住及容 匿者,俱照律例問罪。」《題准、軍人調衛、作弊埋沒者、照 例從重問擬。
按《明會典》:「正德十一年,令有司歷任二年之上,果有 卓異政蹟,方許撫按薦舉,贓濫連坐。」
又令各處一應錢糧,俱要點差殷實大戶解納,不許 市井姦民并考滿吏役人等承攬,違者從重問擬。 又令本部并總督南京糧儲衙門,每年候所屬府州 縣解到總部、部運官員職名并糧納各分解備細數 目文冊,查對判撥,交納戶部。部運委官將帶批文私 自回家。違限三箇月之上者,送問;半年之上者,照不 謹「《事例》、問革為民」
又奏准:各王府子女年應請封選婚者,長史教授即 啟王覆查,一年二次類奏。若過期一年之上,輔導等 官以違制論。其請封選婚,勘合到布政司,有掯勒遲 滯者,巡按官查究。守巡官年終將請封選婚已未完 結,報布政司呈部稽考。
又令各王府差來人員、止許會同館安歇、不許在外 潛住、事完即回、違者照例問發充軍。在京有容令住 歇、及指稱打點等項事發、各問罪如律。
又題准:「清出遇例或為事改調軍伍,曾經起解,獲有 批收可據者,免其查理。若係遠年失據者,在本省衛 分,每衛類造小冊一本,備開改調來歷,送本處清軍 御史,發衛查填。隔別遠衛者,比照十五年不奉冊勾」 事例,每衛類造一本,送隔省清軍御史,發衛填註。如 後調衛分,有人應當者,免其解補。若係曾經到衛逃 「回者,俱要解補伍。若自調衛之後,一向埋沒者,務究 作弊之人,照例從重問擬。」《調近衛者》,仍解原充遠衛。 《調遠衛者》,不得復原衛。
正德十二年議禁奏託消折殘鹽,阻壞鹽法。奏准:福 建解軍器及進貢船夾帶私鹽,照例問發,令長蘆等 運司,有通同任情更改紊亂成法者,問擬枉法贓罪。 按《明會典》,「正德十二年議准一應商人并勢要人等, 俱不許違例奏討風雨消折等項殘鹽,阻壞鹽法,有 誤邊儲。」
又奏准:「福建起解軍器及各進貢雇到民船夾帶私 鹽至二千斤以上者,比照馬快船附搭客貨事例,俱 發口外為民或邊遠充軍。」
又令「長蘆等運司,各照每歲額鹽若干,除戶口、織造 并各項奏討若干外,見在若干,務於本司遞年季報 《循環簿》內,開報本部。遇有邊警,照數開中,盡數乃止。 以後敢有通同,任情更改,以次年分營求上等鹽場, 及透派下年,紊亂成法者,經該官吏俱問擬枉法贓 罪,商人從重問擬。鹽貨住支,引目入官。」
正德十三年奏准邊將賊入虜掠,犯該充軍罪者,必 當較其眾寡。其輕率捐軍者,奏請奮勇敗敵者論功。 勿得執引律例治罪。又令竈戶額鹽、囚鹽折收價銀 者究治。
按《明會典》:「正德十三年奏准,凡擬守邊將帥,賊寇入 境,虜掠人民、邊遠充軍罪者,必彼此眾寡相當,堪以 出戰,故不設備,閉門不出,方依律坐之。若虜眾兵寡, 止可固守,不可輕出者,勘實奏請。若止是搶掠牲畜 殺虜,沿邊哨探及採打柴草軍民不係境內人民,俱 有應得罪名,不許引用前律。其輕率寡謀,軍無紀律」, 以致損折官軍者,律無正條,比律奏請定奪。若奮勇 迎敵、殺敗虜賊、雖斬級數少、官軍陣亡數多、仍須論 功陞賞。不許妄引損軍律例治罪
又令各運司、提舉司,但係海濱竈戶,應辦額鹽及應 納囚鹽,俱收本色給商,不許折收價銀,派及各商買 補,違者聽巡鹽御史等官嚴加究治。
正德十四年嚴豢豕之禁。題准:「邊將縱容正軍回籍, 依賣放律問罪。令各運司割沒餘鹽,本商夾帶賄通 者,各處起運稅糧馬草及各項錢糧違限不到者,應 襲舍人犯行止有虧,仍許保送襲替者,俱照依律例 治罪。」奏准:「鐵課與鹽課一例,有走脫夾帶漏報者,照 鹽法事例施行。軍民借銀支糧,賣納碎米者,軍民分」 遠近問發。又一應兌軍、改兌秋糧,違限不到,令坐糧 員外、管糧郎中查送、按違限月分問罪
按《明通紀》:正德十四年冬,有旨禁約人民不許豢豕 及易賣宰殺,違者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以俗呼豕 為豬,音同國姓,且信佛法也。遠近流傳,旬日之間,各 處城市鄉村居民將所養豬口盡行殺賣,減價賤售 小豬埋棄,一時駭異。
按《明會典》:「正德十四年題准,凡各邊將領把總及各 衛所大小官員,除探報緊急聲息軍情外,其餘止許 在閒舍人餘丁門委差,不許指以公差為由,私給批 文,縱容正軍回籍延住,違者即係賣放,依律問罪,照 例降級又令各運司,今後割沒餘鹽,不拘多寡,俱令本商照 依時估納銀中賣,量加火耗,以資解人路費。若本商 乘機夾帶賄通官吏,不行盡數掣割者,船鹽沒官,官 吏坐以枉法贓罪,照例問遣。
又令「各處起運稅糧、馬草及帶部布絹、花絨、麥鈔、折 銀、顏料、廚料、戶口鹽鈔等錢糧,總部、部運官員,山東、 河南并北直隸順天府俱限本年十一月,南直隸限 本年十二月,浙江、江西、湖廣限次年正月,廣東、福建 限次年三月以裡到部。違者依律參問。」
又令內外問刑衙門,凡應襲舍人犯,行止有虧、敗倫 傷化,例應革職為民者,備行本都司衛所轉行兵部 查照,不許保送襲替。仍別舉應襲之人,違者以枉法 論。
又奏准:「廣東鐵稅置廠一所於省城外,就令廣東鹽 課提舉司正提舉專管鹽課,副提舉專管鐵課,凡一 切事宜,聽巡鹽御史總理。其惠州、潮州、揭揚縣三處, 及雷、瓊等處行鐵地方,但有走稅夾帶漏報等項姦 弊,俱照鹽法事例施行。」
又奏准、京倉前後,不許軍民借銀關支放糧,及買納 剩碎米,混同美惡,謀復上倉交納。違者,軍發邊遠,民 發附近充軍。
又題准:「一應兌軍改兌秋糧,務在及時徵派,依例開 倉,如限運赴水次,聽候交兌。若正月終有司無糧,軍 衛無船者,府州縣掌印管糧官、領運指揮千百戶行 巡按提問,各住俸半年。二月終無糧無船者,各提問 住俸一年。其船糧不到之數,俱以三分之一為限。仍 先各革去冠帶,待罪催儹。若三月終船糧不到,各提」 問,降二級。四月終,糧船不到,不分多寡,連布政司掌 印管糧官、領運把總通行提問,各降二級文職,起送 吏部,別用軍職,發回原衛,帶俸差操。
又令京、通二倉坐糧員外并薊州管糧郎中,將各總 衛所運官違限久近,查明送部,行各巡按,自把總以 下,通提到官,查係限外三箇月上完糧者,問罪,住俸 半年;五箇月上完糧者,問罪,住俸一年。各照舊領運。 若至次年二月終不完,及一年以上不赴運者,俱問 罪,降二級,回籍閒住。
正德十五年題准:曾經充軍營討,外省劄付在家者, 照例治罪。令各府州縣囚徒,照依年分煎鹽。又題准: 同起充發,不另給批,運糧到灣,腳價不敷,捏作運船 損壞、盜賣脫逃,及軍人雖遇恩赦,無法司明文遞回 者,俱照依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十五年題准:凡曾經為事充軍用計 營討,各邊外省劄付冒納偽填軍職散官義民等官, 在家者,許原籍官司挐問追奪。犯在例前者,照充發 逃回例問擬。若犯在例後,除真犯死罪外,其餘枷號 滿日,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若劄付有偽,問以詐冐 官律。」
又令各府州縣囚徒情罪深重者,不論遠近,俱發本 省鹽場,缺人鍋下,照依年分煎鹽,抵辦逃亡灶丁課 額。
又題准:凡軍衛有司,如遇上司發下同起充發同衛 軍人二名以上,僉點長解,管解各軍,俱要摘出招由 抄寫,各另給批,分投押解,不許同批。違者官吏問罪。 又議准:運糧官員到灣之時,腳價不敷,許赴漕運官 處告理。如有私自借債,累軍償還者,漕運衙門徑自 訪察,從實參奏。
又議准:凡將尚堪撐駕運船捏作損壞,通同盜賣得 價脫逃及勢豪強奪拆卸者,監賠完日,查照盜賣錢 糧事例問罪。
又題准:凡遇恩赦至日,各衛所官將見在應放軍人 查出,開具招由,連人解送就近法司參詳,給與《釋放》 明文,遞回原籍官司,驗收當差。若無法司明文遞回 者,里鄰人等即便挐送原籍官司查明,准免逃回之 罪,仍解原衛。其不該放免者,仍照充軍逃回事例處 決。干礙軍職,參究。
正德十六年,題准各營衛逃軍及該營官員,俱按重 輕治罪。嚴各王府官員轉賣祿米及軍民穿紫花罩 甲之禁。詔禁無籍奸人等擅入王府,及私自淨身并 下手之人,處以極刑,全家充軍,兩鄰及歇家治罪。《奏 准》私刱庵觀寺院者,挐問。令軍官曠職逃避者,調邊 衛。詔官旗軍舍妄奏報功者,邊衛充軍。《奏准》各邊軍 民逃入夷地潛住者,發極邊兜攬囑託賣馬,通同作 弊者,枷號充軍。詔:冒認錦衣衛戶丁陞官不行出首 者,題准把總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科索銀者,俱問 罪發遣。又禁約守門官科害軍人者,從重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題准,凡各營衛遇有逃操等 項官員軍旗,各該管官隨時具呈,本營提督及該衛 掌印官處治,量情責打發落。限外不獲者,各另具奏。 拐有馬匹者,務追究還官,不許指以倒馬開豁。各衛 每季將各所在逃軍人名數,開送兵部,年終查考。每 月但逃軍至十二名以上,兵部查奏,該管軍官送問不及數者戒飭。其有一年之內並無逃軍者,量加犒 勞,遇缺陞用。其各坐營官,本營但有在逃官軍并倒 拐馬匹數目多寡,亦聽本部查奏罰治
又題准:行各王府禁約,將軍以下,務要恪守祖訓,不 許驕奢妄費,將祿米減價轉賣,馴致貧窘失所。如違, 輔導等官啟王參奏,量革祿米,以示懲戒。如射利之 徒,收買祿票,加倍取利者,各該官司亦就挐問重治。 又禁軍民人等,如有穿紫花罩甲等服,或禁門或四 外遊走者,許緝事并地方人等擒挐。
又詔:「各處無籍姦人、遊食術士及無名內使私自淨 身人等,有託故擅入王府、因而撥置害人,貽累宗室 者,撫按嚴加禁治。」
又詔:「私自淨身人在京潛住,希圖收用,著緝事衙門、 巡城御史訪挐究問。今後敢有私自淨身者,本身並 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兩鄰及歇家 不舉首者治罪。」
又《奏准》:「今後再有私刱庵院寺觀私度僧道尼姑女 冠者,挐問治罪。寺觀拆毀入官。」
又令:「軍官曠職半年以上,奏調邊遠衛所,抗拒不行、 阻壞法令者,緝捕逮治,仍解原調衛所帶俸差操。如 再逃避,調廣西邊衛,遇赦不宥。」
又詔:「在京、在外官旗軍舍,但係例外奏帶及稱報效, 或各邊各處,或一人數處,或一時兩三處報功及併 功陞授官旗者,除原祖職役照舊,其餘盡在除革。妄 奏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又奏准:「沿邊地方軍民人等,有躲避差役入夷寨潛 住者,民發邊衛,軍舍發極邊煙瘴地方,各永遠充軍。 本管里長、總小旗及兩鄰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 能擒挐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量加給賞。」
又奏准:「有倚勢兜攬,囑託賣馬,及通同官吏醫獸人 等,作弊估價,瞞官害民者,俱用百斤大枷,枷號一箇 月,滿日充軍,俱調極邊衛所差操。舍餘人等,俱發邊 衛充軍。官吏醫獸人等,一體重治。干礙內外勢要人 員,指實奏治。」
又詔:「諸色人等,冒認錦衣衛戶丁、舍丁致陞官旗者, 限三箇月內准自首免罪,止革去職役。過限不首者, 事發治罪發遣。」
凡領運降級。又題准、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 軍常例,及科索銀至十兩以上者,問罪降一級。二十 兩以上,二級。三十兩以上,三級。至四十兩以上,止三 級。仍發回原衛所差操,不許推用。至五十兩以上,問 罪、發邊衛充軍
又「禁約守門官科害軍人,並各衛指揮千百戶人等, 指稱科斂賣放者,從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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