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5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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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五十九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十五

皇清康熙一則現行則例上

祥刑典第五十九卷

律令部彙考四十五[编辑]

皇清[编辑]

康熙十九年[编辑]

《刑部現行則例》
刑部等衙門題為欽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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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事:康熙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奉。

上諭諭刑部:「國家設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

「善,故律例繁簡,因時制宜,總期合于古帝王欽恤民命之意。向因人心滋偽,輕視法網,故于《定律》之外,復設條例,俾其畏而知警。乃近來犯法者多,而奸宄未見衰止,人命關係重大,朕心深用惻然。其《定律》之外,所有條例,如罪不至死而新例議死,或情罪原輕而新例過嚴者,應去應存,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加」 酌定,確議具奏。

特諭。「欽此。」等,將刑部《現行條例》內罪不至死者、新

《例議死》,或情罪本輕,而新條例過嚴,或《律》雖有正條,情罪可惡,因時事斟酌所定之例,或應照律者,將例刪去,照律遵行。逐件詳核,分別應減應留。除不便改者不題外,其所更改條例,謹繕冊進呈。

御覽。「候」

「命下之日刊刻通行遵行。凡未完事件,俱以奉 旨之日為始,照此例遵行」等因。康熙十九年四月二

十四日題。二十七日奉:

旨:「依議,冊併發。」

刑部《現行則例目錄》。

名例

《十惡》:干連不赦        ,反叛干連年幼,免流          。反叛奴僕入官,民人徒配遇赦        ,旗下徒流折枷號。新滿洲治罪         官員,審無婪贓,豁免。貪官役不准折贖       ,失察衙役濫准折贖          。軍罪養親,老疾收贖          。免死、養親照例存留。養親        隨送。流犯,流犯冬夏停發。已入《康熙九年》。

押解姦勒          被擄投歸。已入順治十八年。逸出投歸          盜賊投歸賊擄婦女斷歸本夫,      論功免死。移入康熙二十一年查「陣亡效力。」移入康熙二十六年

妄擬株連          軍機、籍沒官員,免刺          、勒限追贓招民犯徒流         、貪贓官役,流徙烏喇等處。下半條移入康熙二十一年。開寫流犯地名、年歲,不許贖身。移入康熙二十三年《滇省定地》:「發遣光棍好鬥惡徒,遣發烏喇寧古塔地方。」移入康熙二十年            入伍官員擾害地方、免死軍前效力。        承追逆本,承追官員交該部       「軍罪」以下彙題。應行議罪官員咨送議處。

會審            「本身閹割、《習天文》。」

職制

《科場作弊          》更名重役,婪贓復入衙門。

公式

「在京事件限期        。直省事件限期。人命限期          。督撫限期。新任督撫展限        。緊要事務展期。」 奉天等處咨文限期      。叛案流徙限期。五城歸結          逃人干連差役擾民          。隔省提人諱盜            。查核贖鍰,民之苦情,不報上司      。漢軍革職等官,回旗戶役。

「買人未用印信        」直隸各省買人下半條移入康熙二十二年。        各省駐防兵丁買人關口外所住之人買人

出差人,買人         不給買主賣身。旗下有房田       ,旗下人入官,滿洲人不許賣與漢軍民人。

田宅

抗糧不完

婚姻

出妻       :聘娶之婦。

《偷嫁女兒     》投充人之女聘嫁移入。康熙二十四年。

倉庫

《隱匿逆本     》隱匿入官人口。

《寄放進倉米石   》。《偷放進倉米石》。

賠補短少米石   ,僉差良民應役。

承派官處分

課程

興販私鹽

錢債

《旗下人出境放債  》旗下人私自出境,外省駐防旗人放債。

市廛

仵作行分地界   ,禁人販子、牙子。

「市城馬販     」 《外省馬販》

霸占要地生理

祭祀

禁《端公道士    邪教惑眾》。

《喇嘛》居住     《喇嘛》,容留婦女,

儀制

《擅用線纓     ,禁止服色》。

生員《捏告     黜革監生》。

跟役衝突擁擠

宮衛

「午門等門訴告   。」 「《打石獅子》訴告。」

藏金刃,入午門等門 ,《長安》等門,撒潑訴告:下馬牌乘畜,竟過  紫禁城內騎馬。

軍政

《獵場法》,「令     箭上不寫姓名。」

領兵將軍等,「擾害良民。」

關津

挐獲奸細放火之人 ,大船出海。

販賣軍器     ,《口外砍木》。

無票,「私自出口   ,口外逃人。」

廐牧馬匹不按時喂飲  。旗下各屯人等馬匹、令其用印

郵驛

斷出為民遞解   差官等擾驛。

《枉道擾驛     。齎奏》違限。

私索民夫等項

賊盜

強盜賠償贓物   。家僕竊盜。

家僕強賊     。擒挐強盜。

失主報官     ,不許往還拖累。

強盜確數     :「投誠」 之賊扳害

禁游手惡人    打手鼓、踢石毬。

《無故打人     。惡棍索詐》。

搶奪路行婦女   ,竊盜折軍罪;

搶奪及指匿逃人  搶奪竊盜,免其並擬。赦前赦後三次竊盜 ,免死。竊盜給發為奴侵盜錢糧     ,監守盜倉庫錢糧,侵盜錢糧入己   ,常人盜錢糧。

匠藝對明,傾銷   當貂鼠猞猁猻等物。逃人白晝搶奪   偷刨人參。

《聞挐》「自首     屠戶,宰殺好牲。」

「背主投營     」 ,誘賣人口。

旗人誘人販賣   ,開窐子賣人。

妄說虛言     :「昌平等城兵丁為盜,另戶之主為盜   ,在屯奴僕為盜。」

投首強盜伊主治罪 「強盜」 事犯「屯撥什庫」 處分        居住之人為盜

旗人以竊報強   披甲人等城外過宿,盜內府金銀器皿  ,金銀器皿擬罪偷盜。移入。康熙二十六年。  強盜不許妄扳。

強盜傷人未死   ,強盜自首;

竊盜贓少停賞   。挐獲持刀傷人,賞銀。偷載人參貿易   《山海》衛屬兵民偷刨人參        採蹤官兵治罪。

偷刨人參,提京審理 ,掘前代墳墓。

奴僕掘家長墳墓

人命

捕役誤殺人    。瘋病殺傷人。

持刀鎗行兇    爭財產官職殺弟故殺奴僕     官員妻母毆死奴僕。職官打死家僕   打死他人奴僕。

鬥毆

「毆死本宗緦麻親屬 」 ,僧人殺師。

訴訟

農忙停訟          。督撫審問。叩

閽事件            ,「誣告叛逆。」

誣告「致死人         」誣告「致途中病死」、家僕告主          公同陳告越訴            詞訟不許牽連光棍代告          「開店唆訟」「代寫詞訟          。」「投充代告」投帖匿名揭帖。已入「《康熙》十四年。」

《散帖》《控告》《匿名揭帖》。

受贓

訪挐蠹役          縣總里書犯贓,追贓給主          。白役犯贓,以財行求          。大臣官員家,不許往來餽送            。衙役並坐延挨熱審。

詐偽

私鑄錢:下半條已入《康熙七年》。另「戶人私鑄」:移入康熙二十四年攙和小錢。          銷燬清字錢。燬化制錢。          採銅犯姦。

《姦情            》「奴僕挐姦誘出征人妻         姦情不兼漢字,買良為娼。」

雜犯

歃血焚表          失火雇覓人失火         、賭博強行雞姦          旗下家人莊頭倚勢害民             、禁造俚歌。倉庫等處吃煙        查挐、吃煙捕亡。

緝挐已滿三年

斷獄

亂用夾棍          。佐貳等官不用夾棍拶指             重罪鎖鍊。各省熱審          未經發落。遇熱審各省具題事件。遇熱審

運軍遇熱審         。侵盜人犯遇熱審,挨至熱審          。各省供招罪名,分送口供《看語》,揭帖      擬罪。稍有未協,承問舛錯          事件,改批審理干連,即行釋放        。小事散審,故發州縣監禁        ,牽連取保婦女,小事代審        。叛犯家產盜案,印官審理        ,誣良為盜,番役私刑,賊盜        審擬。貪官蠹吏,流徒到所,板責        未開,立決監候。旗下有犯強盜罪,停其解部。下半條移入康熙二十六年。監斃犯人          監門斃死人犯處分:僉差官役        擅取病呈《用柙床》           盛京外省秋審夾訊罪犯:已入康熙十一年 犯人沿途口食:移入康熙二十六年           給發囚糧,醫治獄犯。          正月、六月停刑,秋後正法。          七月正法。問官遲延監禁、        縊死赴水身死、檢屍            人死街道。移入康熙二十三年遇赦監禁          對質犯人秋審旗人正法,          「校尉不行即拿」擅入衙門          齋戒下半條移入康熙二十九年《營造》。

《弓箭擅改式樣        》,《私鑄紅衣砲》;按:《則例》雖十九年定,而陸續增入者亦多。今將前後年分顯著者,分移前後編年,特于《目錄》內著明。

《刑部現行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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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

一、《十惡》案內,除謀反、謀叛犯人妻妾子女家產應入官,父母祖孫兄弟及牽連犯人應流徙者,不准援。

赦,雖遇熱審,亦不減等、仍照律擬罪。其干連強盜

謀殺故殺等罪者、軍流徒杖人犯、俱遵

赦豁免

一、《反叛》干連流罪人犯,俱流徙寧古塔。其《叛案》牽連流犯身故,妻子免其流徙。《反案》牽連流犯身故,有子者仍流徙,無子者免其流徙。

一、叛犯之孫,如有年幼不便與伊父母拆離流徙者,交與總管內務府。

一、刑部將「叛犯侯滿英家僕張興等交送總管內務府」 等因具題。奉:

旨:「張興等不必交與內務府,著交與戶部入官。」此後

除「叛逆」 旗下人口照例交與該管衙門外,其此等奴僕交與戶部入官。餘依議。

一民人有犯徒罪、已至配所、遇

赦者亦照旗下人遇

赦「免罪釋放」 之例:「免徒釋放」

一、凡旗下人犯罪、俱依律杖責外。其犯徒罪一年者,枷號二十日。一年半者二十五日。二年者一個月。二年半者三十五日。三年者四十日。若犯流罪二千里者,枷號一個月二十日。二千五百里者一個月二十五日。三千里者兩個月。軍罪,枷號三個月。雜犯死罪,准徒五年者,枷號三個月零十五日。

一凡移來

盛京新滿洲等、若犯法。因未熟識。照新滿洲定例

著將軍審理。如過五年、仍照舊人治罪

一、凡官員有先參婪贓,及借耗費等項加派入己,革職提問者,審無婪贓之處,止擬那用錢糧,私自加派,公用科斂,坐贓致罪者,吏部既有「革職」 之例,除革職外,其徒杖等罪折贖俱免,如別案革職者,仍照律擬罪。

一文武官員有犯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照律折贖。其律內運炭、運灰、運磚、納米、納料、贖罪等罪名,俱照律文「有力」 圖內折銀收贖。如不能納銀者,照無力的決。其貪贓官役,流徒杖罪,概不准折贖。

一凡外官衙役犯贓、失于覺察、吏部革職到部者、俱免擬杖折贖

一、凡《律例》本條開明「某罪有准折贖、某罪不准折贖者,仍照舊遵行」 外,其律例內未經開載者,問刑官臨時詳審,情罪應准折贖而自願折贖者,准其折贖。情罪有不可准其折贖者,仍照律的決,以懲奸民。如承問大小各官有濫准折贖,並額外追取肥己者,該督撫察出指名糾參,交該部議處。

一、凡有軍罪之犯,果有祖父母、父母係老疾、家無以次成丁者,應責四十板。其軍罪照依流罪收贖,存留養親。

「一、現審人犯內,若有年老殘疾及家無以次成丁者,俱照律完結外,其直隸各省督撫審擬具題」 案內,果有年老殘疾及家無以次成丁者,該督撫即行查明,取具該地方官印結,將人犯不必解部具疏題明之日照律收贖,免其發遣。如有非係年老殘疾及家無以次成丁者,該督撫徇情取結題免,或經科道題參、或經傍人首告,將出結地方官並該督撫一併交與該部議處。其人犯咨解到部之後,告稱「年老殘疾」 ,及無以次成丁者,概不准行。

一、凡免死流犯,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依,家無以次成丁控告者,移文該地方官確查,取具印結,將流罪照旗下人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准其存留養親。如已具題,案內干連擬軍流徒罪犯人,准其存留養親者,不必具題,亦照此發落。若該管官不行詳查,所報不真者,或被苦主訐告,或被傍人舉首,將本地方該管官交與該部議處。再部題完結部內審結及直隸各省督撫具題完結,照常審結。所擬軍流人犯免死減等流犯,有以祖父母、父母老疾無倚無以次成丁控告者,行查該管官員鄉約地方十家長、兩鄰,將此等罪犯,如果有祖父母、父母老疾無倚無以次成丁者,地方官出具印結前來仍行照例准其養親外,若將無年老祖父母、父母者稱有將有以次成丁者稱無隱匿徇庇出結者或原被告之人控告或科道官指名糾參或被傍人出首將出結鄉約地方俱責四十板。十家長併兩鄰之人徒三年到配所責四十板。地方各官俱交與該部議將有以次成丁稱無受銀出結說事之總甲衙役,俱照《出結兩鄰》之例徒三年,到配所責四十板。

一、九卿、詹事科道會議、「軍流人犯存留養親之例,其原疏內未經聲明及發遣時有控告者,該督撫嚴行確查並取該管官印結,或具題或咨部俱照例准其存留養親。若有假捏情弊,將該督撫併地方官俱交與該部照例議處。其人犯咨解到部之後,如有控告年老殘疾及無以次成丁者仍照例不准行具題」 奉。

旨:「依議。」

一、刑部「一應查擬審擬流犯之妻,將犯人先發順天府羈候。行文該地方官查取妻室,起解之時,務僉選的當衙役解送,勿致沿途苦累。有親戚情愿隨送者,聽其隨送。俟解到之日,發順天府,夫妻一同發遣解役,中途有將犯人妻室掯勒者,照定例治罪。」

一,「流徙寧古塔、尚陽堡及《各省解》。」

京等犯、若押解人役、擅加杻鐐、毆打逼勒銀財者

依律治罪外,押解犯人之兵丁、驛夫,如將犯人之妻併女姦污者,照依「姦囚婦者」 律,杖一百、徒三年。押送之官雖不知情,交該部嚴加議處。如押送之官將犯人之妻姦污,及擅加杻鐐,毆打逼勒銀財者,亦交該部從重議罪。若有此等事件,流徙寧古塔、尚陽堡。犯人准於

盛京戶部「《控告》外省解送人犯,仍准刑部《控告》。」

一刑部等衙門題為遵

旨「再審具奏」事、具題奉

旨:「據奏徐元善寇亂,縱出賊去,遵法投監;情有可矜。」

著免流徙,杖一百發落。以後重囚,有這等因變逸出投歸者,俱免死,照此例發落,永著為例。其自行越獄,及看守通同賄縱者,雖投歸不在此例。

一、如有潛匿山林,有名大盜投歸來者,免罪。一、就撫強賊,所有日前為盜時擄掠民人婦女,若被原夫認識,堅執不與絕人伉儷,聽原夫向該管官控告,將婦女仍斷與原夫。

一滿洲蒙古漢軍官員軍民人等、謀為叛逆、殺親祖父母父母伯叔兄、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犯死罪者、查伊親父祖伯叔兄弟陣亡者、免死一次及伊身出征負有重傷、軍前出征效力有據者、亦免死一次。又為拿獲響馬強盜事、具題奉

旨強盜犯罪重大、雖有父祖伯叔兄弟陣亡、難以免

死。嗣後強盜重罪,不得援此議免。

一、凡謀反、謀叛之罪,照律連坐籍沒。其餘情罪,詳載《律》內,俱照律擬議。至存心陷害,借言情罪重大,誣以朋黨妄議,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沒家產者,永行禁止。若承審之人,于本罪外捏造此等言語,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沒家產者,即照《故入人死罪律》治罪。

一、凡應籍沒家產者,律內所載之款,遵照律行。其犯軍機籍沒家產之內,除妾婢外,照依兵丁,仍給人口三雙、馬三匹、牛三隻、器械。

一、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文武官員、俱免刺字

一、侵盜錢糧贓重罪至死者,本犯照擬正法,所侵錢糧,將妻子勒限一年追完。如限內不完者,妻及未分家之子并本犯家口財產入官。其流罪以下,所侵錢糧,亦限一年追完。如限內不完者,本犯並妻及未分家之子流徙尚陽堡,家口財產變價入官。若此等重罪人犯,遇

赦免罪止應追贓者、亦限一年追完。如限內不完、

者,將本犯並妻及未分家之子,仍分別入官,流徙尚陽堡。以上三項人犯,應追贓銀在省者,該督撫令府州縣官員當竭力嚴追;在旗下者,都統、副都統令佐領驍騎校竭力嚴追。其官役貪贓事發,分別贓數多寡,仍照律擬罪。所貪之贓,應追入官者,亦照《侵欺錢糧》例遵行。其旗下人亦照此例。承追官將犯人可變家產不行折變,或將產物價銀值多變少,或有需索勒掯等情在外,該督撫旗下該都統、副都統,即行指名題參,交與該部從重處分。

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罪者、照民人例、分別責

治其徒流,照旗下人分別枷號。

一,貪贓官役,罪至死,若免死減等發落者,並妻及未分家之子,交與戶部安插,於烏喇地方。罪不至死擬流者,流徙于《尚陽堡》。

一、發遣流徒人犯,開寫省分州縣年歲及妻子年歲發遣。其直隸各省解部人犯冊內開明省分州縣年歲及妻子年歲,如有旗人,並開明旗色佐領年歲送部。

一、雲南徒罪人犯,發本省多羅、松林等十二驛擺站。罪重者迤東各府人犯,擬發諾鄧等井煎鹽。迤西各府人犯,擬發個舊等廠熬鉛。流罪人犯,擬發四川、廣東二省安置。軍罪人犯,有極邊字樣者,擬充廣西都司。無極邊字樣者,擬充貴州新添、永寧二衛守哨。其發遣人犯,年終造冊報部。

一凡除入伍給劄官員照定例處分外、給劄歸農之眾、若恣肆虐民、佔人廬舍、奪人土田、擾害地方者、令督撫掣回官劄、照民例治罪。

一凡奉

旨「免死軍前效力人犯、應鞭一百、照律追埋葬銀二」

十兩,付死者之家,將枷號存案軍前贖已犯之罪。該管官之前效力,表見受重傷者,免其枷號兩個月。若伊該管官之軍前不行贖罪效力者,出兵回日仍枷號兩個月,將妻子家產人口一

併撥與辛者庫口外,蒙古等亦應鞭一百、追銀二十兩之處,折牲口一九,給付死者之家,軍前贖已犯之罪,效力表見,及受重傷者,免其折枷號之牲口三九。若軍前不行效力者,仍追牲口三九,給付死者之家,妻子家產人口一併給與該管之主為奴。此等人犯贖罪效力不效力之處,俱交與該將軍并該管官存貯明白案卷,俟出兵回日、送與該部

一、凡各項應追贓銀,承追各官如限內追不完者,交與該部議「再借逆賊本銀者,限六個月內全完。如不完者,借銀之人係官,交與該部係平人,照不應重律責治。如仍不完,六個月一次,照此例行。」

一凡交與八旗所追贓罰等銀、其承追不力之官、指名送部時、刑部停其具題、開明咨送兵部議覆。刑部仍入「十日彙題」 案內具題

一、凡各部衙門具題交與刑部議者,「軍罪以下之事不行題覆,即在刑部完結十日彙題。其凡革職交與刑部議罪等事,仍行題覆完結。其直隸各省督撫具題軍罪以下之事,亦停其題覆,刑部即行擬議,移咨發落,仍入《十日彙題》內具題。」

一應行議罪官員,該督撫題參、或係刑部具題查取職名到日者,刑部停其具題,咨送該部議處。至遇

赦者、亦停。其具題、刑部、即行議結

一「議政王九卿會審重犯之事、併秋審事件、俱在」

西長安門內,在金水橋西,《會審》。

一、有將人誆騙閹割,強勒閹割者,仍照律治罪外,父母情願將伊子閹割,及本身情願閹割者,免其治罪。

一、習《天文》之人,不必禁止。若妄言禍福,煽惑愚人,仍照律擬罪。

職制

上諭諭禮部:「朝廷選舉人才,科目最重,必主考同考。」

「官,皆正直無私,而後真才始得。昨鄉試賄賂公行,情罪重大,已將李振鄴、田耜等特置重辟,家產籍沒。會試太典,尤當慎重。考試官、同考試官及天下舉人,若不洗滌肺腸,痛絕情弊,不重名器、不惜性命,仍敢交通囑託、賄買關節等弊,或經發覺,或經科道官參,即將作弊人等,俱照李振鄴、田耜等重行治罪,決不姑貸。爾部《即刊刻榜文》,遍行嚴飭,使知朕取士釐奸至意。」 《特諭》一凡部院衙門書辦因病退役或因不諳文移情願退役而更名復入別衙門重役者杖一百、徒三年。

一凡如侵錢糧婪贓等犯、遇

赦免罪後、仍復入原衙門、及別衙門應役者、除死

罪外,將本犯并妻流徙寧古塔,經管官知情故縱復入衙門,並經傍人告發。該督撫不即糾參,俱交與該部

公式

一凡在

京畿內地事件、限一個月審結。在外者、以被証到

齊日為始,限一個月審結。如有內外咨查者,以回文到日為始。凡內外有催文三次,全無回文者,題參。又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凡行提控告案內人犯,咨行八旗并總管內務府行提,于文到之日即行查送過部。若越二日不行送部者,將該管官交與該部。若行提屯內居住人等,每日定限五十里送部。若違此限不「送部者,差去之人,刑部鞭五十。及行直隸府州縣等處提人者,亦每日定限五十里,以文到五日內起解。若不照限申解,將該管官提參,交與該部。或有別故,詳開報部。若刑部司官將應速結案件不行完結,故意推諉行查,提人遲延者,堂官指名題參,交與吏部從重議處。」 及刑部另議《摺子》,一併進呈。奉

旨:「若依刑部之議,刑部並無事了,著依九卿詹事科」

道之議。嗣後將刑部議結細事、照《熱審減等例》、十日一次、彙寫具題。其具題時、著將到部之日審起。完結之日、俱行寫出。

一、直隸各省民間首告事件,凡關強盜情者,以首告到官之日為始,定限一年,務要具題結案。若罪犯已獲,証佐已齊,情事已真,至一年已滿,承問官再為遲延,不行詳結,應聽該督撫查明題參,交該部議處。如該督撫徇情不參,被科道查出,題參之日,應將該督撫一併交與該部議處。如案內或因正犯及要証未獲,《情事》未得真。

「確者,該督撫題明展限」 等因具題、奉

旨、「凡應速結之事、仍著速結。」若並無可候之處、復因

「有一年之限。遷延日期以致遲延者從重治罪。餘依議。」 又各省府州縣自理應結首告事件俱限二十日內審明結案若案內隔地提人行查俟人文到日為始。再限二十日內審明結案至于該督撫批審事件限一個月審明詳報若案內提人行查以人文到日為始再限一個月審明詳報該督撫審明速結俟年「終該督撫將該府州、縣審結事件查明,若有遲延隱瞞情弊,借端逾限者,即將該官職名開明題參,交與該部議處。督撫不行查參,別有發覺者,將該督撫亦行議處。其按察司親理事件,限一月內完結。如有遲延」 限內不行審結,以致拖累人犯者,該督撫即行查參,交與該部議處。如該督撫徇情不行題參,或被科道糾參,或被犯人首告,將督撫亦交與該部議處。

一、「直隸各省人命事件,限六個月完結,如有逾限不結者,議處。」

一、督撫有公務在本省內行走者,不准展限。如監臨科場,准其按日扣限。及隔省提人,准其以人到之日扣限。若隔省出境行走者,准令題。

請展限

一、督撫到新任接署者。俱以到任接署日期扣算。係四個月限期者,准展限兩個月完結。係六個月限期者,准展限三個月完結。餘仍照舊例遵行。

一、欽部緊要事務,仍速行完結。如有難于完結者,應准以到任之日為始。照例展限兩個月完結。督撫有新到任者,均應停其具《疏題》。

請照此例遵行

一奉天將軍並府尹

盛京刑部等部,凡一切咨文,咨部者兩個月回文。

不到即行查過部。寧古塔將軍凡一切咨文咨部者,三個月回文不到,亦即行咨查過部,以憑稽查。若違此定限始行咨查者,將行文官員交與該部議處。

一凡各省《審結叛案》內凡有移咨解部流徙入官人口家產、俱立限兩個月自該省起解。路途解送人役、仍定限起發。違者題參。

一凡五城應結之杖、若等小事、俱應停送刑部、該城即行完結

一、逃人稱民賣身,并干連逃人互爭買與未賣等徒罪以下細事,督捕即行審結。其指逃訛詐、強盜人命等事,仍送刑部審理。

一、督撫以下道府以上官員,凡叛逆軍需、驛遞公文等緊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餘細事,止許行牌催促。如違例差遣者,督撫指名題參議處。如督撫徇情不參,或科道題參,或部內查出,將督撫一併議處。如督撫平常小事,差役害民者,或科道糾參,或部內查出,交與該部議處。一、隔省關提人犯,該地方官確註盜犯年貌、住址、的實名姓,一面詳請本省督撫移咨住賊之省督撫提拏,一面移文差人關會住賊之地方官掛號添差協緝,不許擅給批牌,竟行拘提。如有違此例者,將該地方官照誣良為盜例治罪。如住賊之地方官徇庇不行協緝,亦交與該部議處。至于本省內隔屬關提人犯,仍令向該地方官掛號,添差拘提。如違例擅自拘拏,捕役照「誣良為盜」 例治罪。原差地方官照「失察衙役誣良為盜」 例,交與該部議

一、凡拏獲盜賊,審問時供出伊先行劫之處,審明仍行咨查。該督撫若失主已經報官,將地方官照「諱盜不報」 交與該部。失主未報、失事未有實據者,該督撫取其該地方並無諱盜印結繳報。若報後被傍人告發,或被科道題參,確查諱盜屬真,將該地方官交與該部。失主不行呈報,該管官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一凡州縣自理贖鍰。歲終造冊申報臬司查核。藩臬司自理贖鍰。歲終造冊申報督撫查核。督撫歲終彙造清冊題報。到日查核。如有折多報少、併隱漏等弊。該督撫查參具題治罪。罰贖之人姓名及罰數、著承問各官明晰書寫告示于該地方曉諭。如有隱漏即以貪贓治罪

「一、州縣官將民之苦情不行詳報上司,使民無處可愬。其事發覺,將州縣官革職,永不敘用。若州縣官已經詳報,而上司並不准接題達者,將上司亦行革職。至于賑濟被災之民,以及蠲免錢糧,州縣官有侵蝕肥己,使民不沾實惠等弊,或被傍人出首,或受累之人具告,或科道查出糾參,將州縣官照貪官例革職」 拿問。其督撫布

政司道府等官不行稽察,令州縣任意侵蝕者,俱行革職

一、凡在外漢軍降級、革職、緣事解任、裁缺之候補漢軍文武官員,解任時即將任內事務交明,帶領家口速行歸旗。該管地方官員,亦將家口一并速催回旗,仍將起程日期報部,令取經過州縣,沿途交付印結。如有降級、革職、解任、裁缺之候補官員,正事已完,妄借事故,不速回旗,仍戀住做官地方,或前往竟不來「京,在別處居住,或不進京在附近州縣居住,或本身進來家口仍在外居住者,如已經革職者,交與刑部從重治罪。若有官者革職,交與刑部治罪。」 該管州縣官,武職專汛官,將此等解任官員,本身并家口不一併速催起行,借端遲延,容留一人居住者,降二級調用。二人者,降四級調用。三人以上者,革職。《道官兼轄》武官,在伊等所轄地方,容留一人居住者,降一級調用。二人者,降二級調用。三人者,降三級調用。四人者,降四級調用。五人以上者,革職。督撫提鎮所轄地方,容留一二人者,罰俸六個月。三四人者,罰俸一年。五名以上者,降一級留任。十名以上者,降二級留任。同城知府,照州縣例議「處,不同城知府照道官例議處。」 至此等解任官員,仍在做官地方戀住,或在別省居住,或已起程中途逗遛遲延,或既來而不進京在附近州縣居住,或本身已來令家口在別處居住,該管督撫提鎮地方文武官員不行查催者,俱照處分。原做官處容留居住之地方官例,一體處分。再,此等解任官員,不將家口作速帶來,該管佐領、驍騎校不行查出報部者,若一人者,降一級留任;二人者,降二級,仍留任;三人以上者,革職,《小撥什庫》交與刑部從重治罪。參領將本參領下一二人不行查出呈報者,罰俸一年。三四人者,降一級留任。五六人以上者,降二級留任。十人以上者,降三級,仍留原任都統、副都統不行查出,一二人者,罰俸三個月。三四人者,罰俸六個月。五六人者,罰俸九個月。七八人以上者,罰俸一年。十五人以上者,降一級留任。《原做官之處》,該管官員將此等官起程日期不行報部者,罰俸一年。

戶役

一、順治十年以前買人雖無中証,失落文契,所買之人伊身稱係「所賣是真」 ,亦斷與所買之人。一、除直隸各省大小文武官員及駐防將軍、副都統等,將各該管所屬之民不准買外,凡旗下官兵,許令照舊買人。在京者,許宛、大二縣、五城兵馬司用印,在外者,許各州縣官用印。將賣身之人問明真正姓名、籍貫,取其情願賣身《口供》及保人《口供》登簿,照例申報戶部。其流移之民有情願賣身者在何處賣,許在本處官用印。若故意掯勒不行用印,發覺交與該部從重議處。一各省駐防將軍副都統以下,驍騎校以上,提鎮以下,千把總以上,不許買本省之民。若違禁買者,令該督撫等查參,將所買之官降二級調用。官員之家僕買者,照伊主本身所買議處。該管官員不行查出者,俱各降一級留任。兵丁買民止許少買。買時須賣身之人親到地方官處取願賣口供存案,文契內寫「情願」 字樣,用印准賣。若已經取供存案,契內有「情願賣身」 字樣,後有誣告者,反坐。所告之人若無口供存案,文契內有「情願」 字樣,勒買情由是真者,將所買兵丁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如官員囑託伊下兵丁買者,照依本身所買之例處分。至本主在京家僕披甲在外省駐防者,仍照另戶兵丁准買。外省駐防官員有披甲之人,亦不准買民。

一、關口外所住之人來京買人者,將所買之人帶到宛、大二縣、五城正印官處,說明情由,將賣身之人取有情願賣身口供文契,令其用印。仍令稟明各該都統,將所帶出口之人數目,咨明兵部,給發用印文票。其看守關口人等,將帶出之人亦嚴行盤查。若無兵部用印文票令其出口者,將章京馬法各罰俸一年。披甲之人、俱各鞭八十。領出之人,俱各鞭一百。

一、刑部議得:「莫爾洪買人」 一案,吳二將伊身併妻子賣時坐塘筆帖式莫爾洪用印。所買之民或遵康熙八年六月內

上諭:「斷出為民,或照十五年二月內督捕定例斷與。」

莫爾洪相應請

旨定奪,嗣後臣部遵行可也。具題奉

《旨吳二著》《斷與莫爾洪》。

一、買人之人不帶本人並保人,由正印官當堂驗明,取供掛號,即與白契無異。將賣身之人不

給買主斷出為民

一、九卿、詹事、科道會覆:「賣身旗下原有房田,守分度日,于地方人民無擾者,仍令居住原處。其原無房田者,俱令伊主收回。倘賣身旗下兇惡之徒,雖有田房仗旗恣意橫行,嚇詐百姓,把持衙門,賭博姦淫,捏盜勾逃訐訟,作証害民等事,有犯者,地方官申報直隸巡撫,即拏送部,照依律例議罪,不許仍在原處居住,伊主收回。」 若違禁犯罪之後,又不收回,仍留原處者,將容留之主,係官,降一級留任。係平人,鞭一百。家僕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兩鄰地方知情不首者,各責三十板。州縣衛官不行查逐者,罰俸一年。道官并兼轄武官容留該管地方,罰俸六個月。巡撫、提鎮罰俸三個月。同城知府,照州縣官例處分;不同城知府照道官例處分具題奉

旨「依議。」凡賣身之人、或曾經犯罪處分、或現有犯法

事情賣身旗下、希圖倖免者、從重治罪。買主知情、一併從重治罪

一、凡旗下入官之人,若仍照前分撥,伊等在旗佐領下,俱各有定額,且各有該管之主,應停止入官,令入各旗《幸者庫》。其包衣佐領人送來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庫》。《辛者庫》人犯入官之罪者,刑部枷號完結。

一、凡八旗下滿洲、蒙古家一應人等,不許賣與漢軍,民人亦不許給送。若違禁賣與漢軍、民人及給送者,或傍人出首,或被賣之人首告,將所賣之人并價銀一併入官。所買、所賣之人,係官,罰俸一年。係護軍撥什庫兵丁當差及閒散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佐領并驍騎校、包衣佐領、包衣《大明》知令賣者,罰俸九個月,《小撥什庫》鞭八十,收稅之官亦罰俸九個月。其滿洲、蒙古家人,欲要贖出伊身者,在本佐領并旗下,許贖出,不許贖出。入在漢軍民人違禁贖出入漢軍民人,亦照所買所賣之例擬罪。其滿洲、蒙古家用印所買之人,有欲贖身,及旗下舊奴僕之內年老有病之人,各本主情願准贖者,應回明該都統等咨文內開寫情由,用印移送戶部,准其贖出為民。若將可用年壯舊人借此准贖者,亦照買賣例治罪。其喀爾喀、厄魯德,亦不許令漢軍民人買。若違禁買者,係官降一級調用。係旗下人,鞭一百。係民人,責四十板,將人入官田宅。

「一、錢糧分為十分,有欠至八分、九分、十分者,舉人革去為民,責四十板;貢監廩、增、附生員等俱革黜為民,責四十板,枷號兩個月。仍嚴催未完錢糧,欠至五分、六分、七分者,舉人革去為民,責三十板;貢監廩、增、附生員等俱革黜,責三十板,枷號一個月。仍嚴催未完錢糧,欠至四分以下者,舉人革去為民,責二十板;貢」 監廩增附生員等俱革黜,責二十板。仍嚴催未完錢糧

婚姻

一、受封之婦,伊夫欲行離異者,先稟明刑部審理,果係應離者,照律聽其離異。若係三不出者,不准離異。若係強離者,照律治罪。

一、另《戶平等》人用財禮聘娶之婦,及用財禮所娶家僕之女,夫亡之後願守節者聽。欲改嫁者,其母家給還原聘財禮,將婦人准其領回。其家僕用財禮娶相等家僕之女為婦者,如夫亡故,婦人原主給還原聘財禮,將婦人領回。若婦人有子情願守節,不許復配與人,亦不准原主領回。若丈夫之主將婦人違例復配,夫者,將婦人斷回原主,不追還財禮。又,凡丈夫與妻不和離異者,其女衣服及陪送嫁裝之現在物件,憑中給還女家。若兩家爭鬥者,照律治以應得之罪。其欲娶妾者聽。若托故出妻者,依律治罪。一、凡家僕女兒,不問伊主偷嫁與人,五年內控告者,將所嫁之女斷回與本主給還聘禮。嫁女之人鞭一百。若過五年,免其夫妻拆離,給銀四十兩。如不得銀,仍將夫妻拆離,其嫁女之人亦鞭一百。凡係辛者庫人之女,不論年分遠近,將女兒斷與伊主。將偷嫁之人亦鞭一百。其該管撥什庫應無庸議。若明知辛者庫與旗下人家僕之情,說媒及聘娶者,照不應重律治罪。若不知情,免罪。

倉庫

一凡領逆本之人、自行出首者、仍免罪外、若有以多報少、隱匿不報者、或被傍人首告、或被科道糾參、審實者、以前隱匿之罪、雖在

赦前。但現今隱匿不行出首之罪、因在

赦後仍不准援

赦。應照隱匿入官人口五名、財物至五百兩者、責

「四十板,并妻流徙寧古塔。人口四名。財物四百兩者,責四十板,徒三年;人口三名。財物三百兩者,責三十五板,徒二年半;人口二名。財物二百兩者,責三十板,徒二年;人口一名。財物一百兩者,責二十五板,徒一年半。財物九十兩者,責二十板,徒一年。八十兩者,責四十板。七十兩者,責三十五板。六十兩者,責三十板。五十兩者,責二十五板。四十兩以下,一兩以上,俱責二十板。若旗下人犯此等之罪,流徒照例枷號折責。一、議政王等會議,將逆犯應行入官,一應匠役人口,隱匿不首送到部,或私自放出為民者,若查出或被傍人首出,或入官之人自行首告者,隱匿之人係官,交與該部從重議處。係平人,照例擬」 罪不行詳加。查出之該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等,交與該部議處。「《小撥什庫》鞭一百。」 外省駐防將軍、副都統以下,披甲人以上,將應行入官。一應匠役人口,交與該地方官,送部交與總管內務府。其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文武各官以下,綠旗兵丁以上,將此等應行入官。一應匠役人口,如有收者,該管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等詳查,所得人口,俱交與地方官送部,亦交與總管內務府。若文到曉諭之後一月內不即首送,或私自放出為民者。若查出或被傍人首出,或入官之人自身首告者,其隱匿之人係官,交與該部從重議處。係平人,照例擬罪,不行詳加。查出該管將軍、副都統、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等、俱交與該部議處具題。奉

旨:「依議。若係將軍等分撥、及軍功被傷賞給者、仍留」

與原主。又刑部將八旗首送出兵處帶來之應入官人口、交送總管內務府等因具題。奉

旨、官員所帶之人、俱交

內府兵丁出征雲南、勞苦驍騎校以下兵丁等所

帶之人,俱給回「各原主。」

一、大通橋監督將運進倉內米數,預期行文八倉監督等早開倉門,務要本日照數收完。如有至晚收不完米石,該監督親身查點登簿連袋送進倉門內寄放。次日抽掣收受,不許將入倉米石中途寄放。如有犯者,照「偷盜」 議罪。監督將進倉之米不行查看寄放,交與吏部議。

一、將進倉漕糧攔路戳袋,挖倉牆、越牆進倉偷米之盜,照例應聽刑部查審,照律治罪。不至死罪者,若係另戶之人,發黑龍江、寧古塔等處披甲當差。若係奴僕及民人,發往黑龍江、寧古塔等處與新披甲之人為奴。至褲襖、細袋裝米偷盜等小賊拿獲,該監督呈報倉場侍郎,即于倉門首枷號四十日,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

「一、剝運米石短少,將雇覓人等交與刑部治罪。所少米石,定限責令正身船戶賠補。若有違限賠補不完者,倉場侍郎題參之日,將正身船戶交與刑部,從重治罪。其短少米石,責令州縣官勒限,仍著落正身船戶,將家產賠完。如限內再不完,倉場侍郎將該州縣官題參,交與該部議處。若有攙石灰藥水者,運官旗」 丁即行呈報倉場侍郎巡倉御史,會同確查,果實將雇覓之人發于寧古塔等處,與新披甲之人為奴,米石亦定限著落正身船戶家產賠完。如果剝運米好,運官旗丁勒掯不收,或被紅剝船戶首告,或被倉場侍郎巡倉御史查出,將運官旗丁亦即交與刑部,從重治罪。

一、坐糧廳所屬「八行運役,及倉役名缺」 ,責令通州知州,僉選誠實良民應役。如仍保送旗人及民,一人而充兩、三役者,經倉場侍郎、巡倉御史查出題參,將該州知州降一級留任。其霸充及保結之人,係旗下,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徒二年。

一、運丁不正身押運代運者,將承派運丁各衛守備罰俸一年,押運通判罰俸六個月,領運守備、千總如徇私不行,查出各降一級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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